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证据信息化的大趋势下,以电子计算机及其网络为依托的电子数据在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种以新的形态出现的证据形式在证据法律实践与理论研究中被称之为电子证据。它是通过电子方式产生或存储的任何材料,并且在案件审理中提交给法庭使用的,包括像电子计算机这样的设备,外部驱动器,以及存储在这些设备上的所有文件。它也包括电子邮件,文字处理文件,数字相片和音频文件。电子证据也可以从数据库,浏览历史和其他存储在电子设备上的信息中获得。
电子证据是借助于现代数字化信息技术形成的证据。同传统证据相比,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1.在保存方式上,电子证据需要借助一定的电磁介质,如磁盘、磁带、光盘等。并且电子数据的复制件与原件完全相同,复制成本低,容易被删改。2.在传播方式上,电子证据可以快速地传递。它本质上是一种电子信息,可以在虚拟空间中传播,如电子邮件可以通过因特网在瞬间可传播到世界的每个角落。3.在感知方式上,电子证据必须借助一定信息处理技术和电子设备才能表现其承载的信息,且不能脱离特定的系统环境。
其次,电子证据的种类一般根据电子证据是数字化信息处理、存储、输出设备中存储、处理、输出的证据,还是数字化信息网络中传输的证据,将其分为静态电子证据和动态电子证据。静态电子证据包括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计算机文档、计算机音视频文件等,还包括数字化寻呼机、数字化移动电话、掌上电脑等数字化信息处理设备中处理、存储的电子数据。动态电子证据包括数字化信息网络中传输的电子邮件和数据电文、下载的计算机文件、浏览中的网页、网络播放的流式计算机文件如流式音视频文件等。
一、电子证据的收集措施
由于电子证据容易被修改、删除,使得在电子证据的收集中如果采用传统的刑事调查措施比较难获得需要的数据,因此针对电子证据需要有新的刑事调查措施。目前对于电子证据的收集措施分为对静态电子证据的收集和动态电子证据的收集。
对于静态电子证据的收集往往采用强制命令记录、保存和提供、搜查扣押等措施,而对于动态电子证据则采用电子监听或者实时数据收集(包括往来数据和内容数据的实时搜集或截获)等措施。
(一)强制命令记录、保存和提供
强制命令记录、保存和提供电子证据是指国家授权侦查机关可以强制命令国内的计算机个人用户或服务提供者记录、保存和提供其持有或者控制的特定计算机数据。在我国,该项措施在多部法规、规章已有规定。比如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14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第10条,《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第13条,《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第13条,第14条,第15条等。在国际上,则在《网络犯罪公约》第16条和第18条中进行了相关规定。
(二)搜查扣押
搜查、扣押措施是重要的刑事证据收集措施,搜查、扣押电子证据比搜查、扣押传统物证、书证更加复杂。电子证据的搜查是指搜寻、读取、检查或检阅计算机数据,其含义与传统的搜查相似。扣押是指取走存储计算机数据的物理介质或保留数据的复制件,包括对硬件和数据存储设备的扣押。
(三)电子监听
电子监听是侦查机关使用一定的电子技术设备秘密获取并记录被监听人的通讯或谈话内容的一种技术侦查措施。电子监听与一般的侦查措施相比,具有以下特征:第一,隐密性,电子监听是在当事人不知晓的情况下进行的。第二,强制性,电子监听不必经当事人同意,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不需要当事人的自愿配合。第三,技术性,电子监听必须运用一定的电子设备来获取监听对象的通讯内容,其对科学技术的依赖性是与生俱来的。从技术上来讲,电子监听是一个用于监视来自于计算机设备的电子辐射物并重组为可辨别的信息的术语。虽然这听起来像一个高科技过程,有时它也可以使用并不昂贵的设备进行。使用方法可以应用到大多数计算机设备,但是它使用常规(显像管式)VDUs尤其有效,把它放置在靠近你的大厦外墙孤立的位置。窃听设备最有效和不太昂贵的形式是一种无线电发射器,它有集成电路组成。一百个典型的微电路可以做在一片比一张邮票更小和更薄的材料上。因此可以在一张扑克牌或墙纸后面构建一个发射器。历史上,大多数电子监听的最普通形式是窃听,监视电话和电报通讯。如果它是用于商业或私人的目的那在法律上是禁止的。
(四)实时数据收集
计算机实时数据搜集是在通信过程中搜集证据,其目的是寻找将来可能发生的相关事件。实时搜集不会明显干扰数据的传输,被传输的数据仍然可以抵达预定的接收方,因此,实时搜集不是对目标数据的物理扣押,而是对传输中数据的复制。计算机数据实时搜集措施的对象,是在缔约方境内通过计算机系统传输特定通信中的实时往来数据和内容数据。往来数据(traffic data):是指通过一个计算机系统方式进行的通信相关任何计算机数据,它由构成通信链一部分的某一计算机系统产生,表明了该通信的发出地、目标地、路径、时间、日期、长度、持续时间或底层服务类型。内容数据(content data):指的是特定通信的通信内容,可以是除了往来数据以外的所有信息。
计算机网络系统中的往来数据和内容数据是证明犯罪的关键证据,然而它们在网络中的保留时间都很短,通常在一次通信结束后不久,就会被系统自动删除。例如,互联网上实时信息发送业务中,网络服务器接收到发送方的内容信息后,一经传送给接收方的计算机系统,就立即删除服务器上的信息。因此,只有实时收集网络系统中传输的计算机数据才能取得主要犯罪证据,而使用其他侦查措施则很难有效果。
在收集动态电子证据时,常常需要收集犯罪人网络聊天、实时短信、电子邮件等电子通信的实时内容,还包括犯罪嫌疑人在内的较大范围内的案件相关人员的电子通信进行实时监控。其中对于网络聊天记录的收集获取可以从以下途径:1.对于QQ聊天记录的获取:qq2009版的qq聊天记录的文件夹保存在C:\Program Files\Tencent\QQ\Users\你的qq号码\Msg2.0.db文件中,其他版本的qq聊天记录默认是:c:\program files\tencent\qq\你的QQ号\msgex.db文件中。2.对于MSN聊天记录的获取:如果您选择了保存聊天记录,系统会默认将其保存在“我的文档”/“我接收到的文件”中。但大多数情况下,msn默认设置是不保存聊天记录。而对于电子邮件,则可以使用一些网络监听软件来截获电子邮件。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