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法学的基本范畴初探(6)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季金华 发表于:2010-02-08 09:34  点击:
【关健词】政治法学;基本范畴;因素;意义
3、政治法学基本范畴的确立将为法治目标的实现提供必要的理论支援 政治法学基本范畴的确立将给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关系的上E确定位提供必要的规范指 引和理论支援,以便既能保证在法治建设的推进过程中国家必需的动

3、政治法学基本范畴的确立将为法治目标的实现提供必要的理论支援
政治法学基本范畴的确立将给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关系的上E确定位提供必要的规范指 引和理论支援,以便既能保证在法治建设的推进过程中国家必需的动员能力,又能保证公民 权利在法律框架内的扩展,并形成对国家权力的外在制衡,形成宪政格局下权力和权利的平 衡配置。这一良性互动结构的形成将可能逐渐削弱法治实现中过于浓厚的政府主导色彩,充 分发挥社会成员的主体性意识,避免因为过于强调政府的主导作用遮蔽进而忽视了社会作 为法治实现主体的基础性作用。
(三)对和谐社会建设的意义
首先,和谐社会乃是法治社会和宪政国家的统一,这种统一必然要求对法治社会和宪政 国家的关系进行合理界定和有效的制度安排,要求对国家权力、公民权利及其互动关系进行 科学的定位。进而言之,这种安排要有利于实现法治社会和宪政国家的良性互动。在宪政的 框架内,宪法、法律及其完备的程序体系是政治国家的权力组织和运作机制的中介系统之核 心机制,也是市民社会权利体系的保障机制。因此,政治国家的宪政化必须建立在市民社会 的权利体系基础之上,并以权利的保障为其出发点和归宿。这样,在政治法学的理论视野中, 法治社会和宪政国家之间和谐关系的构建为正确处理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提供了基 本的框架,为公共利益的合理界定、解释、维护及其与个人利益关系的处理奠定了基础。宪政 安排之下的权力配置格局内含了政治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平衡和互动机制,因此,符合现代法 治发展要求的权力配置格局的构建及其有效运作将使建立在程序共识基础上的商谈和交涉 成为可能。
其次,和谐社会是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统一,和谐社会所要求的司法,应当是建立在 程序合理性基础之上的司法,能够保证人们在完备的程序机制之内的实现有效沟通和协商 论辩,从而化解司法的理想性和现实性之间张力的方式。政治法学视角下的政治所具有的程 序属性充分顾及了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之间可能存在的张力,建立在程序合理性基础上的 司法则有效地连接了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司法过程也得以同时兼顾这两种价值目标。法官 对权利体系的建构性解释使得程序主义合理性背景下的自由裁量权有了更为广泛的应用空 间,从而可以有效发挥其在协调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冲突中所具有的积极功能。与此同时,
 
作为宏观背景的宪政框架则又对自由裁量权的运用设定了制度性限定。 最后,和谐社会是群体决策和个人自由决策的统一,是利益关系上的政治立法和司法解
决的有机结合,这种统一乃是权威和自治统一的题中应有之义。政治意志向法律意志转化乃 是政治法学所要关注的核心范畴,在这一政治立法过程中,现代民主制度发展必然要求一种 群体决策,这种群体决策一方面尽可能地保障了个人意志的集中,从而彰显民主之本意,另 一方面也保障了决策的结果所需要的合法性基础,决策结果的群体性与决策过程意志表达 的个人性在民主制度的基础上获得了统一。这样,现代司法制度就成为个人自由决策最为重 要的保障力量。诉讼权利赋予了公民一定程度的选择自由和直接参与裁判结论形成的权利, 可以弥补代议制立法程序中公民缺场的制度性缺陷。现代司法所具有的论辩和交涉机制为 公民参与裁判结论的形成提供了必要的制度支持,也使个人对群体决策的异议有了可以表 达的途径。与此同时,群体决策和个人自由决策的统一也蕴涵了宪政安排下权力和权利的平 衡配置的目标,从而表征着宪政所具有的均衡属性。

 


1[美]加里:《美国政治基础,陆震伦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页。
”[德]卡尔•施米特:幻攻治的概念》,刘宗坤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38页,第14页。 ““”“2“““。。3[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童世骏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641 页,第164--165页,第166页,第176页,第167页,第165页,第507--508页,第452页,第446页,第164页,第
371页,第154页,第132页,第167页。
7[德]卡尔•施米特:《完法学说》,刘锋译,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84—85页。 “参见[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i去律、立法与自由》(第二、三卷),邓正来、张守东、李静冰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 版社2000年版,第415页。
”达尔归纳了希腊人的民主观,在古代希腊,一种民主的秩序至少需要满足六项要求:1.公民利益之间必须足够和 谐,以便他们能够分享并按照一种强烈的普遍善的感觉行事,这种普遍善不会与个人的目标或利益存在显著的矛 盾。2.公民之间必须具备高度的同质性特征,否则就会产生政治冲突并在公共善方面产生明显的分歧。3.公民团体 必须相当小。4.公民们必须能够召开公民大会并直接决定法律以及政策的决策。5.公民参与并不仅限于公民大会, 它也包括对城邦管理的积极参与。6.至少从理想的意义上来说,城市国家依然保持了充分的自主性。参见[美]罗伯 特•A•达尔:《民主及其批评者》,曹海军、佟德志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中译本导言第12—13页。(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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