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在征税关系中,关乎国家与个体的权力(利)博弈,即通过国家公权力对财富进行二次分配与个人对财富行使所有权,这两者关系的平衡。在近代法治观念上,公权力行使的前提是基于私权的让与和同意。虽然,公权与私权的平衡在很多情况下面临挑战,甚至私权不断让步,但是,在征税与纳税问题上,两者的对抗与平衡得以保持⑤,这种模式构成了近代英美宪政发展的图景。具体到本文讨论的主题,在美国宪政史上征税权的确立发挥了如下功能。
第一,只有建立联邦的征税体制,才能实现联邦掌握常备军制度,确保联邦机制的良好运转。建立起联邦与国民之间的直接联系,赋予联邦以真正的主权者地位。
在独立战争开始的时候,正如后来联邦最高法院第一任首席大法官杰伊先生所理解的,爱国者们没有宣称说,各殖民地人民之间存在的亲密关系和社会关系,与存在于罗马各行省的高卢、不列颠和西班牙之间的是一样的,是因被同一君主统治这惟一的条件所带来的。当时这个国家的所有人民,在严格意义上,他们是同类的臣民,在许多方面已是一个民族[3]80。据此,笔者理解当时殖民地独立战争与其说是一个国家的独立战争,倒不如说是一个民族的独立战争。从民族独立到独立主权国家的形成之间是有距离的,后来《邦联条款》的制定,在一定程度上就反映了这一点。
《邦联条款》的订立并没有实现将独立后各州统一成为一个强有力的主权国家的目的,各州依然各自为阵,邦联只是一个松散的条约组织而已,合众国只是一个空壳的称呼。为了克服邦联组织的不足,《合众国宪法》通过赋予联邦征税权这一法律手段,建立起了联邦与国民间的直接关系,并以此为基础建立起了联邦与国民的其他法律关系。如有效的管理贸易和商业,建立军队,建立国会等。
“制宪会议提出的计划,通过把联邦首脑的权力扩大到一些州的个别公民身上,将政府在执行自己的法律时能够利用各州的一般行政长官。……有权号召整个联邦的财力物力……”[4]135以此革除邦联政府结构上的主要弊端。
第二,保障国家收入,维持其稳定性,提高国家地位。
“一个只得到一半供给的,经常贫穷的政府,怎能实现其制度的目的,怎能提供安全保障,增进繁荣或维持国家的名声?这样的政府怎么能够拥有能力或保持稳定,享有尊严或信用,得到国内信任或国外的尊敬”[4]148?
这一点,可以从我国清末衰落和屈辱的历史得以印证。首先是关税权的丧失,国家的经济命脉由列强所控制,即便后来辛亥革命胜利后,由于外国列强拒绝将关税利益交付给孙中山所领导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只承认交给他们在华利益的代理人袁世凯,使得临时政府由于缺少经济支持而不得不将政权拱手相让,当然,这只是革命失败的重要原因之一。但是反映了税收(关税是国家各种税收中一项非常重要的财政来源)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要地位。税收是维持一个独立国家及其政府长久存在的基础。
第三,适当的科学的征税制度是实现社会平衡的重要手段。
“如果全国政府在税收项目上的权限应当限于某些对象,比例不当的公共负担(征税)落到这些对象身上的情况就会自然发生。由此会引起两种弊端:其一是抑制某些工业部门的发展,其二是各州之间和一个州的公民之间同样存在税款分配的不平等”[4]166-167。“进口税造成了各州之间的不平等,此种不平等会随着关税额的增多而增加。把国家税收限于进口税,由于另一原因会在工业州和非工业州之间带来不平等”[4]167-168。
税种的设计,可体现对资源调节分配的平衡。
“进口税、国产税,总之一切消费品的关税,好比一种液体,到时候总会与付税的财力相平衡的。每个公民的纳税额,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自便,而且可视其资力加以规定。富人可以浪费,穷人能够节约;只要适当选择适于征税的商品,就经常可以避免个人受到压迫。如果在某些州里发生对某些商品征税不公平的现象,这些现象多半会被其他州里对其他商品征税的同样不公平现象所抵销。在时间和事物的进程中,平衡,就能够在如此复杂的问题上的实现情况而论,将会在各地建立起来”[4]104-105。
此外,在征税权的行使过程中,该权力(利)于联邦与州之间的合理分配,也为实现两者间相互制衡的关系,提供了保障。
三、征税权的行使
在讨论了征税问题的重要性和征税权的内涵、意义与功能后,《文集》的作者很自然地将探讨的视角聚焦于征税权的行使上,首先重点分析了征税权行使的一般原则;其次结合《合众国宪法》所规定的联邦体制,对征税权的有效行使进行了分权设计,实现联邦与各州利益的平衡,营造征税权行使的良好环境;再次就联邦征税权与州征税权行使的具体要件,以及各税种、税率的设计予以了讨论。
(一)征税权行使的一般原则
1.征税权的法定原则。
《文集》通过驳斥邦联结构下征税问题在法律设计上的不足,主张依靠宪法明确规定征税权力(利)的合法性,为其行使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这一点在前文对《邦联条款》和《合众国宪法》的比较中可以得到佐证。另外,《文集》第30至36篇关于征税权的辩论,也可以被认为是征税权法定原则的体现[4]145-177。2.征税权的独立原则。
独立原则不仅适用于联邦征税权,同样也适用于州征税权的行使。《文集》对征税权的独立原则之阐发,较多的注意力是放在对州征税权独立性的说明上,以此来打消各州对自身利益的顾虑。
独立原则植根于《合众国宪法》确立的标准的三权分立的国家权力架构,征税权作为政府行政权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整个行政权力运行的经济性制度保障,其地位处于行政权力结构的基础性位置,因此除了具有三权分立架构下,区分同立法权与司法权的独立性特征外,还与同属性的其他行政权相分离,不受任何其他权力的干涉,具有强烈的独立性。
要求各州具有为供应自身需要而筹措收入的独立自主权的论证是公正的。各州在制宪会议计划下,将在绝对的意义上保留这种权力(征税权,进出口关税除外);全国政府若有任何剥夺它们行使这种权力的企图,将是一种任何宪法条款所不允许的粗暴篡夺权力的行为。
3.征税权的自我限制原则或不滥用原则。
《文集》所主张的自我限制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通过不同税种的设计,达到征税总量的自我约束,防止滥用征税权。(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