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请求与实体请求权权之辨(3)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王洪亮 发表于:2010-01-07 09:10  点击:
【关健词】请求权,实体,请求,诉讼,确认,权利,物权,法律,关系,可以
在温德沙伊德之后,人们继续努力尝试区分主观权利与请求权,首先分别对待债权与其他主观权利,债权与请求权是一致的,其他主观权利与请求权在内在关系以及功能关系上是不一致的,理由在于,所有请求权都是针对一个

    在温德沙伊德之后,人们继续努力尝试区分主观权利与请求权,首先分别对待债权与其他主观权利,债权与请求权是一致的,其他主观权利与请求权在内在关系以及功能关系上是不一致的,理由在于,所有请求权都是针对一个相对人的,在主观权利体系中,只有债权是针对相对人的,而其他主观权利不是针对相对人的,由此产生了独立的请求权以及与主观权利相关联的请求权的区分。[14]43
    (五)现代法上请求权的内涵((诉讼请求与实体请求权权之辨))
    在《德国民法典》第194条,请求权被定义为向某人请求作为与不作为的“权利”。该概念出自温德沙伊德的请求权概念,而且被定义为实体权利、一种主观权利。对于主观权利,拉伦茨(Larenz)总结了三个主要特征:首先,主观权利是法律以及意思之力;其次,主观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利益;最后,主观权利具有分配内容(Zuweisungsgehalt)。[15] Rn 10也有学者持有不同意见,认为请求权不是主观权利,而是从债权中产生的权能。[16]328
    请求权除了是实体权利以外,还具有程序法功能,请求权可以作为桥梁,以达到法庭上追诉以及实现权利的目的。[15]Rn 56请求权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旨在获得某种特定的给付的要求”,《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第2款第2项所提到的诉状中所提出的请求权,就是在这一意义上使用的,实体权利是否成立,在所不问[3]。第二层含义为实体法上的,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第194条第1款)。这种请求权以实体法依据为前提,其实现不一定通过诉讼等解纷方式。[17]67拉伦茨也认为,请求权同时具有实体与程序的意义。“请求权概念不仅表明一种客观(实体法)上的权利,而且也表明一个特定人针对他人的特定请求可以通过诉讼来主张和执行的权利。” [12]322
    现代德国法上的请求权概念与罗马法上的“ac-do”的概念的区别在于:请求权可以在法庭外通过抵销、自愿履行而实现,也可以被让与以及被免除。[15]Rn68《德国民法典》第241条对债权的定义是类似的,但二者并非等同概念,每一个债权中都含有一个请求权,[18] Rn3[19]Rn75请求权不仅适用于债权,而且还适用几乎所有其它私法领域。根据这一理解,请求权规则是一般性的规则。
    债法规则可以次位适用于所有类型的请求权,如请求权的不履行、迟延履行以及抗辩的提出等规则被规定在《德国民法典》债权篇中,如果法律对请求权没有特别规定或其性质无特别之处,就可以适用债法上之相应规定。[12]Rn216在理论上争议比较大的是,债法规则在多大程度上适用于物上请求权。
    请求权被规定在债权法中后,出现了请求权与债权概念的混用,而在物权法或家庭法领域,不得不区别二者,所以才有物上请求权或者家庭法中请求权的称谓。
    (六)物权确认请求权((诉讼请求与实体请求权权之辨))
    从文意上,我国《物权法》第33条明确规定了物权确认请求权是实体法权利,[3]48应当承认,在理论上,将物权确认请求权界定为实体法上请求权是没有问题的,但这意味着在实体上,请求权权利人享有确认的权利,而对方负有确认的义务,而且该权利是可以抵销的、让与免除的,相应地也就存在确认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在我国学界,对于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有两种观点,一种是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观点,另一种观点认为,确认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消灭时效取决于其依附的其他请求权或者物权本身的存亡,不存在单独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没有表态。[4]137
    值得注意的是,在程序上,如果该确认之诉是需要被强制执行的,则还须澄清确认请求权与确认之诉、给付之诉的关系。
    对于上述问题,我们必须界定诉讼请求权这一概念,诉讼请求权与实体请求权的分离,是学说史上的又一大进步。

   三、诉讼上请求权(诉讼标的)
   受温德沙伊德学说以及潘德克顿法学的影响,德国民事诉讼法草案以及动议案的起草人都把实体请求权作为诉讼标的,并没有区分出诉讼上请求权(诉讼标的Streitgegenstand)。[9]3后来在学说上逐渐将实体请求权与诉讼请求权(诉讼标的)区分开来。首先是对请求权自身的概念的确定,其中讨论焦点是确认之诉是否为实体请求权;其次是对程序代位权能(Prozeβfuhrungsbefugnis)的讨论,形式上的当事人概念与实体上当事人概念被区分开了,而且程序代位权能标准也不与实体请求权主体相干了。[9]4没有实体权利,也可以以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形成之诉方式诉讼,在某些情况下,非所有权人也可以根据《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如破产管理人以及遗嘱执行人等。下文对确认之诉与诉讼上请求权之关联进行重点论述。
    (一)承认请求权与确认之诉(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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