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政治与民主:政治意志表达的正当化机制 政治权力实际上是在政治意志的表达和政治意志有效集中的基础上产生和运作的,政 治意志的表达与集中方式与途径,决定了政治权力的合法化程度。因此,必须对政治意志的 表
(二)政治与民主:政治意志表达的正当化机制 政治权力实际上是在政治意志的表达和政治意志有效集中的基础上产生和运作的,政
治意志的表达与集中方式与途径,决定了政治权力的合法化程度。因此,必须对政治意志的
表达和政治意志的集中的内在机理及其关系加以必要的说明。 在哈耶克看来,“民主’,这个术语所指的只是一种特定的治理方法。民主最初只是意味着
一种形成政治决策的特定程序,后来逐渐涉及有关政府目的应当是什么的问题。n在哈贝马 斯看来,民主是与公民的自主性密切相关的概念,而公民的自主性和法律的合法性是相互参 照的。“在后形而上学世界观的条件下,只有那些产生于权利平等之公民的商谈性意见形成 和意志形成过程的法律,才是具有合法性的法律。这些公民要能够恰当地行使其受民主参与 权利保障的公共自主,就要求其私人自主得到保障。得到保障的私人自主之有助于公共自主 的‘形成条件保障’,就好像反过来公共自主的恰当实施有助于私人自主的‘形成条件保障’, 这种循环也表现在有效的法律产生过程之中。因为,合法的法律只能以受法治国调节的权力 循环的形式而产生,而这种权力循环则依靠一种非权力化的,并通过市民社会建制而根植于 生活世界的私人核心领域之中的政治公共领域的交往而得到滋养。Ⅷ于是对担当自我立法 的公民必须作两个维度的理解,“一方面作为政治公共领域的承担者,一方面作为社会的成 员,公民同时具有两个身份”13。此外,因为交往权力只能产生于未发生畸变的公共领域,所 以公民民主性的实现有赖于健康的公共领域的存在。在这里,“公共领域最好被描述为一个 关于内容、观点、也就是意见的交往网络;在那里,交往之流被以一种特定方式加以过滤和综 合,从而成为根据特定议题集束而形成的公共意见或舆论。"H显而易见,法律的合法性的取 得是通过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公民的自主性实现的,因此法律合法性的证成与政治的民 主性是同构的,私人自主和公共自主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它们之间的互动是保证民主、实现 民主的重要机制。
在政治文明的领域中,现代政治作为一种宪政之下的民主政治,与民主的制度化有着千 丝万缕的联系。现代民主制度有效地解决了主权的所有者与行使者相分离的困境,通过民主
的实现机制化解了直接民主制度在现代国家难以运用的弊端,从而将实现民主制度的条件 从对公民群体的同质性和政治共同体的内聚性的依赖转向了对民主实现过程的依赖,亦即 转向对民主的实现机制和实现路径的要求。15在走向程序合理性的社会背景下,必须对民主 作一种程序主义的理解,才能从根本上化解自由主义传统和共和主义传统之间的张力并超 越两种传统各自的缺陷。在程序主义的立场中,民主应当实现其功能的回归,必须将民主与 经由民主所要达致的目的相互剥离开。“自由主义认为,民主的意见和意志形成过程仅仅表 现为不同利益之间的妥协。在此过程中,妥协的原则得到了自由主义基本原理的证明,它们 应当通过普选权、代议制及其运作程序来确保结果的公平。相反,共和主义认为,民主的意见 和意志形成过程应当表现为一种道德的自我理解...⋯•话语理论吸收了两方面的因素,用一 种理想的商谈和决策程序把他们融合了起来”,m从而促使不同利益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在话 语民主程序架构中得到了化解。
(三)政治与选举:政治权力产生的合法途径
选举是重要的政治活动,是现代代议制民主的制度基础。政治法学将政治与选举作为其
基本范畴,正是考虑政治与选举的关联性。政治与选举至少存在下列内在关联。 首先,选举制度是实现社会治理和国家管理的政治前提。通过选举制度产生了国家权力
机关组成人员和其他国家公职人员,并保证了国家权力机关体系的有效运作,从而实现对国 家的有效管理和社会治理。现代社会的发展使得对社会的管理必然是由少数人进行的,尽管 在本质上说,主权是在民的,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主权的行使却不能由全体公民进行而必 然要求主权的委托,即由议会或人民代表大会来行使。选举制度的功能之一就在于将全体国 民的意志转化为行使国家权力的少数人的权威,经过委托的少数人所体现的实际上是全体 国民的“公意”。而罢免制度作为选举制度的自然延伸,构成了对少数人权力行使的限制。通 过主权的委托,有效解决了多数人的民主与少数人的治理之间的矛盾。
其次,选举制度保证了公民对国家管理和社会治理的有效参与。“在民主社会中,选举是
取得一致的主要途径”。17选举制度是表述意见,实现交往、达成共识的程序机制,保证了意 志自由的规范化表达,排除了不能进入程序的恣意。按照程序规贝0进行交涉的意见和意志易 在程序运作之前达成的基本共识的基础上得到有效的集中和商谈,并在程序的运作之中得 到兑现。借助于选举制度机制,公民实现了对国家权力的间接的然而是最终的控制。选民通 过选举实现了从市民向公民的身份转变,从作为一个自治的市民社会的成员转变为一个政 治共同体的成员,从而实现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沟通和交涉,在此过程之中,市民社会完 成了自身利益的表达和对政治国家的监督。马克思认为,“选举是市民社会对政治国家的直 接的、不是单纯想象的而是实际存在的关系。显而易见:选举构成了真正市民社会的最重要 的政治利益。由于有了无限制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市民社会第一次真正上升到脱离自我的 抽象,上升到作为自己的真正的、普遍的、本质的存在的政治存在”。-s(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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