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人诧异的是,从此以后米业方面竟再也不提为之打了多年官司的嘉谷胡同1号的占住问题,而是把注意力转移到了该胡同2、3号的居民身上。两年后的1953年8月间,上海市米业公会以强行占住十余年为由,向邑庙区人民法院
令人诧异的是,从此以后米业方面竟再也不提为之打了多年官司的嘉谷胡同1号的占住问题,而是把注意力转移到了该胡同2、3号的居民身上。两年后的1953年8月间,上海市米业公会以强行占住十余年为由,向邑庙区人民法院指控嘉谷胡同2、3号居民,请求“与现有住户直接建立租赁关系,核定房租,并补收积欠房租”上海市档案馆馆藏号S393—4—60,第96页。。此后,经人民法院斡旋,双方交涉数月后终于达成了租赁协议,并委托大公房地产商行(地址:南昌路119号)负责经收,计每幢每月房租48个拆实单位,两幢共计96个拆实单位,自1954年1月份起开始实行上海市档案馆馆藏号S393—4—60,第76页。。据查,2号内有住户8家,户主依次为杨祖定(二层前楼一间)、沈关成(二层阁楼亭子间)、唐文娟(三层阁楼一间)、陈桂英(楼下后厢房一间)、徐録钿(二层前厢房一间)、邵秀英(二层后厢房一间)、沈月仙(楼下后客堂一间)、汪绍莲(楼下前厢房一间);3号内有6家,户主依次为范瑞芳(楼下前厢房一间)、方企伦(亭子间一间)、姚子湘(二层前楼一间又后厢房一间)、朱顺全(三层违章一间)、阮泉生(楼下后厢房一间)、张燧中(三层前厢房一间、楼下客堂一间)。在1954、1955年上海市米业同业公会的公产收入表中,明确列清了上述住户所缴的房租。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诸表中并无来自嘉谷胡同1号的房租收入上海市档案馆馆藏号S393—4—60,第106-108页。 。
用租赁的方式解决房屋被占问题,实际上是米号业欲收回房屋而多年未遂之后,不得不采取的退而求其次的办法。
(三)
长达多年的嘉谷堂房产官司为什么始于该胡同1号而终于2、3号呢?这恐怕还得从嘉谷堂的源流谈起。其一,1918年吴馨等修的《上海县续志?卷三?建置下?会馆公所》是这样记述的:
米业公所嘉谷堂,在宝带门内万军台下小穹窿侧,初名仁谷堂,本米行公所。同治九年专为米店公所,乃易今名。光绪二十五年,胡文炜等以店捐集有成数,改建前后两厅厢屋及平房十余间……
其二,1931年米号业公会主任委员陆文韶在回溯嘉谷堂及本公会的历史时叙述得更为详细:
米店同业原有之团体,为嘉谷堂米业公所。在昔名嘉谷公墅,在旧北门丹凤楼内,建有房屋两埭,前埭为嘉谷堂,中供神农神位,后埭厅屋楼上,供奉同业先辈。岁时由同业醵资祭神,斋醮于次。清季同光年间,改名嘉谷堂公所,公举同业中有声望者为董事,常年处理同业各事,并厘订章程,呈请前上海县署立案,出示保护。至光绪末叶,各业均组商会,因之亦即改组为嘉谷堂米业商会。另在北市天后宫后楼,借设办事处。始议向同业收取捐费,以同业之日销米石为标准,每石抽捐二文。当时认捐入会之店不及半数,故所有捐款为数甚微,不敷开支。嗣经董事会议决,改为月捐,每店每月捐洋数角,至多亦不出一元。旋奉官厅谕,除总商会、县商会外,各业不得沿用商会名目,只准改组公会,或仍用公所名义。于是又改名为嘉谷堂米业公所,迁回丹凤楼内办公。历届董事,均经照章选举。至民国十七年,复遵照国民政府颁布之法令,改为委员制,重行修订章程,将各店月捐定为甲、乙、丙、丁四等:甲等月捐二元,乙等一元半,丙等一元,丁等半元。并由一部分同业依照商民协会条例,另组上海特别市商民协会米业分会,附设于公所内,另行征求会员,遵照颁布定章,收取会费。加入公所之资格,以店为单位,会员共有七百余人,未加入者约三百余家。商民协会则不论店主店伙,均可加入,只有会员三百三十余人。公所旧章,本有赒卹贫苦同业,留养年老无靠伙友,及恤嫠施医等种种善举,因窘于经济,以故旋议旋辍,未曾举办。现在商民协会条例已奉令撤销,各业团体均应遵照工商同业公会法规,改组同业公会,乃将商民协会米业分会合并改组为上海特别市米号业同业公会矣。陆文韶:《本市米号业之概况》,载上海市粮食委员会编《上海民食问题》,上海市社会局1931年发行。
其三,根据1935年上海通志馆编印的《民国二十四年上海市年鉴》记载:
上海市米号业同业公会
公会地址:南市丹凤街丹凤楼内(今丹凤街四十四号)
会员数:九百0五人
各会员使用人数:五千四百五十七人
重要职员姓名:陆文韶(主任委员)
批准立案日期:中华民国二十年(1931)三月三十一日
尽管以上三则资料是颇居代表性的,但我们从中仍无法确认嘉谷堂(近代以来上海米号业同业组织的堂名、办公地乃至俗称)与嘉谷胡同1、2、3号的概念区别和相互关系,尤其是无法明了它们与上海米号业的产权、地权归属问题。此外,这里还引出了一个“丹凤楼”的概念,既然嘉谷堂似乎在丹凤楼之内,那么两者之间又是一个什么样的关系呢?看来这个问题并不简单。 笔者遂在上海市档案馆查阅了上海米号业拥有土地产权方面的资料,根据1931年1月10日上海土地局发给的沪字4095号土地执业证上海市档案馆馆藏号S398—1—24,第45、47页;S398—1—46,“上海市米号业同业公会‘嘉谷堂’置产方单、契据存根簿”,第SC0076页。,及1947年11月上海市地政局发给的沪字第19990号土地所有权状上海市档案馆馆藏号S395—1—87,第9页;S392—4—5,“上海市粮食商业同业公会同业户数及私方人员统计表、编写本业史料委员名单以及自有房地产上交等事与工商联的来往文书”,第52页。,以及1957年上海市粮食商业公会房地产产权凭证清册上海市档案馆馆藏号S392—4—5,第69页。记载,米号业方面在丹凤路拥有的产权地块应为“沪南区1图天字圩7号10坵”,“上建有二楼双间石库门二幢”。第一和第三个文件则分别载明两幢石库门的具体门牌号是“嘉谷胡同2号、3号”或“丹凤路46弄2号、3号”。丹凤路46弄亦即嘉谷胡同。换言之,米号业真正拥有地权的实际上是嘉谷胡同2号、3号,而不包括1号。另根据1932年5月16日上海市土地局发给业主“丹凤楼”的沪字第12485号土地执业证上海市档案馆馆藏号S398—1—24,第42、43页。记载,丹凤楼拥有的产权地块应是“沪南区1图天字圩7号7坵”,即紧挨前述米号业地块的东侧和北侧。再根据若干示意图推测参见上海市档案馆馆藏号S398—1—24,第13、44、73页;承载等编《老上海百业指南——道路机构厂商住宅分布图》下册(一),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33页。,嘉谷胡同1号的位置应该就位于丹凤楼所属的上述地块上。那么,丹凤楼又是个什么样的机构呢?丹凤楼实际上是碧梧道院的别称,这是一座始建于南宋年间的道教宫观,元、明、清三代因兵燹而屡毁屡建。(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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