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认识错误处理规则解析

来源:未知 作者:南粤论文中心 发表于:2010-05-21 08:22  点击:
【关健词】事实认识错误具体符合说抽象符合说法定符合说
摘要: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 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这就在故意的成立上坚持了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而在现实生活中,主观认识和客 观事实并不总是一致的,主客观相脱离的情形时有发生,如想要杀甲却杀死乙、预谋杀人却将其旁边的宠物打 死、想要盗窃财物却窃得枪支。这些情形自然需要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关注。本文即以此为切入点,在法 定符合说的指导下,对事实认识错误的各种情形明晰一套处理规则,并在适当的地方阐述作者的观点。

 

 
一、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
关于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我国学者主张
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而在国外刑法学中,则有具体符
合说、抽象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的对立。
具体符合说认为,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和实际 的事实具体的相一致时,才成立故意。所谓具体的 相一致,是指完全一致与重叠,不仅要属于同一犯罪 构成,而且在具体细节上也必须完全吻合。具体符 合说对同一构成要件内的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作了
不同的处理,所以具体符合说对其主张的这种理念 并未贯彻到底,如后所述,“现在的具体符合说所说 的细节上韵一致,并非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如意图
杀甲,知道是乙的话就不会实施杀害行为)和现实结 果之间的完全一致,而是比具体动机低一层次的客 观认识(认识到该处有人而杀害该人,至于该处的人 是甲还是乙在所不问)和现实结果之间的一致”。q)
抽象符合说认为,在行为人所认识的构成要件事
实与现实发生的构成要件事实相一致的限度内,承认 故意犯。其基本观点是,如果有犯罪的认识,实际上 又发生了犯罪的事实,即可认为符合。一定的犯罪意
思及其所引起的犯罪事实,即使不存在具体的一致,
甚至超出同一构成要件而不存在任何的重合,在抽象
符合说看来,也存在着抽象的符合成立轻罪的故意。 此说一般公认为是日本学者牧野英一首次提出。为 了追求处罚和理性而超出构成要件的范围以定罪,不
仅违反了责任主义原理,而且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② 法定符合说认为,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和实际 发生的事实,只要在犯罪构成范围内是一致的,就成 立故意犯,而不要求主观认识和客观事实的具体符 合。由此可见,在法定符合说看来,故意内容不必与
现实的情形完全一致。在杀人的场合,故意的成立 只需行为人指向与此完全没有关系的抽象的“人”即 可,所以任何人,不论其与行为人的主观认识是否相 一致,都可能成为故意成立的原因。
在以上三种学说中,抽象符合说仅存在于刑法
理论上,现在已经很少有人坚持此说。具体符合说 是德国的通说,③而法定符合说则在日本占据主导地 位。④
二、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规则
(一)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

 

收稿日期:2008—12—20
作者简介:郑纲(1987一)男,河南焦作人,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①参见黎宏:《刑法总论问题思考》,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一版,第298页。
②参见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第232页。
③当然,德国也有学者反对具体符合说,如李斯特在《德国刑法教科书》中就指出:一个不仅对可能被适用的构成要件,而且 对可能的合法化事均不具有重要意义的事实错误,是无关紧要的。(李斯特著,施密特修订,徐久生译:《德国刑法教科 书》,297页,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一版)
④参见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第223页。

所渭具体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 事实与客观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但仍处于同一一 构成要件之内的错误,亦即行为人只是在同一构成
要件之内发生了错误的认识。具体的事实认识错溪
可以分为对象错误、打击错误、因果关系错误,分述 如下:
(1)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是指行为 人误将乙对象当作甲对象加以侵害,但甲对象和乙 对象并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例如,行为 人本欲杀甲,而错误地将乙当作甲予以杀害。如果 坚持彻底的具体符合说,则因为行为人发生了错误 的认识,主观和客观并没有达成具体的吻合而阻却 故意的成立。但当今的具体符合说则认为,此种错 误并不重要,行为人当时主观上要杀的是“那个人”,
现实中也将“那个人”杀死,其仍能成立具体的一致,
成立故意杀人罪。①法定符合说认为,行为人主观上 想杀人,实际上也确实杀了人,虽然其主观和客观并 不完全一致,但并没有超出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 所以仍然成立故意杀人罪。可见,在这种场合,具体 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的结论完全一致。
(2)具体事实认识错误的打击错误,是指由于行 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意欲攻击的对象与实 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但这种不一致并未超出同一 犯罪构成。②例如,行为人举枪射击甲,却因没有瞄
准而击中了甲身旁的乙,导致乙死亡。此种情况,在
具体符合说看来,因为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和客观实 际并没有具体的符合,所以其对乙的死亡结果不成 立故意犯罪,而仅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同时行为人 对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由于行为人只具有一 个行为,因而两罪是想象竞和犯,从一重罪处罚。然
而,在法定符合说看来,具体符合说存在着很多问
题: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杀人故意,客观上也引起了 死亡结果,却只承担杀人未遂的责任,有悖社会一般 观念;2.如果行为人意欲毁坏甲的财物,却错误地毁 坏了乙的财物,根据具体符合说,行为人对甲的财物 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未遂,对乙的财物则是过失毁 坏,而刑法对于故意毁坏财物犯罪,既不处罚未遂 犯,也不处罚过失犯,结果只能认定甲无罪,这似乎 不合理;3.具体符合说的对象错误不排除故意,而打

 


①参见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第225页。
②同上,第225页.
③参见黎宏:《刑法总论问题思考》。第310页。
④黎宏:《刑法总论问题思考》,第309页。

万方数据
击错误排除故意的观点,在说理上存在疑问。对象 错误的场合,在具体符合说看来,这种事实错误并不 具有重要意义,而具有无视这种错误的实质理由。 但是,如行为人将乙误认为甲而将其杀害的场合,为 什么行为人的错误认识不具有重要意义而将其抽象
为“在该处的人”了呢?具体符合说的说明并不充
分。③本文赞成法定符合说,在打击错误的场合,行 为人主观上具有杀人故意,客观上的杀人行为也导 致他人死亡,行为人虽然存在认识错误,但这种认识 错误并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对其应认定为故意 杀人罪(既遂)。显然,法定符合说重视法益的性质,
而并不重视法益主体的区别。刑法规定故意杀人 罪,是为了保护人的生命,无论是甲的生命还是乙的 生命,在刑法看来,都是抽象的人的生命。(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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