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证券市场引入港股组合ETF的法律思考(2)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朱晔 何淑梓 发表于:2010-08-21 16:02  点击:
【关健词】ETF;法律障碍;指数基金
(三)ETF的发行模式单一,未能实现与国际接轨国际上已有的两种ETF发行模式分别是种子资金(Seed Capital)方式和首次公开发行(IPO)方式。种子基金方式是国际市场上最流行的ETF发行方式,它是指由基金发起人与部份券商

  (三)ETF的发行模式单一,未能实现与国际接轨国际上已有的两种ETF发行模式分别是“种子资金”(Seed Capital)方式和“首次公开发行”(IPO)方式。种子基金方式是国际市场上最流行的ETF发行方式,它是指由基金发起人与部份券商或投资者,以现金或股票实物的形式发起募集,建立符合所跟踪的目标指数具备的股票权重和股票种类,形成一篮子股票的初始标准和初始ETF总份额后,即可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上市交易。ETF产品采取种子基金方式发行,确保了产品上市首日有一篮子股票供市场交易,避免了基金公开募集时可能由于投资者对ETF产品尚未充分了解而产生的发行失败的风险。ETF产品的发行募集采取初次公开发售的模式,在国际上很少见,仅有香港盈富基金的发起设立采用了这一模式,它是与香港特定的金融环境背景相关联的。 但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应以公开募集的方式发行设立,换言之即ETF的设立只能采用IPO而排斥“种子资金”方式,如上证50ETF采用“部分基金份额上网发行,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部分基金份额网外发行,向特定投资者募集”的发行方式,尽管可以称之为种子资本和IPO相结合的方式,但从法律上看,该种发行方式仍然属于IPO,而不是国际通行的、典型的种子资本(曾姝,2007)。由此可见,我国ETF的发行方式单一,未能很好的实现与国际接轨。
  (四)现行法律缺乏做市商规制ETF的做市商是指通过先蓄存足够的ETF,并以此向公众投资者推出买人价格和卖出价格,投资者只能按做市商的报价进行买卖交易而不能直接进行买卖交易,做市商从中获取差额利润(曲雁,2003)。做市商机制在证券买卖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我国法律至今没有对其作出明确规定。虽然修订后的《证券法》为做市商机制的发展做下了铺垫,但对于做市商资格的认定、其权利义务内容、业务范围、监督制度、运作机制的构建及完善,法律尚无明确规定。
  (五)ETF的成立标准过于苛刻《基金法》及《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对证券投资基金的成立设置了标准,如不能满足,不得成立。ETF作为特殊的开放式基金,其成立标准原则上应采用现有法律法规有关开放式基金的成立标准,即在募集期限内,净销售额超过2亿元;最低认购户数达到200人。对于大型的ETF如上证50ETF、深证100ETF,采用IPO方式,其成立达到上述标准,并不困难。但今后,如ETF采取纯粹的“种子资本”设立方式,由特定对象提供具有种子功能的资本,在成立初期,则很难达到成立开放式基金所要求的条件,尤其是最低认购户数达到100人之要求。现行法律对ETF的成立条件过于苛刻,严重阻碍了ETF的快速发展。
  (六)“T+1”交易制度不利于ETF套利机制功能的发挥由于ETF既能够在二级市场交易,也能在一级市场按照基金净值申购、赎回,当交易价格和基金净值出现偏差时,就产生了套利空间。具体可分两种情况:一是当ETF二级市场价格低于基金单位净值时,投资者可以在二级市场买入ETF,通过赎回ETF,获得相应的一篮子股票,再卖出篮子股票,获得套利收益;二是当ETF二级市场价格高于基金单位净值时,投资者可以在二级市场买入一篮子股票,通过申购ETF,获得基金份额,再卖出ETF基金份额,获得套利收益(陆文山等,2009)。由此可见,有效连接两级市场,加快交易速度是ETF成功套利的关键因素。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包括香港在内的世界上多个主要的证券市场都采用了“T+0”交易制度,即当日买人的证券可于成交当日将其全部或部分卖出。这种交易制度的优点在于减少投资者的持仓风险,提高市场的流通性、活跃程度和交易量。然而,按照《证券法》第106条的规定:“证券公司接受委托或自营,当日买入的证券,不得在当日再行卖出。”由此可见,我国采用的是“T+1”的交易制度,这种交易制度并不属于国际常用的交易制度,其内容是指当日买进的证券,要到下一个交易日才能卖出。这种交易制度虽有利于市场的稳定,防止过度投机,但它大大阻却了ETF套利机制功能的发挥,最终不利于ETF交易市场的发展。随着我国证券市场逐步走向国际化,这种交易制度差异所产生的矛盾必将更突出。
  
  三、内地证券市场引入港股组合ETF法律障碍的解决方案
  
  (一)完善EIF运行的法律制度
  1.设置ETF上市交易的特别规则。我国《基金法》只规定了封闭式基金的上市交易规则,而没有ETF的特别规定。上市交易是ETF运行的必要方式,但由于其本质上属于开放式基金,如按照《基金法》针对封闭式基金的上市交易规则进行运作,必将出现诸多制度上的冲突,同时也不利于ETF的个性发展。因此应根据ETF本质上属于开放式基金的特点,在上市规则中对ETF设置有别于封闭式基金的规定。
  2.保护一篮子股票的有效流转。交易过户和非交易过户是上市交易股票的两种过户形式。其中,交易过户是指股票经过交易所交易,引起股权转移而进行的过户登记。非交易过户则是指未经过交易所交易,因其他目的发生股权转移而进行的过户登记。目前,我国一般不允许流通股进行非交易过户。ETF的申购或赎回只需将一篮子股票所有权在投资者之间流转,而无须在交易所市场进行交易,但一篮子股票本身是挂牌交易股票,按照法律规定应在交易所进行过户交易。两者之间的矛盾使ETF的申购、赎回的合法性备受质疑。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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