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认识错误处理规则解析(2)

来源:未知 作者:南粤论文中心 发表于:2010-05-21 08:22  点击:
【关健词】事实认识错误具体符合说抽象符合说法定符合说
不过,在并发事件的场合,法定符合说也面临 着困难。例如行为人枪击甲的同时,造成了甲、乙两 人死亡的结果。按照具体符合说,行为人对甲成立 故意杀人罪,而对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这是比较 容易理解的。按照法

不过,在“并发事件”的场合,法定符合说也面临
着困难。例如行为人枪击甲的同时,造成了甲、乙两 人死亡的结果。按照具体符合说,行为人对甲成立 故意杀人罪,而对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这是比较 容易理解的。按照法定符合说的立场,行为人主观 上具有杀人故意,客观上的杀人行为造成了甲、乙死 亡的双重结果,对甲、乙应分别成立故意杀人罪。这 就是法定符合说的数故意说。但是行为人主观上只 有一个杀人故意,却被认定为两个故意杀人罪,貌似 违反了责任原则。于是一故意说也应运而生。但一 故意说也存在着不少问题;首先,在行为人对哪一个 被害人应成立故意犯罪上缺乏明确的标准,其内部 也有不少争议;其次,若行为人未造成甲的死亡,却 造成了目标之外的乙、丙死亡时,如何认定也是一个 棘手的问题。本文坚持法定符合说,其基本思想是, “既然对受到相同刑法评价的事实(如杀甲)有认识, 那么,就会遇到相同的规范问题(如杀人行么?),对
于所发生的事实(杀死了乙)就具有相同的责任即故 意责任。”(蓟也就是说,若行为人具有故意犯此罪的 认识,那么,对于因行为人的行为所造成的不超出同
一构成要件的后果,都应当承担故意犯责任。一故 意说背离了法定符合说的立场。事实上,数故意说 在司法实践中,也不会违反责任原则。采取数故意
说并不意味着成立数个故意杀人罪,因为只有一个行为,所以应按想象竞和犯以一罪论处。① (3)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因果关系错误,是
指侵害的对象没有错误,但造成侵害的因果关系的 发展过程与行为人所预想的发展过程不一致,以及 侵害结果推后或提前发生的情况。因果关系错误主 要有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事后的故意与结果的提 前发生三种情况。②第一种情况如行为人意图将甲 从桥上推入水中淹死,而甲却因头部撞在桥墩上而 死;第二种情况如行为人用砖头重击甲的头部造成 甲昏迷后,认为甲已死亡,为隐匿罪行而将甲推人井 中,实际上甲却是落井而死;第三种情况如行为人先 使甲服用安眠药,待其昏睡后实施杀人行为,而甲却 因服用大量安眠药死亡。对于因果关系错误,通说 认为,并不排除故意。③其理由,之前的理论一般认 为,指向同一结果的因果关系发展过程的错误,对构 成要件的影响并不重要,因为既然行为人具有实现 犯罪结果的故意,现实发生的结果与行为人的行为 也有因果关系,就必须肯定行为人具有实现犯罪结 果的故意。④但现在,一般认为,行为与结果之间的 因果关系,并不是故意的独立认识内容,所以因果关 系的错误并不影响故意的成立。⑤值得注意的是,在
结果提前发生的情形下,因果关系错误并不是一概
不影响故意的成立,“要认定这种行为是否成立故意 犯罪既遂,关键在于行为人在实施第一个行为时,是 否已经着手实行(是否存在具体危险),如果能得出 肯定结论,则应认定故意犯罪既遂,如果得出否定结 论,则否认故意犯罪既遂。”⑥例如,妻子为了杀害丈 夫,在白糖中加入砒霜,准备在丈夫回家后下毒。丈 夫回家时,妻子正在做饭,而丈夫却自己服用了有毒 的白糖而死亡。由于妻子还没有实行杀人行为,只 能认定为故意杀人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的想象竞和 犯。
(二)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也即不同犯罪构成问的
错误,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所发生的事 实,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或者说,行为人所认 识的事实与所发生的事实跨越了不同的犯罪构成。 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有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两种。 前者是指将乙对象当作分属不同构成要件的甲对象 加以侵害;后者是指欲侵害甲对象,却由于行为的误 差而侵害了乙对象,而甲、乙两对象分属不同的犯罪 构成。前者如误将甲的宠物当作甲而枪击;后者如
意图枪击甲却因没有瞄准而将其身边的宠物打死。 此种认识错误,是否阻却故意的成立、应该如何定罪 等都是需要深入考虑的问题。
如前所述,对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存在着抽 象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的争论。抽象符合说大多违 反了责任主义原则。法定符合说认为,行为人的主 观认识和客观实际在同一构成要件的范围内,成立 故意。这样,对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法定符合说 有两种处理方法:
第一是不同犯罪构成之问的错误原则上阻却故
意的成立或仅成立故意犯罪未遂。例如,行为人枪 击甲身边的宠物却打中甲,根据法定符合说,行为人 虽具有毁坏财物的故意,但对甲的死亡充其量是过 失,而故意毁坏财物罪不处罚未遂,所以对甲仅成立
过失致人死亡罪;再如行为人将甲的宠物误认为甲 而枪击造成宠物的死亡,行为人对宠物的死亡充其 量是过失,虽然行为人具有杀人故意,但枪击时并不 存在甲,所以是不可罚的不能犯,而过失毁坏财物也 不具有可罚性,所以行为人无罪。这便是阻却故意 成立的两种情况。仅成立故意犯罪未遂的情况如, 行为人欲枪击甲却打着其身边的宠物,由于过失毁 坏财物不可罚,所以行为人仅成立故意犯罪未遂。
第二是,即使主客观的不一致跨越了不同的犯 罪构成,但如果犯罪是同质的,那么,在重合的限度 内,成立轻罪的故意既遂犯。这是抽象的事实认识 错误处理的例外情况。这一规则具体适用于两种类


