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证券市场引入港股组合ETF的法律思考(4)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朱晔 何淑梓 发表于:2010-08-21 16:02  点击:
【关健词】ETF;法律障碍;指数基金
2.证券借贷制度。在成熟证券市场,证券借贷十分普遍。该制度对活跃ETF交易,促进其发展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体现在两方面:一是组建ETF所需要的一篮子股票,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投资者由于各种原因,往往难以全部取得

  2.证券借贷制度。在成熟证券市场,证券借贷十分普遍。该制度对活跃ETF交易,促进其发展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体现在两方面:一是组建ETF所需要的一篮子股票,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投资者由于各种原因,往往难以全部取得一篮子股票,如允许证券借贷,可以方便投资者凑齐申购基金份额所需要的一篮子股票,活跃ETF的交易。二是基金管理公司也可以将管理的一篮子股票出借给其他投资者,获取相应的利润,以弥补基金管理费用(范进前、孙培源,2003)。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证券借贷制度的相关规定,鉴于其对ETF的发展具有促进作用,建议在完善证券法律制度的过程中引入证券借贷制度。
  3.其他证券投资基金买卖ETF基金份额。通常情况下,ETF申购、赎回最小单位标准起点高,仅适合进行大额投资的机构投资者,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中小投资者投资机会。因此,多数推出ETF的证券市场的国家或地区,一般都允许其他证券投资基金投资ETF基金。然而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五十八条第(四)项规定,“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禁止基金之间相互投资,本意在于防止基金之间的投资风险相互传导,损害基金投资人的利益,但允许其他基金投资于ETF,不存在这个问题。因为ETF形式上虽属于基金形态,但其实质是一种被动性投资基金,基金净值与其二级市场价格不会发生很大偏离,基金价值也不会折价,投资风险小。此外,其既能够在一级市场申购、赎回,也能在二级市场交易,流通性佳、变现性强、透明度高,适合其他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徐华云,2004)。因此,应允许其他证券投资基金买卖ETF,并完善其他基金与ETF之间的交易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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