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认定为盗窃枪支罪;相反地,枪支也是具有经济价 值的财物,因此,在行为人具有盗窃枪支这种财物的 认识,实际上也盗窃到了普通财物的时候,可以说行 为人的认识和实际发生结果在盗窃罪的范围内实现 了一致,应当
以认定为盗窃枪支罪;相反地,枪支也是具有经济价
值的财物,因此,在行为人具有盗窃枪支这种财物的 认识,实际上也盗窃到了普通财物的时候,可以说行 为人的认识和实际发生结果在盗窃罪的范围内实现 了一致,应当构成盗窃罪。”①不可否认,在主客观重 合的场合下,的确成立盗窃罪(轻罪),但这并不意味 着不成立盗窃枪支罪(重罪)。在打击错误的场合 下,行为人意图盗窃枪支,实际上却盗窃到了普通财 物,不仅成立盗窃普通财物既遂,而且成立盗窃枪支
未遂,此时应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处理原则从一重罪 处罚。在此,笔者提出一种与通说不相一致的看法: 在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的场合下,主客观存在一定 的重合,则在重合限度内,若重罪成立且处罚未遂, 而且重罪的未遂犯罪重于轻罪的既遂犯,应认定为 重罪的未遂犯;若重罪不成立或者重罪虽成立但不 处罚未遂或者重罪虽成立且处罚未遂,但重罪的未 遂犯轻于轻罪的既遂犯,则应以轻罪的既遂犯论处。 通说的观点,有违反想象竞和犯的处理规则、罪刑法 定原则和罪行相适应原则之嫌。
①参见黎宏:《刑法总论问题思考》,第3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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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结论 事实认识错误处理理论,属于刑法理论上的错
误论。错误论终究是探讨对行为人是否可以追究故 意责任的理论。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存在着抽象 符合说、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的尖锐对立。这 种对立背后,体现了各自不同的故意理念。在抽象
符合说看来,只要主观上具有犯罪意识,客观上存在 犯罪行为就成立故意犯罪;而具体符合说则认为故 意的成立必须要求主客观的具体的一致;相反,在法 定符合说看来,故意的成立仅要求主客观在构成要 件的范围内一致即可。本文明确地坚持法定符合说 (虽然在一些地方也做出了修改),并不是完全基于 纯粹逻辑上的考虑,而是考虑到这种逻辑所隐含的 对公平和正义的追求。可以说,任何立场的确立,并 非仅仅是逻辑理性的演绎结果,而是为了更好地实 现法秩序,维护公平和正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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