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请求与实体请求权权之辨(5)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王洪亮 发表于:2010-01-07 09:10  点击:
【关健词】请求权,实体,请求,诉讼,确认,权利,物权,法律,关系,可以
(三)物权确认请求权((诉讼请求与实体请求权权之辨)) 我国民法上的请求权制度基本来自于德国法,在理论继受请求权制度时,要注意立法时的学说及其后来的发展,并总结一般性 规律 。《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规定

    (三)物权确认请求权((诉讼请求与实体请求权权之辨))
    我国民法上的请求权制度基本来自于德国法,在理论继受请求权制度时,要注意立法时的学说及其后来的发展,并总结一般性规律。《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规定的确认之诉,在立法时受到当时学说的影响,的确在给付请求权以外创设了一个实体法上的确认请求权。(24)257但经过后来学说的说服力,目前德国通说已经否定了立法者之本意。相反,在实体法规定中,早期的民法典中也将一些现在认为是实体权利的请求权规定为诉讼请求权,如《德国民法典》第1004条(防御请求权)本身规定的就是不作为之诉,[12]322《奥地利民法典》的规定也是从诉讼权利的角度进行规定的。但随着法律发展,防御请求权已经被学说与判例承认为实体请求权了。物权确认请求权是确认请求权(或确认之诉)的一种,如果认为对于确认之诉无须强制执行,其目的在判决中即已实现,则无须将其构造为一种实体法上的请求权,而如果将其构造为实体法上请求权,在逻辑上其又是给付之诉,与我国区分给付之诉、确认之诉的理论与实践又不相符合。所以,笔者并不赞同将其规定为实体法请求权。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物权法上的物权请求权不仅仅是针对法院的权利保护请求权,而且也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确认请求,如关于企业产权界定和土地权属争议等行政裁决[8]。但这对确认之诉的性质应没有实质性影响。.
    综上所述,对于我国《物权法》第33条要进一步进行学说解释,确认物权请求权应是一种程序性请求权,是一种权利保护形式。民事诉讼法上的确认之诉的客体并不限于物权,所以下文在广义上的确认请求权层面论述其内容及其与给付请求权的关系。四、确认之诉
    诉讼法上的诉被分为请求之诉、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确认之诉是所有诉的类型的基本形式。[20] vor§253 Rn 20《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与《奥地利民事诉讼法》第228条中,都规定了确认之诉。给付之诉不过就是除了确认之诉外又请求法院之给付命令而已;而形成之诉的目的是获得法院直接对既存法律关系的干涉,也包含确认之诉的因素。一般来讲,所有的驳回起诉之判决都是确认判决。
    在效力等级上,确认之诉是效力最弱的权利保护形式,既不能依其进行强制执行,也不能依其改变法律关系。(一)确认之诉的客体
    1.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与实体请求权权之辨))
    对于起诉确认法律问题或者除了证书是否真实以外的事实,一般是不允许进行确认之诉的,确认之诉的客体涉及的只是法官对法律关系的确认以及证书的真实性。[25]22这里的法律关系是指基于所陈述的案情(Sachverhalt)而推导出的人与人之间以及人与物之间的关系。[20]§256 Rn 10
    原则上,所有的主观权利都可以成为确认之诉的客体。对绝对权的确认之诉最为常见,如所有权、他物权、知识产权(常见的如发现权的确认)的确认。在某些情况下,占有也是确认之诉的客体,如作为先占构成要件的占有。确认之诉的客体还包括对债法上的合同关系的确认以及某法律关系在合同类型上归属的确认(如某行为到底是委托合同、雇佣合同还是承揽合同)。在公司法上,对于股东大会、监事会决议内容的确认也属于确认之诉的范畴。继承份额之确认以及婚姻存在之确认也是确认之诉的客体。
    请求权也可以成为确认请求权的客体[9],[26]39但通常要考察是否存在确认利益(Feststellungsinteres-se)。但对于不可诉的请求权,一般不可以在法庭上进行主张。就形成权(如根据《德国民法典》第723条的终止权),也可以提起确认之诉,但通常由于不存在确认利益(Feststellungsinteresse)而无法提起相应的确认之诉,因为形成权人必须行使该形成权,并将该形成的法律关系作为确认之诉的客体。对于长期债之关系终止的无效之确认则可以称为确认之诉的客体。这些对形成权适用的规则也适用于给付拒绝权以及其他民法上的抗辩权。[20]§256 Rn 14
    对于程序上的关系,一般不适用确认之诉,只有在程序上法律状况的不确定性在诉讼程序中没有被澄清的情况下,才例外地允许进行确认之诉。如对于程序上的合同(如延期之合同、撤回起诉之允诺等),不能进行确认之诉,而只能在发生诉讼系属的程序中进行裁判。但德国通说认为,对于无效判决可以提起确认之诉,如作为执行名义的判决书没有标清哪些债权或者哪部分金额的情况下。对于仲裁约定/仲裁条款是否存在,也可以提起确认之诉。[20] vor§256Rn17
((诉讼请求与实体请求权权之辨))    对于权利不存在,也可以提起确认之诉,但通常要给出具体的债务原因以及债务标的,如在原告仅就一部分债权进行了主张,则被告可以提起确认之反诉,要求确认原告没有主张的债务部分不存在。[20]§256Rn20(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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