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最为关键的问题是,为什么嘉谷胡同1号不是建筑在米号业而是建筑在丹凤楼的地块上呢?笔者起初也百思不得其解,后来终于在上海市档案馆发现了晚清年间米号业与丹凤楼签订的两份合同,由此基本有了头绪。 第一
现在,最为关键的问题是,为什么嘉谷胡同1号不是建筑在米号业而是建筑在丹凤楼的地块上呢?笔者起初也百思不得其解,后来终于在上海市档案馆发现了晚清年间米号业与丹凤楼签订的两份合同,由此基本有了头绪。
第一份合同签订于光绪三年(1877)岁次丁丑七月,内开:
立合同议单,丹凤楼住持朱永杰,自南阜蝉遞至米业仁谷嘉谷堂,素承修理。今因后厅绛雪堂又将破坏,议归嘉谷堂修理。嗣后两厅修葺等情,永归嘉谷承值,而住持并非得钱经卖,除业中公事外,仍归丹凤楼经管。恐日后无凭以起后人争执,故立此合同议单存照。上海市档案馆馆藏号S398—1—47,“上海市米号业同业公会‘嘉谷堂’房契、合同议据、漕米饭串”,第SC0047页。
第二份合同签于27年以后的光绪三十年(1904)八月廿三日,内开:
立合同议据,米业公所、丹凤楼为因丹凤楼雷祖殿西首,自南阜蝉遞至米业仁谷嘉谷,素归修理。光绪三年,因后厅绛雪堂又将破坏,议归嘉谷修理,当时立有合同。至光绪二十五年由米业翻造,将后厅改作楼房,并添左右厢房四幢。查得前立合同两面均已遗失,爰邀集各董公议条约,立此合同议据,各执一纸存照,所有公议四条开列于后:
计开
一议,此项基地系丹凤楼管业完粮,由嘉谷堂借用造屋,并非住持得钱经卖,亦不取租。所立米业公所界石,乃系屋界并非地界,合并批明。
一议,此项房屋每逢雷祖香信及道房醮事等情,住持素来通用,米业看守司事不得留难阻止,住持用时亦不得随意糟蹋。
一议,丹凤楼除佛殿外,并无厅屋,遇有正丧不得不仍用此屋,惟成殓外不得停柩安座。
一议,由雷祖殿西首山门内直达丹凤楼公路一条,彼此公同出入,两面翻造房屋均不得借用。上海市档案馆馆藏号S398—1—47,第SC0052、SC0053页。
根据上述两合同,笔者归纳并推理如下:1877年,作为道教场所的丹凤楼将其所属后厅绛雪堂一带交由米号业方面长年修理,但并非将该地块售卖给后者,而仅是借用。1904年,米号业在该地块上建屋,但地权仍属丹凤楼,房屋使用权则双方共有。此屋似应为后来的嘉谷胡同1号。以后,米号业的同业会所(嘉谷堂)逐渐以1号为重心,真正拥有地权的2、3号反倒成了附属,再加米号业和丹凤楼两家的所属人员历来从同一口子出入实际上,丹凤楼的主持严承祖在1931年6月23日还和米号业公会主委陆文韶签订过双方历史上的第三个合同,内容主要涉及改变共同出口的问题(详见上海市档案馆馆藏号S398—1—47,第SC0058-SC0062页)。,故对外公布的公会地址是“南市丹凤街丹凤楼内”。然而随着时过境迁,到抗战胜利前后,此时的米号业领导人也许已不确知本业究竟是对嘉谷堂1、2、3号中的哪一幢拥有完全的地权和产权恐怕丹凤楼方面也是如此,嘉谷堂胡同1号的“占住者”之一严承祖就是丹凤楼的现任主持,如果他确知双方1877年和1904年合同的详情,1946年的官司就是另一种情形了。显然,他也不甚清楚1号实际上是建在丹凤楼的地块上。,只是鉴于战前公会办公、祭祀和开会场所主要在1号的印象,因此很可能将“米号业公会原址”——“嘉谷堂”——“嘉谷胡同1号”这三者的概念等同了起来,故而从1946年起对1号内的占住户提起了诉讼。直到1951年,很可能是1号占住户方面查清了其中的缘由,即米号业只有1号房屋的产权,并无其土地所有权(该权实际上属于丹凤楼)时,才发现双方多年来打的是一场聋子对瞎子的官司。这才迫使米号业放弃了对1号居民的要求和诉讼,而于1953年将诉讼对象转向了2、3号。当然,有关这一点,以及1号房产究竟如何解决的问题,尚需查找其他档案资料予以进一步证实。
