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自治组织。自治组织是公民参与地方治理的主体, 随着地方性事务的日趋复杂化, 公民参与的主体已由公民个人独立的参与扩展到公民自发组成的集团或团体参与, 或是有一定规模的自治组织的参与。 互动合作的
第三,自治组织。自治组织是公民参与地方治理的主体, 随着地方性事务的日趋复杂化, 公民参与的主体已由公民个人独立的参与扩展到公民自发组成的集团或团体参与, 或是有一定规模的自治组织的参与。
互动合作的基层自治模式认识到公共行政的主体已经超出了多层级的政府机构, 而延伸至社区、志愿部门和私人部门, 这些部门在公共服务及项目实施中所扮演的角色是治理视角关注的重要领域。过去, 公共责任属于政府专有, 而现在它为政府与其他许多非政府组织所共享。“在某种意义上‘公共行政问题’已经跳出了公共机构的边界, 现在, 一种宽泛的‘第三部门’正密切地进入公共事务的执行和管理中。”
四、困境与展望
基层自治是低成本的管理体制创新, 是政府体系优化的客观要求, 是地方治理的内在要求, 有利于扩大公民政治参与和加强基层民主。我国由于特定的国情和制度背景, 基层自治有政府主导型自治的特点, 而真正的基层自治, 要求政府在地方治理的分析框架指导性下, 解放思想, 转变观念, 下放权力, 转变职能, 改变领导方式, 在自治的基础上重新塑造政府, 实现政府与社会的重构。
基层自治从开始实施到现在, 已经走过了许多年头, 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特别是近些年踊跃出了很多互动合作式基层自治的典范, 为我国基层自治进程增添了辉煌的一笔。但基层自治运行中同样也存在这许多问题。
首先, 政府职能越位, 管理体制不顺, 职责不清。政府对地方日常生活的许多微观事务管理过多, 承担了许多不该承担的职能。
其次, 从国家整体制度结构上, 还没有形成健全稳定的国家/ 市场/ 公民社会的治理结构。在地方层次尤其如此, 所以地方治理改革更多地体现为地方政府改革。政府占据着绝对优势, 限制了市场、公民社会的发展以及应有作用的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对公民参与地方治理观念淡薄, 对地方事务管理大包大揽, 缺乏必要的分权意识及网络式互动合作治理思路。
第三, 基层自治组织政府化倾向严重, 自治组织与地方政府职能交叉、混乱。例如, 按照居委会组织法规定, 社区居委会只是协助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工作。然而从当前实际看, 社区居委会不仅仅是“协助”, 更是具体的操办者和执行者。
第四, 自治组织管理的行政化倾向明显, 公民自治程度不高。例如, 基层自治组织的经费来源、人员配置、工作安排在很大程度上还依赖街道办事处, 在事实上形成了街道办事处与居民委员会之间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第五, 公民参与意识落后, 参与能力不足, 参与渠道和方式缺乏创新, 参与制度缺乏法律保障。
最后, 地方政府自利性的畸形化, 干扰了民主治理的发展。地方治理的根本目标是维护和提升公共利益,但是部门利益、个人利益的巩固,遏制着公共利益的实现, 也阻碍了基层民主分享治理权的进程。
针对存在的问题, 我们首先要转变思想观念, 从地方治理的分析框架出发, 强调基层自治中的两个核心要素, 即纵向分权和多元治理。观念是行动的先导。没有思想的启蒙、意识的觉醒、激情的迸发, 就不会有自治的行动。根据马克思主义原理, 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特征是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他指出: “民主因素应当成为在整个国家机体中创立自己的合理形式的现实因素”。社会主义国家的历史使命在于逐渐将国家主导的统治权力还归社会, 实行社会的自我治理, 实行人民群众的自我管理, 最终的目标是国家机器的消灭, 社会真正实现人民自治组织的管理。当然, 这个目标的实现必将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历史社会进程, 但在社会主义国家——基层自治除了作为一种民主制的实现形式, 更应该被理解为一种社会主义国家的自我实现, 一种共产主义价值理念的制度支撑, 正如列宁所言: “委托代表机构中的人民‘代表’去实现民主是不够的。要立即建立民主, 由群众自己从下而上发挥主动性。”
关键在于打破“单中心”的传统权威模式,建立多中心地方治理结构,治理主体多元化。地方治理并非将思路仅仅局限于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纵向权力格局上, 它更加注重政府、市场和公民社会的三维关系,强调地方公共事务的有效治理的主体不仅仅是传统的地方政府, 还包括其他横向政府部门、私人部门、志愿(第三)部门和市民, 从而寻求更广泛的治理支持力量。公共责任属于政府专有, 而现在它为政府与其他许多非政府组织所共担, 地方政府不再是地方事务的唯一主导者。位于公共行政核心的是一些更为复杂、更为动态的组织机构和行为主体。
强调纵向分权, 理顺地方政府与基层自治组织的关系, 重点是以“小政府、大社会”为目标, 转变政府职能, 努力完善政府自身的职能, 纵向向社会放权, 建立水平式的民主参与模式, 这是实现基层自治建设的逻辑起点。
重视多元治理, 明晰政府与基层自治组织、个人、社会自愿机构的关系, 树立和强化自治意识, 将基层自治组织从传统的行政依附地位中解放出来, 重新构造政府与自治组织之间的关系, 根本改变过去垂直型的管理模式, 使地方事务的管理模式呈现出多中心的网络式互动合作模式, 建立政府和自治组织、个人、志愿机构之间的平等互动合作的关系。
最后, 提供制度保障, 建立监督机制。建立健全与法律法规相配套的基层自治制度, 通过各项制度的安排、法律规章的制订, 为规范政府和基层自治组织关系的提供制度化保障, 建立各种社会机构对地方治理之间的协同合作;同时建立健全基层自治组织与政府之间的互相监督的良性运行机制。因我国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有关基层自治制度的规范皆以基层自治制度的组织事项为其主要规定内容, 这种法律体系过分强调了基层自治的制度属性而忽视了基层自治的权利属性, 过分彰显了主权权力对于人权性权利的优越性, 进而使得基层自治的实际在法律体系的规定上出现了障碍, 故而我们认为我国基层自治法律体系应当在宪法层面凸显基层自治的权利属性, 明确规定基层民众的自治权利, 同时以《村民自治法》和《居民自治法》替换目前的两部基层自治组织法, 以规范自治权范围及其行使程序等事项, 以期实现基层自治两种属性的平衡, 进而激发出基层自治的应有功效。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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