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证据公证及证据效力(2)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李雅萍 尹巧蕊 发表于:2010-08-27 12:11  点击:
【关健词】保全证据公证;公证程序;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据效力
(四)如何确定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的规定明确了两个问题:其一是非法证据应当排除;其二是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即什么是非法证据。此项司法解释设定了两

  (四)如何确定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的规定明确了两个问题:其一是非法证据应当排除;其二是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即什么是非法证据。此项司法解释设定了两个判断标准:一是看取证行为本身是否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二是看取证行为本身是否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然而对“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究竟是那些权益仍然规定的比较含糊笼统。这种不确定性的规定给公证办理过程中使用偷拍偷录等秘密方式取得的证据带来了一定的风险。这就需要公证员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能结合具体的情况做出综合性的准确判断。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立法旨意,许多学者解释为,应受到排除的主要有这三种情形:1、采取刑事违法行为所收集的证据;2、采用侵犯他人人格权、隐私权、商业秘密权等重要民事权益的方式所收集的证据;3、违背法律(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等一切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 性文件)禁止性规定所收集的证据。
(五)在办理公证过程中使用以偷拍偷录等秘密方式收集证据应注意的问题
  正因为我国民事诉讼立法没有建立起完整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而且相关司法解释对非法证据评判的标准规定得也比较模糊,因此在办理公证得过程中以偷拍偷录等秘密方式进行证据的收集是具有很大的风险性的。但是在许多实际业务中,公证机构如果不以偷拍偷录等秘密方式来收集证据不仅自己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而且很多的公证业务也将无法办理。那么,公证机构作为公益性机构的威信和公信力将会遭到严重的破坏。
  因此,在要想在办理公证过程中利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同时又能有效地预防或降低自身的执业风险,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至少应注意一下几个问题:
  1、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不能担任取证主体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在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收集主体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人民法院。另外,《公证法》第27条和29条也明确规定,公证申请人有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的义务,公证机构只负责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实而没有规定公证机构有收集证据的义务。因此,公证机构不应当成为证据收集的主体。在保全证据公证的过程中,申请人必须作为收集证据的一方,参与到他人之间的民事活动中,让公证人员和其他人员对整个过程进行拍照、录像或者录音,公证员在整个过程中的职责就是对全部过程进行管 理、控制、监督,并对相关程序、步骤和结果等客观真实情况进行记录,公证员是不参与到证据收集的活动中去的。
  2、要合理判断证据收集方式是否属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
  在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时候,如果需要采用偷拍偷录等秘密方式收集、提取和固定证据,公证员应当事先审查当事人选取好的偷拍偷录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等情况,以判断申请人的取证行为是否属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的非法证据,同时在取证过程中,如果出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禁止的情况则应立即停止公证程序,并销毁已收集、固定的内容。
  
  四、公正证据的效力
  
  (一)保全的证据效力不必然及于待证事实
  所保全证据的效力仅及于本身,与待证事实并无必然联系。即保全证据公证只证明申请的证据收集过程及证据本身是合法的、真实的,不是虚假伪造的,但是对于该证据与案件之间的关联性以及对于案件的证明力大小不起任何说明及证明作用。
  (二)已保全的证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证据一经保全,应该与法院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调查的证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证据保全公证的证据是证据的一部分,人民法院以及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将它与其他证据一并加以审查、判断。对于当事人在诉讼前依法定程序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的证据保全公证的证据,与人民法院依靠程序收集的其他证据具有同样的效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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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人们经常会遇到自身权益被侵害的事情,例如,房屋装修到期没按时交工,网上看到未经自己许可而刊登的自己的照片等等,这些时常发生在生活中的事让人烦心不已,要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需要用证据来证明他人对自己权利的侵犯或自己行为的正确性。但是人们往往因为缺少足够的证据,而不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常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是判断是非曲直的核心,取得有力证据是保护自己利益的致胜法宝。但因受主观和客观因素的影响,有些证据经过一段时间以后可能会灭失、变形或被破坏,从而失去证明力。如物品可能会腐烂、变质,证人可能死亡,书证可能被篡改或丢失等等。其实生活中到处都是证据,但是如何才能够成为合法有效并被采纳的证据?抓住机会取得证据是其中最关键的一步。
  司法过程中对于证据采取的保护措施叫做证据保全。证据保全是司法机关 对于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证据,依法进行事先收存和固定,以保持该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措施。证据保全分为两种:一种为诉讼保全,是由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的,另一种为诉讼前的证据保全,是由公证机关按照《公证暂行条例》和《公证程序规则》的有关规定负责对要保全的证据进行公证。在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人们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越来越强,保全证据公证也开始越来越多地发挥出它的法律作用。
  
  一、保全证据公证的概述
  
  (一)保全证据公证的概念
  证据保全就是对证据采取措施加以收取和固定。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法律事实真实性、合法性的一种非讼活动。证据保全公证是指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相应手段对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监督的证明活动。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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