保全证据公证及证据效力(3)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李雅萍 尹巧蕊 发表于:2010-08-27 12:11  点击:
【关健词】保全证据公证;公证程序;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据效力
(二)保全证据公证的立法现状和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最高人民

  (二)保全证据公证的立法现状和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五条规定“以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四章公证处的业务中第11项规定的业务是“保全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七效力一般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此外,还有很多民商事部门法和条例都有关于保全证据公证的规定。
  法律赋予了公证明确的法律地位和确认证据的权力。保全证据公证是在国家赋予了公证证明效力的基础上,社会和普通百姓认知、认可,并在维权和诉讼领域中使用越来越广泛的一种手段。而保全证据公证已不再限于过去的诉前保全,现在无论是在诉前,还是诉讼中在补充证据方面,不管是诉讼、仲裁,还是非诉调解,在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方面,保全证据公证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证明作用。
  保全证据公证范围比较广,包括物证保全,即对能够证明事实真相的物品进行的保全;书证保全,即对能够证明事实真相的文字资料进行的保全;证人证言保全,即对了解事实真相的人在公证员面前所作的陈述进行的保全;行为保全,即对非自然人、自然人为保护其自身权益所做的邮寄送达函件和直接送达函件或企业以经济活动为目的而进行的具有法律意义的社会调查的保全;视听资料保全,即对能够证明被侵权的事实进行录音、录像和拍照的保全等等。
  
  二、保全证据公证的程序
  
  (一)证据保全公证的要件
  证据保全公证的要件有实质要件与程序要件之分。证据保全公证的实质要件是发生证据灭失的可能或妨碍使用的隐患或经对方当事人同意。证据保全公证的程序要件是一般应在诉讼前提出申请。
  一般认为,凡向公证机构提出证据保全公证的申请,应具备两个条件。首先,证据要有难以取得或灭失的可能。证据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常出现可能灭失、失真或难以取得情况。如证人身患疾病有死亡的可能;作为证据的物品将腐坏、变质,随时都有可能失去证据效力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将物品的外形、特征等制成笔录,并将物品进行妥善的处理。除这些客观情况外,还有来自人为的主观因素。如有可能发生证据被故意销毁、涂损、转移等情况,以致日后诉讼时或查处案件时影响人民法院或相关机构对纠纷的正确审理和处理。所以,为有效地利用证据认定案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关机关和个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公证。其次,保全证据公证的申请人应与该案有利害关系。
  实践中,随着自然条件的变化或者其他原因,一些证据本身可能消灭或难以取得。所以,公证机构在办理保全证据过程中应当指导、督促当事人使用法律允许的方式进行证据保全。如当事人陈述,不可能长期而又准确地保存在人的记忆中,如果不及时办理证据保全公证,用文字记录下来或者录音、摄像,就可能在一定时间内遗忘;有的物品、痕迹不可能长期保持不变,如需要拆迁的房屋,如果不拍照或绘图并用文字把它们的原始状况详细记录下来,房屋一旦被拆除,就无法了解原状。
  (二)证据保全公证的管辖
  1、起诉前的管辖
   为了调查便利的需要,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在起诉前应向证人居住地或证物所在地公证机构申请。另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4条的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与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由此可见,人民法院也可以办理证据保全。但是,在诉讼前证据保全中,应当尽量以申请人向公证机构提出证据保全公证为宜。这是因为:
  (1)根据我国现行立法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被赋予了充分的证明效力。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4条规定,公证机构有权“保全证据”,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公证应在诉讼尚未形成之前进行,并且只能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也规定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 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5条第5项也规定,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在诉讼中当事人无需举证。
  (2)诉前证据公证可以使当事人真正成为诉讼的主体,有权独立决定诉讼的实体内容,使法院站在中立的立场上进行审判,既有助于审判制度的改革,弱化法院在诉讼前的职能,减轻法院工作人员的工作负荷,又有助于强化公证机构职能使其不断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2、起诉后的管辖
  在传统做法上,在起诉后向公证机构提出证据保全公证申请的,公证机构应当拒办,并告知当事人应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当事人在起诉后根据证据保全的需要,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由人民法院审查做出是否准许保全的裁定;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当诉讼属于第一审时,向一审法院提出,当诉讼属于第二审时,应向二审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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