嘉谷胡同作为民居,一直存在到2002年。是年,这一带的老城厢房屋全部拆除,建成了绿化总面积近4万平方米的古城公园。
(四)
除嘉谷胡同以外,米号业方面还另有一处产业亦被人长期占用,即位于方浜路404号(侯家路口)的一块面积三分三厘三毫的空地,地籍是沪南区1图黄字圩2号15坵。该地上原有房屋,抗战爆发后遭毁,遂被临近的启华小学辟为操场之用。抗战胜利后,米号业即谋求与该校订立租借契约,但直至1954年才正式订约,规定自同年8月起启华小学缴纳月租金人民币75万元(旧币)有关资料详见上海市档案馆馆藏号S395—1—87,第15页;S393—4—60,第99-107、156页;S398—1—24,第46页;S398—1—46,第SC0079页;S392—4—5,第53、69页。。 就在战后上海米号业着力收回旧有房产的同时,米行业方面的同业组织——上海市豆米行业同业公会,也试图收回其位于豫园内的旧有会所——萃秀堂之毗连房屋,1937至1940年间该地曾是难民营的一部分。1945年11月11日,正处于整理时期的豆米行业公会致函占住户翁安邦、裕泰、刘锡林等,要求其在11月17日将抗战期间所借房屋“修复原样,交还本会”上海市档案馆馆藏号Q185—3—4048,“上海地方法院关于上海市米行商业同业公会诉花园照相馆迁让案”,第SC0069页。。此案后来亦诉诸法律,直至1947年5月上海高等法院民事庭审理此案时,双方才达成和解协议上海市档案馆馆藏号Q185—3—4048,第SC0035页。。
除了米号业、豆米行业以外,杂粮油饼业的公会房屋在抗战期间亦曾被难民占据,搞得“墙壁剥落,门窗破坏,屋宇渗漏,尘秽堆积”。所幸的是,战后初期该业同业公会即交涉收回了房屋,并依靠同业筹资及时予以修复,“清除积垢,修理粉漆,装设水电”上海市档案馆馆藏号S409—1—6,“上海市杂粮油饼商业同业公会理监事会议记录和提案(附第一届理监事一览表”,第66页。,在这一时期经常发挥会场作用,便是位于民国路(今人民路)377号、共有三层的杂粮公会大楼(该楼至今犹存)。
上述几个房产问题,追根溯源显然都与抗战战事和难民占屋有关,由此有必要提一提“八一三”时期所谓的“饶家驹安全区”。1937年淞沪会战爆发后,为避战火,闸北和南市大批难民逃进公共租界和法租界,以致人满为患,拥挤不堪。为了减轻租界的压力,亦为了更好地保护租界之外的中国难民,经法国天主教耶稣会传教士饶家驹神父(Robert Charles Emile Jacquinot de Besange,1878—1946年)极力斡旋,中、日双方军政当局允诺在南市北部地区建立一块难民安全区,双方均不得在此从事针对对方的军事行动。其具体地块是,民国路以南,方浜路以北,东、西两界均临法租界,著名的豫园就在其中心位置。在此后的数年中,安全区内的难民营总共庇护了25万至36万人参见[美]阮玛霞著《饶家驹安全区——战时上海的难民》,白华山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直至1940年局势稍稳后,虽有许多难民返家,但滞留在此的依然不少,以致引发了日后的纠纷。而粮食业各同业公会的会址及其所属房产,恰巧又多在当年的安全区内。从这个意义上说,中日战争不仅打乱了上海粮食行业的发展之路,也为它在战后恢复正常的运作秩序埋下了隐患。(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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