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外投资项目与传统投资项目的主要区别
国际上广泛接受的融资类担保是指由银行、信用机构、金融机构发行的,用于支持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对借款或任何合同交易或协议的支付或偿还。而此过程中,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使前述银行、信用机构或金融机构面临各种风险,导致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目标不一致,遭受一定经济损失的可能性。
正如传统的项目融资担保,海外投资项目融资担保涉及到的三类基本的合同当事人有:风险人(投资方/债务人)、受益人(债权人/被担保人)、担保人。三方合同关系表现如图1所示。(图1)从三方关系来看,海外投资项目融资担保与传统的项目融资担保的风险基本相同,但由于海外投资项目本身的复杂多变性、参与方的各种错综复杂的因素相互作用和影响使担保机构在运作过程中面临更多风险。东道国的政治环境及法律环境、贷款人(受益人)的多家银行的组合、较大金额的前期投入、较长的建设时间等特殊之处,很大程度上加剧了海外投资项目的不确定性,担保机构应该在相应的融资担保行为中正确认识、识别其所面临的各种风险,并有效地加以防范和控制。
二、海外投资项目中融资担保风险的成因
(一)东道国与本国政府行为带来的融资担保风险。虽然在前述的微观投资项目担保体系中,我们看不到东道国和投资企业所在国政府的角色,但实际上,任何海外投资项目都首先要涉及到东道国及其本国政府。目前,世界经济发展仍不平衡,国家国情差异很大,对于外国投资的态度也不尽相同。东道国的国家风险、东道国政治经济情况、投资环境、法律环境、对待外国投资的态度以及国家之间的战略外交关系都会给投资企业及经营项目带来巨大的影响。
同时,我国政府的行为也会直接地作用于企业及其投资项目。政府作为担保法律体系的创建者、融资担保活动的协调管理者以及宏观产业政策的制定和调整者,都不可避免地影响了投资企业及相应的担保人。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转型时期,政府也逐渐地转变身份,从管理型政府转向服务型政府,但仍屡见不鲜的不适当的行政指令干预、政府政策的不稳定性都增加了担保机构的风险。总之,无论是东道国政府还是本国政府,都会给担保机构带来外部环境、政策制度、法律法规等宏观方面的风险。
(二)海外投资企业带来的融资担保风险。作为最基本的参与方,融资担保的申请人——海外投资企业,在担保活动中的一系列行为都会影响到担保机构的经营风险。
1、信息不对称引起的逆向选择及道德风险。在经济上升时期,投资热情大增,担保机构会收到很多要求获得融资担保的申请,如何清醒地对待这些申请,正确地审视申请人是识别风险的第一步。因为在融资担保活动中的逆向选择实质上是指融资担保合同签订之前发生的信息不对称。越是经济效益好、投资前景看好的企业,越能够较为顺利地获得银行贷款,而不需要第三方——担保机构的帮助;越是实力较差、投资前景不好的企业,由于不能顺利地得到银行贷款,才不得不寻求担保机构的帮助。因此,这一可以理解的原因导致很多实力不佳、效益较差的企业在获得担保之前有意隐瞒自身信息,使担保机构有可能做出错误的选择。
2、海外投资企业本身经营经验欠缺。一般来讲,能够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寻求国内外两种资源,努力开拓国际市场的企业应该具备一定的规模和实力,才有可能在竞争激烈的国际经济舞台上获得一定的收益,但是由于海外投资本身有着太多的不确定因素,使得很多知名企业都在此过程中铩羽而归,损失惨重。同时,我国的海外投资项目也是近年来才从审批制转为备案制,很多企业都是初次试水,抱着试试看的态度,海外投资经验缺乏,给项目的持续良好经营带来了隐患,也就相应地增大了担保机构的风险。
(三)担保机构自身行为带来的融资担保风险。担保机构是确定海外投资项目能否获得融资担保的决定者,同样也是风险的制造者。内控制度的缺乏、重视保前审查轻视保后跟踪、对大项目盲目跟进、好大喜功导致偿付能力不足、海外投资项目担保经验缺乏等很多不尽如人意之处都导致了担保机构的高风险。
(四)融资银行与融资担保风险。融资银行作为贷款发放者,是融资担保合同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出于对贷款回收的安全性考虑,银行一般会对投资项目按照程序进行严格审查。但是,由于担保机构承担了大部分甚至全部贷款的连带责任,融资银行可能会降低对项目和企业审查的标准,简化必要的程序,事前风险评估会出现疏忽。同时,在投资企业获得贷款和担保后,融资银行应与担保机构一起监控被担保人的经营,做到信息共享、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但是,很多银行并不能按照这种机制共同监控投资企业,特别是在海外投资项目中,由于融资金额较大,一家银行难以单独融资,往往涉及到多家银行的组合贷款、银团贷款,由于各种原因,往往处于“三个和尚没水吃”的境地,也就一定程度上给担保机构带来了风险。
三、海外投资项目中融资担保风险分析与评估
(一)国家风险
1、投资国(东道国)风险。主要表现为东道国的政治风险,包括以东道国政府行为干涉形式出现的、影响企业经营并造成投资企业财务损失的各类风险。包括给投资企业带来财物损失的武断的、歧视的、反复无常的或者无法预料的政府行为。常见的有政府征收、政治暴力、货币不可兑换等,这类风险发生后,会直接导致投资项目无法运行、经营中断等,从而导致投资企业无法按期偿还银行贷款,导致担保机构发生代偿。
在评估这类风险时,有以下因素应予考虑:(1)东道国的国家风险、政治稳定程度;(2)东道国的法律体系,特别是对待外资、投资行业以及相关外汇管制的法律法规;(3)东道国的经济环境、经济走向以及外汇储备;(4)东道国政府的政策稳定性、履约记录等。
2、本国风险。本国风险主要表现为我国政府在相关产业政策、外汇管理、相关法律及行业规范、行政干预等方面。
评估这类风险时,有以下因素应予考虑:(1)政府对于海外投资项目所属行业的宏观政策,对该行业实施宏观调控的频率和力度等;(2)政府对于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如利率政策、汇率政策等;(3)政府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如对于《担保法》的修改、《物权法》的出台等;(4)政府与相关投资国是否建立了长期贸易合作关系,或双边投资保护机制等。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