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各种碳中和补助金制度的制定。2008年5月,日本政府发布了《面向低碳社会的十二大行动》。2009年4月,又发布了《绿色经济与社会变革》政策草案。出台了折旧制度、补助金制度、会计制度等多项财税优惠措施,引导、
2.各种碳中和补助金制度的制定。2008年5月,日本政府发布了《面向低碳社会的十二大行动》。2009年4月,又发布了《绿色经济与社会变革》政策草案。出台了折旧制度、补助金制度、会计制度等多项财税优惠措施,引导、鼓励企业开发节能技术、使用节能设备。[14]从2009年开始,日本政府向购买清洁柴油车的企业和个人支付补助金,以推动环保车辆的普及。自2009年4月1日起,日本已开始实施减免混合动力车等环保车辆的购置税和重量税的优惠政策。日本政府还联手企业对更换节能冰箱、空调的用户,补贴5000日元/台,对于使用节能设备的单位给予税收等多方面的优惠,对耗能过大的单位,进行罚款、停产整顿等处理。
四、我国个人碳排放法律规制的法律对策
综上所述,碳中和理念是当今世界上广受认可的碳减排路径。我国要实现既定减排目标,不仅要依赖国际协作,还应从挖掘自身的减排潜力, 通过立法践行碳中和理念,使每个国民都担负起各自的减排责任。
(一) 碳中和基本法律制度
建立碳中和法律制度,首先应当明确碳中和理念内涵,强调碳减排的重要性及碳补偿的补充作用,避免碳中和与碳补偿概念的混同。其次,在自愿的基础上予以适当的法律约束。尽管碳中和的实施以自愿为基础,但考虑到我国尚处于市场经济初级阶段,应设定一个科学、合理的最大排放值,令高于该排放值的个人或家庭承担一定的不利后果,可提高碳中和理念的实施效率。再次,建立家庭碳中和账户制度以及登记制度。建立家庭账户,可以为家庭提供碳排放信息,提醒并督促家庭适时实施碳减排措施,以完成碳中和目标;建立登记制度能够最大限度的降低碳减排量重复计算的风险,防止出现重复买卖的欺诈行为。
(二)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是碳中和制度得以顺利实施的保障。信息的颁布可以引发媒体和公众的关注与讨论,也可以为政府、NGO和科研机构提供分析的依据。碳中和相关信息应当由国家环境部、能源局协同颁布,其信息内容应包括以下几项:第一,提供个人碳排放量总量以及人均碳排放量的数据,以及产品碳排放量信息。许多调查显示,公众并不知道他们使用了多少能源以及排放了多少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能源隐形问题是家庭能源使用中的突出问题。可靠的个人碳排放信息的传播,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人的判断、改变人的行为。在产品的标签上表明碳足迹、用不同颜色的标签表明该产品的碳排放量的高低,在汽车上加装碳排放计数表等措施,可以有效地帮助公众理解碳中和,并逐步影响公众的行为。第二,公布关于气候碳排放对于经济和人身健康的危害的信息。与损害环境的信息相比,公众更容易被可能造成经济及人身损害的信息所感动。因此,政府披露气候变暖对经济和人身损害的信息,可以激发具有强烈个人责任感的公众遵守碳中和规范。第三,公布碳减排和碳补偿实现方式的信息。明确行为改变与碳减排的量化关系以及碳补偿的价格与方式,提供行为改变与金钱补偿的优劣对比,为个人根据自身情况确定碳中和行动提供科学依据,有助于鼓励个人自觉实施碳中和理念。
(三) 碳中和补贴制度
降低碳排放的行为包括节约行为和提高能源使用效率的行为。虽然提高能效具有更明显的减排效果,但是由于和消费行为的密切关联性,改变阻力较大。赞同“理性人”观点的学者从成本的角度研究法律与社会规范对个人行为的影响,认为改变个人行为习惯的最佳方式是借助消费品税收、补贴、标准等手段,建立行为改变与个人利益的因果联系。因此建立补贴制度是碳中和制度有效实施的良策。补贴制度应当包括损失补贴以及贫困补贴。对于因实施碳中和、减少碳排放遭到实际损失的家庭或者个人予以鼓励性补贴;对于接近贫困线并购买碳补偿的人以贫困补贴,有助于环境正义的实现。
(四) 制定统一标准
应对气候变化的基础之一,是对气候变化影响的监测、评估和预测。这不但是考察应对措施必要性、有效性的基础,而且是进行减排机制磋商、减排义务分配与减排合作的基础。三大国际标准化组织将“监测温室气体排放”“测算网络及产品的碳足迹”作为未来标准化发展的重点,充分说明了标准化在温室气体排放监测、计算、评价方面的重要作用。个人碳中和理念的实现,主要依赖个人碳排放计算器以及碳补偿零售的有效性与合法性。由于碳补偿的零售商存在促进碳补偿销售量的利益动机,为保证碳中和的公平实施以及制度预期目的实现,应当制定统一的碳补偿零售标准及碳排放计算器标准,力争计算方法公开化与透明化,并严惩违反标准的生产商与销售商,以强制力保障标准的实施。
制定碳中和标准,首先要设立碳补偿的阶梯式购买标准。随着个人或企业排放量的增加,其购买单位碳额度的价格要有所区别,以鼓励那些采取更多有效措施实施碳减排的企业或个人。其次应加强对片面碳减排行为防范。如曾经有报道说,一家公司兜售的碳补偿来源于部分人被迫放弃现代社会生活。这种完全依靠人力代替现代文明成果做法,是社会的倒退,有悖于历史发展规律。因此,应当对碳补偿项目进行必要的立法引导与限制。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