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中国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进入工业化中期后,经济的高速增长产生了对矿产资源的刚性需求,这一经济规律曾经被发达国家的发展经历所证实,同时,中国经济数据也证实了这一规律的存在,进而揭示出当前矿产资
综上所述,中国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进入工业化中期后,经济的高速增长产生了对矿产资源的刚性需求,这一经济规律曾经被发达国家的发展经历所证实,同时,中国经济数据也证实了这一规律的存在,进而揭示出当前矿产资源短缺的深层次原因。
三、中国矿产资源短缺的结构性成因
根据研究的需要,需要从产业结构角度界定高消耗产业,顾名思义,高消耗产业指在国民经济中矿产资源消耗比较高的(产业)行业,可以从宏观和中观两个层面进行界定。
宏观层面上,以2007年能耗为例,工业能耗为190 167万吨标准煤,占全年总能耗的71.6%,界定为高耗能产业无可非议。由于建筑业在经济中的比重相对较低(占GDP的比重在5.5%左右),故把建筑业放到中观层面进行分析。中观层面上,石化行业能耗占2007年总能耗的16.6%,黑色金属行业能耗占总能耗的18.48%。电力、煤气及水生产供应业占全年总能耗的7.16%,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能耗占全年能耗的7.77%,建筑行业消耗大量的钢筋、水泥等矿产资源,上述行业可以从中观角度划归为高消耗产业。
(一)工业平稳增长对中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起基础性支撑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实施了一系列以市场为取向的改革措施。对经济结构进行系统调整,放慢重工业的增长速度,加快轻工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三次产业结构日趋合理。从三次产业对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的拉动作用分析,第一产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总体呈下降态势,第二产业的贡献率基本也呈下降态势,但第二产业中的工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较为稳定,自1990 — 2007年,工业贡献率基本维持在45%到62%,第三产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基本呈上升趋势。从工业贡献率与GDP增长率对比关系中(见图1)可以发现,工业贡献率曲线与经济增长率曲线走势几乎完全一致,当工业贡献率比较大时,经济增长迅速;当工业贡献率比较小时,经济增长缓慢;工业贡献率呈现较大波动时,经济增长也呈现较大波动。通过计算,工业贡献率和经济增长率两组数据的相关系数为0.939,说明两者整体上具有正相关关系,工业贡献率与经济增长率变化趋势一致,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明显,对经济增长起基础性支撑作用。因此,尽管工业消耗矿产资源巨大,但我们想要保持经济持续高速增长,必须保持工业增长的稳定性。
(二)中观层面上:经济对高消耗产业具有结构性依赖
从中观层面考虑,高消耗产业包括石化行业、黑色金属采矿与冶炼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供应业、建筑业和交通仓储邮政业。为了分析这些行业对经济的影响情况,从《中国统计年鉴》上搜集2007年数据。石化行业、黑色金属采矿与冶炼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供应业全行业增加值数据不易得到,行业数据使用规模以上企业增加值数据。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数据为全行业2007年增加值,2007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为257 305.6亿元。利用上述基础数据进行统计后显示(见表3)这些行业增加值在当年GDP中所占份额平均在5%左右,合计份额为25.4%。说明高消耗产业对经济增长作用举足轻重,直接影响力在1/4以上;同时,这些行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对其他行业和人民生活直接、间接影响力强。基于上述分析,可以得出如下判断:我国经济对高消耗产业具有较强的依赖关系。
四、矿产资源短缺的制度性成因
(一)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使得中国经济对矿产资源具有结构性依赖
建国初期,中国确立了“重点发展重工业”的战略,这一战略对当时构建相对完整的工业体系,生产能够满足国内需要的工业产品,解决人民群众物质生活所需要的物资非常必要。但是,由于指导思想上的偏差和体制方面的原因,中国工业发展片面强调重工业的发展,在重工业内部又片面强调“以钢为纲”,轻、重工业比例出现了严重失衡。到1978年,工业总产值中轻、重工业比重达到43.1%和56.9%。改革开放以后,国家对工业结构严重重型化的倾向进行了调整,到1995年,轻、重工业比例调整到了47.3∶52.7。但是,随着产业升级改造,开始由消费品加工主导型结构逐步向重化工业主导型结构转变。到2008年,轻、重工业比重分别为28.9%和71.1%。因此,在中国,重工业的发展一直都是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驱动因素,更是中国资源高消耗增长模式的深层次原因。
(二)国内矿产品价格偏低造成对矿产资源的过度需求
中国很多重要矿产资源的价格由国家控制,通过国家定价和垄断经营,矿产品价格被压低,造成上下游产品价格的剪刀差,降低了下游产业主要是制造业的生产成本,这一过程造成了矿产资源价格的长期扭曲。这是一种不完全的资源价格体系,既没有反映矿产资源的供求和稀缺状况,也没有把企业应该承担的社会环境成本纳入企业核算。资源价格低廉必然导致下游企业对矿产资源的过度需求,从而使得本来已经短缺的矿产资源供给日益紧张。
(三)以GDP为核心的干部考核体制促使地方政府短视开发
地方政府在以GDP为核心的干部考核和激励机制下,极力谋求地方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地方政府不需要站在国家宏观和长远的角度来审视投资决策;也不需要承受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在这种情况下,不仅可以使地方政府的投资行为企业化,单纯追求短期局部利益,而且可以控制辖区企业的投资方向和投资规模,使之更加有利于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最大化或地方政府任期内“政绩”的最大化。对于矿产资源为主要经济命脉的省(区)而言,很多地、市、县、乡甚至省一级政府,普遍存在过度开发矿产资源的情况。
(四)矿产资源法规滞后造成管理上的困难
自1986年,中国颁布《矿产资源法》后,相继出台了《矿产资源税暂行条例》和《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1993年)、《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矿产资源法》(1996年修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1998年)、《地质资料管理条例》(2002年)。由此逐步形成中国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体系和制度框架,基本解决了矿产资源管理有法可依的问题。
当前,中国在矿产资源立法和执法特别是在矿业权市场、矿产资源税费制度、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等方面仍存在不少问题。例如:在矿产资源能源管理实践中,矿业投资者的利益、矿山企业的利益与国家代表的公众利益的界限往往并不清楚。另外,《矿产资源法》第六条却明确规定“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这一带有传统计划经济色彩的规定将矿业权的二级市场划入禁区,限制了市场机制在探矿权和采矿权流转过程中的作用,显然不利于矿产资源的有效配置。再有,矿产资源能源税费制度存有缺陷。现行资源税被界定为既体现资源有偿使用,又调节资源级差的税收,要发挥税收与收益分配两种功能。这不仅与税收的基本原理相悖,而且混淆了税收与资源资产收益的界限,容易造成资源税费制度的混乱与重复,影响税费各自功能的发挥。从计税依据方面看,资源税以销售量为课税依据,纳税人开采和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依据。这种计税方式使得资源税应税额的征收与矿产资源销售价格脱钩、征收税额多少与矿产品市场价格变化及矿山企业的盈利也没有关系,直接造成鼓励企业和个人对资源的无序开采、采富弃贫,造成大量资源浪费。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版权声明:因本文均来自于网络,如果有版权方面侵犯,请及时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