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韩国电影《杀人的回忆》中,宋江浩饰演的喝醉酒的刑警说:“你有没有听说过美国的FBI啊?他们完全靠头脑破案。由于美国的土地很大,如果不动脑筋,根本就无法抓到犯人。但是韩国刑警是靠双脚破案,因为韩国的国土很小,所以多跑几天路,就一定可以抓到犯人。”这反映了美国和韩国领土空间大小对于法律制度的影响。在现实生活中,由于韩国土地很小,经常会碰同一个人,如果一秉法律处理问题,也可能再遇到此人并遭致报复,而按照法律处分过的犯人的亲戚甚至有可能是自己儿子的公司老板。这样,在韩国空间局促的准熟人社会中,友情和人际关系较诸在美国这样领土空间广阔的国家内更为盛行。韩国著名的小说家黄顺元曾经写过一篇叫《学》的短篇小说,其中讲叙了这样的故事:在韩朝战争时期,两个小学同学,一个人在韩国当上了警察,一个则在朝鲜服役。后来,这位服役的人被韩国警察逮捕。按照当时的韩国法律规定,如果参加服役的人被逮捕,将十有八九被判处死刑。在韩国当上了警察的朋友押送参加服役的小学同学到后方。在押送过程中,当警察的朋友不忍心将自己的朋友送上死路,便私自将他释放了。这部小说通过一种超越法律和传统观念心态的友情打动过了无数韩国国民的心弦。美国作家欧·亨利(O·Henry)的作品《二十年后》(After Twenty Years)也描述了相类似的故事。从孩提时候起就亲密无间、情同手足的两个年轻人在成年之初的一个夜晚,在纽约一家小餐馆畅谈人生,然后各奔前程,并约定20年后的同一日期、同一时间在老地方相见。20年后,昔日到西部寻求机会的伙伴变成警方抓捕的目标,在寒风冷雨的夜幕中苦苦等待20年未曾谋面的旧友前来相会。在纽约当了巡警的吉米其实也如约而至,但发现此时眼前20年前的好朋友就是被通缉的罪犯,不忍心亲自实施逮捕,遂不露声色地走开,最后找来便衣警察将自己的旧友绳之以法。欧·亨利的《二十年后》与黄顺元的《学》在结构上都很相似,但是美国小说《二十年后》的结局与韩国小说《学》的结局恰恰大相径庭。在法律与友情孰轻孰重问题上,友情对于韩国人而言似乎更胜一筹。韩国人特别注重人情味,如果亏欠别人的一份情谊,他们宁愿犯法也要报答对方。与此相对,在友情与法律发生冲突时,美国人则普遍公私分明,往往不会用感情解决问题,而是依法而为。这中间的差异与领土空间大小不无密切关系。
正是这样,台湾学者苏永钦先生在研究经济法时反复强调国家幅员大小与法律制度设计相匹配的问题。笔者对此深以为然。费肯杰先生在《经济法》第一卷谈及世界经济规制法时这样指出,越是小的国家,一般也会形成通常增长在国家和企业之间的利益共同体。反过来,国家越大,越是倾向于以反托拉斯法的手段和其他法律武器的抵抗政策驱动型经济。费肯杰先生讲过这样一个法律现象,即:特别是在大国当中,国家规则经济措施通常不会产生跨国的域外效力。经济联系越紧密和国家越小,国家规制经济的域外效力越是经常不期而至,往往与在关税和贸易总协定意义上包罗甚广的非关税导致的贸易限制的概念发生联系。可见,小国的经济法律制度与大国具有很大差异。有些学者在介绍日本经济法时对日本的产业行政指导制度下的政企协商与合作称羡不已,并奉为圭臬,殊不知中国并不能削足适履于费肯杰先生所言的小国模式。我们可以从瑞士、丹麦这些领土面积较小的国家的情形看出,这些国家不需要像美国、中国这样制定反垄断法并作为市场经济法律建设的拱心石,因为所谓“大象婚礼”(Elefantenhochzeiten)的巨型企业之间的结合、并购等在大国固可施以严苛限制,但在小国则由于其本身领土空间狭小,唯恐自己的企业不能做大做强,能够有一家在世界上财雄势壮的大公司,是求之不得的幸事。正是这样,瑞士人最爱讲的一句话就是:“瑞士是一个特例。”吉娜·马莱(Gina Mallet)在《美食的最后机会:快餐时代美味的悲剧宿命》(Last Chance to Eat:The Fate of Taste in a Fast Food World)一书中写道:在英国,超市对食品的垄断现象比北美更甚,因为前者地域狭小。当今整个英国就只有少数几家大型连锁超市,它们几乎占领了所有食品市场,其他小型企业全都被排挤在外。同样,荷兰长期以来也被认为是“卡特尔天堂(cartel paradise)”。直到1998年,竞争法在荷兰才实现从滥用到禁止的制度改变。由于领土空间的原因,这种小型国家不仅可以很方便地实行直接民主体制,而且在法律制度的设计上表现出明显的特殊性。而中国作为一个大国,在法律制度的设计上自然不可能与小国的模式相同,前几年中国通过的反垄断法对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领土空间广大的事实不仅为中国人民抵御外国侵略者提供了“以空间换时间”的战略回旋余地,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事业提供了“东方不亮西方亮”的星火燎原机会,而且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当今的和平建设事业提供了得天独厚的庞大内需市场。由于中国领土空间广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在所难免。经济法律关系作为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之法律形式,依其三类对象被分以为三种类型,即经济管理法律关系、竞争法律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法律关系。所谓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法律关系,主要是指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各组织之间在财产流转、商品交换、生产协作等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平等的国家机关或财政主体在行政或财政上不具有隶属关系,彼此之间以独立的主体身分进行平等的交往,在上级的协调指导下开展经济协作,本着市场主导、政府推动的原则,统筹协调,推进合作,互惠互利,实现对资源有效调整。例如,苏沪津等沿海省市分别与新疆、广西、云南、西藏、宁夏、甘肃、陕西等西部省区的政府签订经济合作协议,建立长期稳定的对口协作关系;又如,山东省政府与深圳市政府等合资兴建齐鲁钢铁基地,水电部与云南省等合资兴建水电站,等等。这样形成经济协作法律关系,一方面既属于经济范畴,直接受价值规律所制约,并不因政府意志的加入而改变性质,当事人之相互承诺、交易对价、由市场规律决定成交和价格、违约救济和实际补偿等客观要求当贯穿这类关系,不应由行政法调整;另一方面,它又不仅是一种横向的经济关系,而且是一种带有纵向的经济关系,直接体现政府意志或以政府意志为主导,具有计划管理经济的性质。这些关系往往是不同程度地与国家计划、产业规划、国际竞争以及社会整体利益密切相联,影响着社会主义市场的整体运行状况和全局利益安排,具有公私交融性质,应由经济法调整。其他大量的经济往来中的财产关系和一般性的经济协作关系,则均由民法调整。经济法主要调整宏观领域内的经济协作关系,主要调整全国性的,或者跨地区、跨部门的重要的经济协作关系。在中央协调下,各省之间跨区域经济协作合同绝非简单的民事合同,而是体现了国家干预意志的经济合同。在这种意义上,中国作为大国的领土空间结构决定了其经济法的发展必将是“广阔天地,大有作为”。(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