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族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3)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谢晓如 发表于:2010-11-27 20:33  点击:
【关健词】民族医药;传统知识;知识产权;特殊制度
(二)修改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完善现代知识产权保护 当然,对民族医药实施特殊保护并不排斥某些集体和个人对民族医药基于创新而获得知识产权。我国现行的《专利法》中涉及了药品专利保护的问题,但主要是借鉴的

  (二)修改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完善现代知识产权保护
  当然,对民族医药实施特殊保护并不排斥某些集体和个人对民族医药基于创新而获得知识产权。我国现行的《专利法》中涉及了药品专利保护的问题,但主要是借鉴的西方专利法规的有关规定,没有充分考虑到民族医药的特殊性,在民族医药专利保护上还存在缺陷。为了充分利用现有专利制度保护民族医药,目前有必要修改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方便民族医药等具有传统知识属性的技术申请专利。
  1.扩大权利主体范围。民族医药在特定地域范围内以一个完成的、系统的知识群的形式存在,民族医药传统知识的权利主体应为该民族群体。建议我国专利法将创造传统知识成果的群体作为专利申请权人。具体操作时可由民族自治组织及其代表提出专利申请。 
  2.对专利要求的“三性”做出详细规定。在民族群体为同一发明人的情况下,如果在专利实施细则中宜将公有领域知识范围明确界定为“发明人以外的他人”,那么仅仅在本民族内流传的医药知识就不会丧失新颖性;另外,宜将将既有技术明确界定为“发明人之外的其它技术”,不能将先前内部流传的民族医药作为既有技术而否定其显著进步性。
  3.对民族药复方采取相对宽松的保护。目前的专利制度只能保护民族药配方和配方的剂量,对配方的用途与加减即复方则未能有效保护。根据西方药物化学的理论,民族药的活性物质不能完全被确定,因而其专利保护就不是绝对的。意味着对于复方,永远有留给他人改进专利的机会。
  4.将来源地披露和知情同意作为授予专利的形式要件。如果专利申请涉及传统知识或原住民族生物医药遗传资源,应当披露其来源地,并应提供原住民族或相应管理机构的知情同意证明和利益分享契约。
  
  参考文献:
  [1]诸国本.发展民族医药的现实意义[J]. 世界科学技术——中药现代化,2000(5):2.
  [2] 黄旭东.贵州民族民间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研究[J]. 贵州社会科学,2006(2):64.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版权声明:因本文均来自于网络,如果有版权方面侵犯,请及时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