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林岗先生所说,超大规模国家的社会转型有它自己的独特历程,史学界讨论近代史时对这一点并未给予足够的注意。国家的超大规模会带来一连串问题。如果日本近代化的时间表是以年(year)为单位的话,那么,中国近代化的时间表则是以年代(decade)为单位。在现代化转型过程中,船小自然好掉头,近代中国现代化过程由于家大业大的包袱造成了转型的步履蹒跚和旷时费日,以致在鲁迅看来中国简直是“万难破毁的铁屋子”。美国普林斯顿大学社会学教授罗兹曼(Gibert Rozman)、伯恩斯坦(T.P.Bernstein)、布莱克(C.E.Black)等顶尖学者合作编纂的《中国的现代化》一书认为,中国人民对本民族文化的自豪感和中国文明之具有站在世界发展前沿的能力,辽阔的疆域和众多的人口、统一的和相对集中化的行政的传统等,都将有利于中国的现代化。然而,我们也应该看到空间超大化使中国现代化转型所需时间甚多的另一层面。领域空间辽阔的大国实现法律现代化转型的时间与蕞尔小国相比不可同日而语。
正是由于中国领域空间庞大,19世纪40年代以后,中国成为欧美各国远东政策众目睽睽、虎视鹰瞵的主要对象,在西方帝国主义的进攻前首当其冲,各现代化先行国家视中国为见者有份的肥肉,这样领域空间狭小的日本所承受的侵略压力便相对减弱,这给日本以西方学术界所说的“喘息空间”(breathing space);所以许多外交史学者研究结论认为,日本是在印度和中国做出了牺牲的前提下实现了独立和近代化的。日本学者依田熹家曾在《近代日本与中国:日本的近代化——与中国的比较》一书中这样写到:日本的领土远远小于中国,而且四周被大海包围,因此处于江户时代中期的交通工具的阶段,就比较容易形成统一市场。而中国由于是一个拥有广大国土的内陆国家,在当时的交通工具阶段就难以形成统一市场,因而也就缺乏实现近代化的重要前提。清王朝中央权力的软弱和割据倾向日趋强化,导致辛亥革命后出现了军阀割据混战的情况。经过第一次世界大战,中国沿岸和内河的轮船航运以及铁路达到了相当发达的程度,方才正式形成了以中国本土为范围的统一市场,完成了近代化的重要前提。尽管费正清为代表的冲击——反应模式已经被学术界公认具有诸多缺失,但这种理论模式之下产生的所谓“大象与跳蚤学说”(the elephant-flea theory)并非毫无道理。正像谚语所说的大象耳中的跳蚤一样,外国经济入侵可能起某种刺激作用,是局部性破坏根源,而且在一定程度上甚至还发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中国的整个经济规模庞大,外国的经济入侵不可能产生很大影响。例如,墨菲(Rhoads Murphey)作为大象与跳蚤理论的积极支持者,曾屡次提示道:中国面积太大,为印度的二三倍。和一小撮外国人在沿海边缘的接触,不管后者精力多么充沛,效率多么高,都无法使之挪动一步,更谈不上令其发生转变了。在墨菲看来,躯体庞大不仅容易产生惰性,而且令人难以深入它的内部。由于中国幅员辽阔,列强在近代要把其全面殖民化是一个艰巨的任务,职是之故,长蛇封豕般的列强尽管可以有以蛇吞象之心,但都无法单枪匹马完全征服这样庞大的帝国,不得不采取划定租界和势力范围,利用治外法权等手段形成诸多“国中之国”。清王朝在近代的中央司法权力的削弱不仅由于内乱引起的制度变迁所致,还由于列强治外法权问题一直困扰清政府的内政外交,华洋交涉案件主要由总理衙门进行指导,这其实也弱化了刑部的职权。半殖民地半封建的近代中国被西方学术界称为“多国的殖民主义”(multiple colonialism),这虽然较诸完全的殖民地在某些方面境遇要好些,清朝可以利用西方列强在华势力的角逐进行所谓“以夷制夷”的制衡,但是另一方面,正像中国革命先行者孙中山先生自己所强调的那样,这种格局也有明显的不利。由于殖民统治权为列强所分享,中国成为西方列强任意践踏的“公共牧地”,中国人民和其他殖民地居民相比,吃的苦头不是更少,而是更多了。近代中国得到殖民主义的一切坏处,却没有得到其任何好处,所以孙中山把中国称为“次殖民地”(hypocolony)。也正是中国幅员广大,河山带砺,虽危若累卵,却屹然未倾。中国在抗日战争期间以空间换时间,进行长达八年的持久战,通过时间的消耗最终拖垮日本而取得了胜利。由此可见,国家所能调动的资源和国家规模成正比。和小国相比,一个大国更能够集中足够的社会和军事资源,有效抵御外部侵略,在国家安全方面本身具有天然的优势。从法学角度来看,国家如同一家保险公司,其空间越大,相当于保险资本就越雄厚,因而能更有效地克服局部地区的天灾人祸。政治地理学创始人拉策尔(Friedrich Ratzel)提出的“生存空间”(Lebensraum)这一重要生物地理学概念,其意即在于此。
三、中国大国空间特性与当代经济法律制度设计
按照康德的说法,所有的知识都有共同的基础:时空、因果等。法律是人有意识地利用时空中的资源达成自己目的的一整套规则。法律是有生命周期的,在时间和空间中获得资源支持下的生命。在这种意义上,一部法律,就是一部时空建构史。法律具有“属地”因素的限制。西谚云:场所支配行为(locus regit actum)。在西方中世纪,换一个驿站就换一套法律。法国哲学家帕斯卡尔(Blaise Pascal,1623—1662年)有段非常经典的论述,将这种斑驳陆离的法律图景栩栩如生地笔诸书焉:“人们(看到)”“没有公正和不公不随着气候而改变其本质。接近极点三纬度就把整个法学弄得乱七八糟,一条子午线就决定了真理;几年以后基本的法律就改变其有效性;公正有自己的时代。”“以河为界的滑稽的正义!比利牛斯山这边是真理,而那边是谬误。”
可以说,每个民族均有自己的独特性,不存在超越时空的理性法。各个民族都有某种空间感(Raumsinn),有着某种构想空间的方式。在美国建国初期,个人的活动空间几乎可以无限扩展,国家领土也可以持续扩张。“管得越少的政府就是越好的政府”的思想自然广有市场,与谋求开辟人生新天地的移民心孚意契。人们在自己的村镇上建立管理机构,市政府、州政府和联邦政府以及一系列与之相配套的法律制度逐渐得以产生和完善。这种自下而上建立起来的政府,这种基于个人权利的建国历程,在当时的欧洲是无法想象的,对于美国法律风格的形成,恰如刘长卿所说的那样“细雨湿衣看不见,闲花落地听无声”,而这种边疆的空间拓展与法律的成长之间曲径通幽的关系即便在特纳边疆学派的研究文献中亦未甚措虑,甚至根本无所问津。正如舒国滢《法律的地理空间》一文所说,“如果沉醉于西方当下语境中的‘法的概念分析’,那么现代的人们就很可能感受不到太平洋岛屿‘棕榈树中的风的样式’所透现的法律生活,感受不到中国的‘天命’、‘天志’、‘礼’、‘理’以及印度的‘达摩’(dharma)等等所谓东方的语汇所具有的‘法’的内蕴,甚至感受不到构成西方法律文化之源的古希腊——罗马法律概念中所包含的神话和诗歌特性。”(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