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事实争执也需要整理。这种整理不是简单地罗列当事人关于事实的争议。事实争点的整理也需要分层进行。通常而言, 可以分作四类进行整理。99-101 1. 主要事实 满足法条中事实构成要件所需要的事实(要件事实
对于事实争执也需要整理。这种整理不是简单地罗列当事人关于事实的争议。事实争点的整理也需要分层进行。通常而言, 可以分作四类进行整理。99-101
1. 主要事实
满足法条中事实构成要件所需要的事实(要件事实)称为主要事实。这是法官在审判中首先要关注的。前述案例中讼争房屋是否遗产, 就是在主要事实层次上的事实争点。
2. 间接事实
用来证明主要事实的事实, 称为间接事实。某种意义上, 间接事实具有与证据相当的价值。间接事实并非不重要。因为多数要件事实具有较高的概括性, 或者本身已是一种法律判断, 如“有过失”、“故意”, 所以不是可以直接描述和证明的事实问题。这种情况下, 间接事实作为对要件事实的证明, 就显得十分重要。
3. 辅助事实
用于证明证据能力或证明力的事实称为辅助事实。换言之, 辅助事实不直接说明案件事实内容, 而是用以辅助对证据的判断。
4. 背景事实
凡纠纷发生的原因、经过、当事人的动机等等背景情况, 都可以包含在背景事实这一概念中。
对事实争点的整理, 不仅要分层进行, 也需要逐步展开。这种展开与法律解释的深入几乎是同步并相伴生的。法官带着争点识别的背景来观察案件, 引导当事人提出其事实主张, 并举证证明。在当事人陈述事实的争执中, 法官提炼并抽象出具有法律意义的问题, 返回法律体系中进行具体化操作。尔后他必须带着这种解释工作的成果返回事实领域予以应用, 看是否能解决问题。这一工作的结果可能解决问题, 此时他便可以结案。但很可能会发生新的、更具体或细致的问题, 这些问题的解决依赖当事人进一步提出主张, 揭示案件事实。在进一步的揭示中, 当事人可能再次发生争执, 法官再次提炼问题, 返回法律领域。如此往返, 直至获得解决的答案。 这个过程在程序上表现为揭示真相的事实调查过程, 这个过程与证明过程密不可分。尽管在这个过程中当事人取得了相当的主导权, 但已如前述, 由于事实调查是在法条中事实构成要件的指导下有目的地进行的, 因此, 法官需要给予当事人恰当的引导和释明。
(五)证据争点的整理
当事人就证据的争执可能涉及证据能力, 也可能涉及证明力或证据力。要予以区别, 因为不同的争执有不同的处理。
证据能力涉及证据本身是否适格的问题, 或者说关涉某项证据材料是否可以作为本案证据, 纳入证据范围的问题, 即通常所说的证据的可采纳性问题。主要从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提出的适时性来考察。这项工作也可以叫排除证据或证据的排除。通常, 诉讼法或证据规则会列举一些排除规则。
证据力涉及证据的证明能力, 关涉某一或某些证据是否能够证明待证事实, 以及证明到什么程度, 即我们通常所说的证据的采信问题。尽管诉讼法或证据规则会有一些采信规则, 但对证明力的判断, 主要依赖法官的心证。但这不意味着法官可以随意作出判断, 法官依然要秉持良心, 依逻辑和经验法则、法律规定, 作出合理判断, 并适度表明理由。
在尽可能穷尽调查程序后, 如果待证事实依然处于晦暗不明之中, 才能依据举证责任的分配来决定结果。通过举证责任的分配来决定案件胜败, 应该作为不得已的最后技术手段, 不宜频繁使用。
(六)程序争点的整理
程序争点具有相当的偶发性, 而且往往及时进行了先行处理。就程序争点的整理, 要注意两个问题。
一是对于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程序问题, 与实体问题一样, 需要探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 引导当事人适度讨论, 以明了争执点, 有针对性地解决。应该看到, 一方提出的程序要求或问题, 以及对这个问题的决定, 其影响往往不仅仅局限于该方当事人, 可能波及双方以及案件的处理。因此, 就程序问题, 双方都应该有争执的机会。
二是程序问题可能涉及程序事实争执, 也可能涉及程序法律争执, 因此, 也需要分类做不同的处理。涉及程序事实问题的, 可能需要证据证明; 涉及程序法律问题的, 也需要进行法律解释的讨论。
至此, 我们可以做一结论。事实上, 对案件所表现出的争议, 法官在实际审判中总是会进行整理。只是整理的时间, 视个人工作习惯, 有迟早之分; 整理的角度和程度, 因知识背景、职业能力的不同而有不同。不管怎样, 整理总是会发生。本文所建议或倡导的整理, 是紧密伴随法律解释的整理, 而且是审前整理。
审判的基础尽管是生活事件, 而生活事件的细节和关联也可以无限延伸, 但审理的范围显然受到法律的控制。法律适用的逻辑贯穿整个诉讼/审判过程, 法律解释与事实探寻从诉讼一开始就不可分离地牵扯在一起, 而不是孤立的两个阶段。不过法官对事实构成要件的研究只是识别争点, 实际的争点——在法官的引导和组织下——由当事人建构, 并成为开庭审理的具体对象。因此, 争点的澄清和建构才是庭审期待审前准备完成的工作目标, 争点整理构成准备程序的轴心, 审前准备应当围绕这一轴心来展开。只有在充分整理争点的基础上, 集中审理才可能实现预期的功能, 争议才可能得到有效的解决。
进而言之, 事实和法律的结合应当在程序中而不是之外来完成, 程序应该成为这种结合的介质。如此, 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才是可能的。
参考文献:
[1](德)卡尔•拉伦茨. 法学方法论 . 陈爱娥, 译. 北京: 商务印书馆, 2003.
[2]邱联恭. 争点整理方法论序——概述其与民事诉讼法有关促进审理集中化修正条文之关联(上) . 月旦法学杂志(台湾), 2000(60): 126-140.
[3]王亚新. 对抗与判定 日本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 . 北京: 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2.
Anticipation and Arrangement of Issues IN Civil Proceedings
Wang Yuanyuan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of Jingmen City, Jingmen 448000, Hubei, China)
Abstract: The article deals with how to check out and sort issues of dispute in civil proceedings. Issues are constructed by parties and dependent on the effective argument that is concrete and concerned with the case. In process of this the judge needs to give correct conduct and then puts the issues in order. Therefore, pre-research is necessary for the judge to execute the work. In this way, the trial would be orderly and concrete, and as a result, the connection between solution of issues and final settlement would be clear.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版权声明:因本文均来自于网络,如果有版权方面侵犯,请及时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