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斯·韦伯在讲述多元价值的那个情境之后,他仍然提出:“从事学术教育的人,必须希望并要求自己,以他的知识和方法,使他对这两种人都会有所助益。”这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为作为教师的一种志业本分。但是面对多元价值的背景,教师如何来践行这样的本分呢?这实在是一
个问题。
在多元价值的时代背景下,价值教育的使命和生存空间在哪里呢?
(一)培育价值理性,捍卫客观的价值秩序
于人而言,价值是一个极其严肃的问题。因为在万类当中,唯有人是价值地存在着的。同时,我们只要活着,就一定处在价值地生存着的必然性当中。这是由人的生命中的灵魂性结构所决定的。教育是一项专注于人的事业,甚至有学者将之称为“成人之业”,因此她不能够逃避人的本质中所蕴含的价值问题。甚至要站在“立人”的立场上捍卫价值的实在性。从本质上讲,如果教育失却了对价值问题的关注,她就失去了她自己的本真性,就不能称为“成人之业”。也可以说失却了价值关怀的教育,就失却了自己的“根”,而成为一种无根的事业,空洞的事业和虚无的事业。因此,无论在怎样的社会当中,教育都不能放弃其价值关怀的角色。但是在多元社会当中,各种价值体系的出现,加之人的自由的当然性,教育尤其是公共教育就失去了其代替个体进行价值教育的合法性。并且在多元民主的社会中,信仰自由以及消除歧视的原则也剥夺了教育对教育对象的价值选择,尤其是牵涉信仰的价值,选择进行评判的正当性。那么在这样的处境中,价值教育还能有何作为呢?
其一,培育价值理性。无论人们处于怎样多元的价值处境中,最终而言,在一定的时间,人们都要也只能委身于一种价值。因此,在绝大多数的时候,人们所要面临的并不是价值选择问题,而是对事件的价值判断和对价值的践行。而这是每一个的人生中,时时都要面对的问题。甚至可以说每一个人一生都必须面对价值现象,并且甚至每一件事都涉及到价值问题。这个时候,作为“科学”的价值教育就有责任教给儿童,如何看待自己生命中客观存在的价值现象,并且也得告诉儿童,如何使用理性分析事理,使价值的清泉流进事物的肌理,好使生活和价值在个体的内部实现统一。这种统一某种程度上是人的实现的一个重要的标志。
其二,也是更为重要的一点,就是要研究客观的价值秩序,为价值的客观性以及价值秩序的客观性辩护。德国著名的哲学家马克斯·舍勒在这方面做出了开创性的贡献。他透过现象学的眼光与方法,发现人的内部客观性地存在着五种价值,即:神圣价值、精神价值、生命价值、实用价值和感官价值。他又透过对人的存在本质的分析,依照1 空间性、可分性和可量化,等级越低的价值,其价值载体就越是空间性的、可分的和可量化的;2 持久性,一种价值的等级越高,它的存在就越持久;3 独立性,一种价值就其自身而言,它的价值如果不以另一种价值为基础,它的等级就比另一种价值的等级要高;4 满意度,价值的等级越高,它所激起的满意度也越深;5 价值的相对性层次及其与绝对价值的关系,相对性越低的价值,越接近绝对价值的价值,其等级就越高,这五项标准。将这些价值类型由高到低排列为神圣价值、精神价值、生命价值、实用价值和感官价值。在某种程度上,价值教育需要为这个客观的价值之序辩护,这甚至应当被看作为多元价值背景下道德教育的地位和根本使命。
如果我们仔细地来分析当今所产生的社会性道德问题,就会发现这些问题的产生主要不是由于价值的冲突造成的,而主要的形成原因却是价值的错位,也就是说由于将人的低等欲求诉为最高的价值吁求。或者说,当今突出的道德问题,主要并不是由于在同一价值层次之中人们的选择冲突,而是由于人们将一种价值观念放置在错误的价值等次上,由此而造成的价值秩序的混乱。
从另外一个方面来说,如果价值教育不是一个伪命题,而是一个实实在在存在着的教育实践或教育形态的话,那么就不能否认价值也是一种实实在在的存在。如果我们承认人的欲求有不同的等次的话,那么我们也必须承认满足这些欲求的所对应的价值也有不同的等次。那么,如果我们无权对价值的优劣进行评价和研究的情况下,捍卫这种客观存在的价值秩序,就是捍卫价值以及价值教育本身。
(二)促进价值分享和价值对话
尽管在多元价值社会当中,每个人都拥有选择自己所委身的价值的权利,但人终究还是社会性的存在,人总是无法逃脱与他人的交往,并且也无法逃脱与不同价值个体之间的交往。对作为意义性存在的人而言,他在做每一件事情的时候,都意味着一定的意义判断,而判断的依据就是他自己所委身或皈依的价值。从这层意义上,人在每一个与其他个体的交往中,都无法回避自己的价值判断。这就造成了不同的个体在不同的价值判断中竟然在同一件事上彼此交往了!这种交往如何可能的呢?作者认为,这个时候所发生在人身上的事件已经不仅仅是一个物理性的事件,它同时更是一个价值之间的对话事件。尽管是同一件事情,但是一旦它发生在不同的价值个体身上,就意味着对此事件不同的价值判断之间的相会,这就是一种价值对话。尽管所发生的事情是同一个,但是,与此事相涉不同价值个体却是带着自己的价值预设、价值判断和价值逻辑来对待和处理这一件事件的,同样,不同的价值个体对同一个事件的结果也有不同的价值评价。这样的情形之所以会发生,主要是由于不同的价值主体在同一个中性的事件中,实现了自己的价值目的。但是,只要他们各自的价值皈依不同,就必然导致他们在同一事件中的价值性的目的不同,如果这样的话,他们就必然是以对方作为达致自己目的的手段。在这种发生在同一事件里的两个不同价值体系之间的相遇中,不同的价值思维、价值判断、价值动机和价值目的之间的对弈,促成了事件本身的发生和发展。因此也可以说,不同的价值主体在不同的价值体系中,利用同一个事件进行着价值的际会和“对话”。
但是,这种“对话”常常是隐性的。因为在实际的事件发生过程当中,主体之间常常不发生实际的价值分享或对话。不同价值主体各自的价值动机、价值判断以及基于价值判断之上的谋划,常常只是在主体的内部完成,并没有在主体之间发生实际的语言意义上的价值的实际交流与对话。因此,虽然在主体和事件之间真实地发生了价值的言说,但是在事件当中也必然蕴含着这两种言说之间的相遇,然而在主体之间却没有发生实际的直接的价值交流和沟通,因此,作者将之视为一种隐性的“对话”。作者认为,只要不同的价值个体之间发生交往,那么这种隐性的“对话”就在所难免。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