①其实,数故意说还面临着一个问题:若行为人意欲杀甲而导致甲乙死亡时成立两个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和犯;而若仅导
致乙死亡则应对甲成立故意杀人未遂,对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二者是想象竞和犯的关系。但刑法理论都毫无争议地仅认定一 个故意杀人罪。这究竟是一个逻辑上的问题,还是一个价值上的问题都需要进一步研究。本文暂且认为,若仅有一个伤害结 果,则只成立一个故意犯罪;若有数个杀害结果,则成立数个故意犯罪。不能从数个故意伤害场合的处理结果逆推单个伤害场 合的处理规则。
②参见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第227页。
③参见马克昌:《刑法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114页;陈兴良:《陈兴良刑法教科书之规范刑法学》,北京,中 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94页。转引自:黎宏,《刑法总论问题思考》,第245页。
④参见张明楷:《刑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二版,第232页。
⑤参见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第216页。
⑥同上,第228页。
型:一是主观方面轻而客观方面重,即行为人基于犯 轻罪的故意而客观上实施了重罪。在这种类型下, 的确应当成立轻罪的故意既遂犯。例如行为人欲盗 窃财物而事实上却窃得枪支的场合,行为人具有盗 窃的故意,客观上实行了盗窃行为,而枪支也可以评 价为财物,这样行为人在主观上和客观上均符合盗 窃罪的要求,成立盗窃罪既遂。二是主观方面重而 客观方面轻,即行为人基于犯重罪的故意而客观上 实施了轻罪。在此类型下,刑法理论界也毫无争议 地认为应成立轻罪的故意既遂犯。例如,“行为人意 图盗窃枪支,实际上却盗窃到普通财物,普通财物不 能说是枪支,因此,行为人的人认识内容和实际发生 结果在盗窃枪支罪的范围之内,不能说是一致的,难(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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