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原告的诉求,被告方于11月26日向上海地方法院递呈了辩诉书,其内容与8月26日给原告律师的信大致相同,强调的是上海房荒,非金条不能顶屋,各家又是手艺工人,贫困无款,如果立即压迫迁让(假执行),会令16户人
面对原告的诉求,被告方于11月26日向上海地方法院递呈了辩诉书,其内容与8月26日给原告律师的信大致相同,强调的是上海房荒,非金条不能顶屋,各家又是手艺工人,贫困无款,如果立即压迫迁让(假执行),会令16户人流落街头,风餐露宿,因而请求宽限时日。被告方还将争议房屋的保存归功于己,“(当年)民等逃难至丹凤路嘉谷胡同一号空屋一大间,即进内避难,如非民等作难民栖息之所,该空屋早被宵小或敌人拆毁”上海市档案馆馆藏号Q185—3—3684,第31页。。
12月2日上午10时30分,上海地方法院就此案进行了庭审,诸被告对非法占屋之事均不否认,只是众口一词,推说“现在房子找不到”,表示无法立刻搬离,有的甚至还提出了宽限两年的要求上海市档案馆馆藏号Q185—3—3684,第35-38页。。由于此案事实清楚,法庭于12月6日即作出判决,要求“被告等应于一年内迁让本市沪南区丹凤路嘉谷胡同第一号房屋交还原告”上海市档案馆馆藏号S395—1—87,“上海市米商业同业公会委托律师收回嘉谷堂房屋和制止启华小学占地建筑的文书以及成立粮业大厦募捐的缘起”,第1页。。
此后,原、被告双方在规定期限内均未对判决提出上诉,所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397条前段、第396条第三项之规定,上诉期届满时即为判决确定,自此再加一年为最后迁让时限,因此诸被告应于1948年2、3月间之前搬离上海市档案馆馆藏号S395—1—87,第3页。。
1947年3月21日米号业同业公会召开全体理监事会议,公推徐子文、曹景云、胡咸钢、苏伯勋四理事负责收回嘉谷堂具体事宜上海市档案馆馆藏号S398—1—24,第51页。。就在米号业方面耐心等待之时,曹炳坤等住户于11月初通过律师信发来了要求就嘉谷堂房屋“洽订租赁契约”的信息, 上海市米商业同业公会第二分事务所(即原米号业同业公会)1947年4月,上海市豆米行业同业公会、上海市米号业同业公会和上海市经售米粮业同业公会合并为上海市米商业同业公会,下设第一分事务所(原豆米行业)、第二分事务所(原米号业)、第三分事务所(原经售业)。当即回复“实在需用迫切”,“查难照办”,“务望依判迁让,如再拖延,敝公会只得依法声请执行”上海市档案馆馆藏号S395—1—87,第4、6页。。
1948年1月19日和3月13日,鉴于被告方毫无动静,米商业公会第二分事务所两度具状上海地方法院,请求强制执行上海市档案馆馆藏号Q185—3—3684,第SC0137页。。3月22日法院开执行庭,但被告方均拒不到庭, 推事遂决定“准发迁让命令,限一个月迁让”上海市档案馆馆藏号S395—1—87,第13页。。由于一个月过后情形依然如故,5月5日,第二分事务所不得不又一次具状地方法院,请求“严厉执行,早求结束”上海市档案馆馆藏号Q185—3—3684,第SC0165页。。该法院终于在5月20日发出了强制执行的命令,院长查良鉴指示执达员何如炎“前往切实执行。如有违抗情事,应即带院讯明办理,限7日内执行完毕”。至于具体执行方法“仰该员协警会同债权人前往上开处所,勒令债务人迁让出屋,将房屋点交债权人管业,并取结带院,如违延不迁,准即雇工代搬”上海市档案馆馆藏号Q185—3—3684,第SC0172、SC0173页。。
然而,所谓的“强制执行”实际上并未执行,按照7月29日执达员何如炎的报告,他曾通知债权人(即米号业方面)派人“前来会同执行”,但是“曾经迭次通知,仍未来院会同”上海市档案馆馆藏号Q185—3—3684,第SC0170页。。米号业方面何以在“胜利在望”时反而不露面了呢?笔者虽竭力爬梳相关档案,但仍未找到答案。或许是在1948年中期,恶性通胀已如脱缰之野马,备受打击的米号业已无暇顾及房产问题了。当然,这只是一种猜测。
(二)
嘉谷胡同1号房产问题的重新提及则是要到解放以后的1951年。是年初,上海市米业同业公会1950年2月,上海市米业同业公会筹备会成立,用以取代解放前的上海市米商业同同业公会。1951年1月,该会筹备就绪正式成立,业务管理除原有三业外,还加上了碾米业。对其中的居民又重作调查,并再次要求后者迁离。与5年前相比,里面的占住户已有些许变化,共有19户、67人,详见下表上海市档案馆馆藏号S393—4—60,“上海市米业同业公会筹委名单、接收旧公会办理移交及与杂粮公会接管共有财产、接管嘉谷堂房地产等事与工商联的来往文书以及工作人员工资单”,第89页。: 户主职业、身份全家人口张阿荣(雄)码头小工4人陈金龙码头小工3人胡富庭米行职工3人冯克鉴拉车3人朱维钧书摊2人杨开祥裱画6人严杨氏寡妇3人张阿毛失业5人胡志(子)卿失业5人曹炳坤失业5人张远宽拉车4人罗国兴人民银行4人石王秀珍家务2人张锡金失业5人何兰裕失业3人郑志茂电木1人蒋锡生铜锡4人蔡周氏家务3人陈玉香家务2人 为了表明态度,5月21日全体占住居民致函上海市米业同业公会,大意仍是各户均系“升斗小民”,贫困无力觅房、迁让,故而要求以每月缴纳租金形式解决此纠纷,公会方面则可另租他屋办公。字里行间,占住方还表示:“当此解放以后,贵会各委员诸公必能量情度势,合理解决,不似从前各委固执己见”,并推举14年前的始作俑者徐荣生前往“面商一切”上海市档案馆馆藏号S393—4—60,第86、87、88页。。6月9日,米号业公会致函邑庙区人民政府,除回顾此案以往历史外,还指责占住户“霸占迄今为期计已十有余年”,“从未付过分文房租,亦迄未订立租赁契约”,而近来“该住户等竟将该处房屋私相顶受,视同己有”,因此请求责令占住户限期迁让,以使公会重获公共集会的场所上海市档案馆馆藏号S393—4—60,第90页。。8、9月间,邑庙区人民政府召集双方代表调处两次。但就在第二次调处之后,米业公会竟致函市邑庙区人民政府请求暂时撤销此案,理由是“当第二次调解时,因代表人一时未能明了嘉谷堂是否包括绛雪堂在内,故未能续行调解,现本会以为既涉及产权纠纷,似有征集资料,详加研考,再向贵区申请调解,或向区人民法院要求确定产权”上海市档案馆馆藏号S393—4—60,第92、93页。。(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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