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心病终须心药医。但凡可以调解之事,如果言语得当, 三言两语就可以改变当事人的狭隘思想,消除其心理障碍,结果自然 是“药到病除”。然而“下药”容易,“对症”则难。民事纠纷类型的 多样性,决定了民事心理纠葛的复杂性,即使是同一类型的民事纠 纷,由于受主观的以及客观的因素的影响,心理纠葛的内容也存在着 较大的差异。所以说,调解之道,攻心为上;攻心之道,难在知心。比 如在调解离婚案件中,经常会遇到一项关于给付子女抚养费的调解 工作。双方因感情不和而离婚,不管子女归哪一方抚养,对方常常在 给付子女抚养费问题上存在心理障碍。孩子如果归女方抚养,男方 在给抚养费时,心里常常会认为这钱是给孩子母亲的。因为双方感 情已经破裂,有的甚至已经“反目成仇”,所以有钱也不愿多给。面 对存在这种心理障碍的当事人,有一位富有丰富调解经验的法官进 行了如下劝说:
458 法律•语言•语言的多样性——第九届国际法律与语言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这钱虽说是交到了孩子他妈手里,可是都得花在你孩子身上。 你不是孩子的父亲吗?孩子长大了就会知道,父母虽然离婚了.可父 亲并没有丢下他不管。多给几块钱对你不算什么,可对孩子的成长 和教育却大有好处。你虽然多花了几个钱,可这钱花到了孩子身上, 花在了大处。你想想,是不是这个道理?
这一番人情入理、语重心长的话语,把男方对女方的怨恨转移到 了父子情义和做父亲的责任感上,心理上的障碍消除了,调解的成功 自然也就水到渠成。试想,如果法官在进行调解时,只是不厌其烦给 男方宣讲《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要求其履行法定义务,恐怕出现的 将会是另外一番景象。一般来说,调解人员在与当事人进行言语交 际的过程中,当双方思维的轨迹不一致时,即出现了言不对路的情 况,当事人的心理障碍不但得不到?肖除,而且会进一步强化,调解人 员所进行的劝说必然要以失败而告终。这就需要调解人员认真分析 当事人的心理,弄清当事人心理纠葛之所在,找准调解的“切人点”, 使自己的语言与当事人的思维心理取得一致。只有这样,调解才会 富有成效。
五、礼仪性原则 古人云:“诚于中则形于外,慧于心则秀于言。”言语交际中的礼
仪,不但可以展示言语主体的内在修养,而且能够为言语交际创造和 谐融洽的氛围。因此,讲究礼仪,也是言语交际应当普遍遵循的一条 基本法则。调解语言的应用自然也莫能例外。礼仪性原则对调解语 言应用的基本要求是讲究礼节,要做到言之有礼。调解以自愿为基 础,调解人员和当事人之间不但在人格上是平等的,并且在调解中也 根本不存在什么命令与服从的上下级关系。因此,调解人员在调解民 事纠纷过程中,要坚持平等待人,说话要和善有礼,迎来送往要热情招 呼。只有这样,才能为调解的顺利进行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氛围。
礼仪性原则对调解语言应用的核心要求是坦诚相待,要做到言 之以诚。世界上最令人感动的是什么?有人回答:是真诚。的确如 此,真诚是人际交往之本。在言语交际中,真诚的语言最动人。正所
调解语言的基本原则459
谓“精诚所至,金石为开”,有况乎人哉?调解语言的应用亦是如此。 在民事纠纷中,双方当事人往往都认为自己的所作所为有理有据,是 对方做得不对,侵犯了自己的权利,伤害了自己的感情和自尊。一旦 诉诸调解,免不了又要担心调解人员偏袒对方,对调解人员或多或少 会有一种心理上的戒备。因此,在调解过程中,调解人员要充分理解 双方当事人各自的委屈和困难,充分尊重他们思考和处理问题的方 式,设身处地地去考虑当事人各自的利益,耐心细致地进行说服教育 工作。唯有做到了真诚,才能消除当事人的思想顾虑,缩短调解人员 与当事人之间的心理距离,才能使调解人员获得对方的信任和尊重, 进而使双方更好地理解自己的意图和想法,心悦诚服地接受自己的 观点和建议。
礼仪性原则对调解语言的最高要求是要把握好语言的分寸,做 到言之有度。人们做任何事,都有一个适度的问题。俗话说:“过犹 不及”、“真理超过一分便成谬误”,都是讲要把握好分寸。在调解语 言的应用中,也有一个分寸和火候的问题。比如说,基于礼貌的需要 有时要说一些谦虚话,这本无可厚非,可一旦谦虚过头,就会丧失真 诚,显得虚隋假意。再比如说,语言幽默是件好事,但幽默话说多了, 自然就失却了庄重,显得油嘴滑舌。古人说过:“治大国如烹小鲜”。 实际上,调解语言的应用也是如此,咸了淡了都不得其法。调解人员 在调解民事纠纷过程中,一定要把握好语言的分寸和火候,要尽量做 到:摆事实,不空穴来风;明利害,不危言耸听;讲道理,不上纲上线; 谈感情,不言不由衷;表达己见,不自以为是;引起争论,不盛气凌人; 面对指责,不心灰意冷;得到称赞,不得意忘形。只有把握好了语言 的分寸和火候,才能收到更好的调解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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