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来,我国知识界对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给予了普遍关注,其中如何解释西方民主模式的中国化一直是知识精英们讨论的热点,尤其是经济发展与民主政治,社会主义宪政建设的关系,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讨论域。
政治体制改革从来就不是一个单纯的政治问题,其间涉及社会诸多元素,经济与法治又是其中最重要的。经济的发展必将推动政治的改革,改革的过程需要通过法治得以确认并进一步推进,政治、经济与法治三维一体,共同建构了社会共同体的大厦。在此三维一体的立体结构中,宪政理论起到了统合作用,即通过法律确定根本的经济制度与政治制度之选择,及其两者之间的关系,保障根本的经济与政治制度在法律框架内的良好运行,实现宪法政治,与之前的国家治理形态,如封建政治相区别。由此可见,宪政建设的核心便在于调整和处理好经济、政治与法治的关系,具体而言可表述为法治是改革进路,经济是改革基础,政治是改革对象,通过三者的结合最终达致宪政这一改革目的。
《联邦党人文集》①(以下简称《文集》)作为世界社会科学领域的经典之作,在法学、政治学及经济学等领域影响颇深,研读者颇多,其评述大多集中在建国学说、联邦主义、分权原则、有限政府、民主制度、利益集团等立宪主张和相关政治经济问题上。从征税制度层面解读《文集》的历史意义,评价其内容的研究成果却很少,更谈不上就征税设计与宪政建设之关系而展开的讨论,这不得不说是一种遗憾。事实上,征税问题在美国宪政发展史上,乃至整个近代英美法治发达史上都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
《文集》在美国立国文献中,除了《合众国宪法》外,是影响甚广的文献。该文献从1788年结集成书以来,在美国政治生活中一直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时至今日,美国最高法院仍把它作为对宪法的权威解释加以引证[1], 并将其作为宪法来源加以引用[2]。
有鉴于此,我们选取《文集》作为宪政建设所需的知识来源和理论支持是十分合适的,其中所反映出来的宪政问题理应引起高度重视。基于此,我们以《文集》为例解说征税问题,将能够发现把政治、经济与法治三个要素恰当地统合在一起的征税制度,构成了宪政制度良好运行的平台,征税设计是宪政建设的核心。
一、征税问题的重要性
征税是主权者管理权能的一项基本内容,体现了主权者对共同体 经济资源配置进行干预,予以二次分配的安排,关乎对共同体成员的基本权利——财产权课以一种源自宪法的外部义务②。因此,在共同体法治活动中处于基础的位置,这一点可以从近代英美法治发达进程中得到佐证。譬如,从王权与议会征税权③的斗争史看,英国1215年的《大宪章》,1640年资产阶级革命,动因都涉及到征税问题。从美国独立战争看,战争所爆发的原因之一,亦是北美殖民地人民不满宗主国的各种苛捐杂税。
在约瑟夫·斯托里的《美国宪法评注》的第17章《关于殖民地的综述》中,这样描述独立战争前殖民地的综合状况:
“印花税法案被废止了,但在以后的一些年份里,又制定了其他种类的税,目的是从殖民地的进口中获得收入。对殖民地来说,这些做法是令人愤怒的,如同是对内征税的前奏;(殖民地人民)根据其不符合宪法的同样基础,抵制了这些征税。殖民地权利和议会权利之间的重大斗争,几乎不可能有其他结局,除了诉诸武力,不久,这一点就变为现实。大不列颠坚决地公然使用军事力量,以实现她的主张;另一方面,美洲除了无条件屈服,或勇敢地和无尽地抗争,几乎看不到别的选择。”[3]87
另外,从讨论征税问题所占的篇幅看,第17章共33节,其中全本11节,简本22节。在全本中有第168节,第170节,第191节,第194节,第195节,第196节,6节谈及征税问题,加上简本中的6节,第96节,第97节,第98节,第99节,第100节,第102节,共12节讨论征税问题,超过全章内容的1/3,足以见得,征税问题在独立战争爆发前的敏感性和重要性。
与此相似的是,在《联邦党人文集》中有关征税问题的讨论也多达19篇,占到了《文集》内容近1/4的比重,很大程度上也反映出征税问题在宪政领域的重要性。《文集》多处表明了征税是国家权力运行中最重要的内容:
“……我特别把这些意见应用于征税权,因为它是正在研究的迫切问题,又因为它是建议授予联邦的那些权力中最重要的一种权力”[4]158。
“我已经研究了可以认为是与政府的能量直接有关的、打算授予合众国的那些权力(指征税权,包括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行使的征税权,笔者注),并且已经努力设法回答了已经提出的对那些权力的主要反对意见。我不提那些次要权力,它们或者无足轻重,不值得宪法的反对者的仇视,或者因显然非常适当而不容进行争论”[4]177。
再者,从《邦联条款》与《合众国宪法》的对比分析④,也体现了征税问题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性。更重要的是,反映了征税设计在邦联结构向联邦制转变时,所处的重要位置。
二、征税权的内涵与意义
征税权是主权国家获得维持其存在、运转,进而保障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所必需的一种法定权力,是一种沟通国家与个体相互关系的重要媒质,是政治权力在个人经济领域的体现,是通过法律形式确认并维护政治制度与经济基础之关系的集中表达。正如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指出的:“赋税是政府机器的经济基础,而不是其他任何东西的经济的基础。”[5]“一个国家没有税收是不能长期存在的。如果没有这个重要的支柱,它就一定会丧失独立”[4]62。“在社会资源容许的范围内,有足够的权力获得经常而充分的货币供应,被认为是每种政体所不可缺少的要素。(如果)这方面缺乏,以下两种弊端必然会产生一种:不是人民必然遭到不断掠夺,就是政府必然陷入致命的萎缩状态,并且在短时期内灭亡”[4]146。 “如果我们真正要给予联邦以能力和持久性,就必须放弃把各州作为集体而对它们制定法律的空洞计划;我们必须把联邦政府的法律扩大到个别美国公民身上”[4]115。
此外,从斯托里《美国宪法评注》中亦可得知,征税权的合法确立对维护个体经济权利和政治权利的意义,在于有助于发挥其在整个宪政建设中的基础作用。
“殖民地抵制英国议会征税权的基础是他们在议会中没有代表;他们享有不列颠臣民的所有基本权利和豁免;但不列颠臣民除了通过自己的代表以外,不得被征税;代表权和征税是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殖民地总是享有对自己征税的惟一权利,这对他们的自由来说,是基本的。”[3]87(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