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股指期货创新难点及对策研究(2)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毛成银 发表于:2011-12-29 13:36  点击:
【关健词】股指期货; 创新; 难点; 对策
(一)现行交割制度对交割品的要求和开户门槛较高,影响了股指期货的创新 为保证交割品的质量、规格的确定性,最大程度减少可能出现的纠纷,我国不少期货品种交割制度在设计时,对交割品的品质、规格从严界定。例如

  (一)现行交割制度对交割品的要求和开户门槛较高,影响了股指期货的创新
  为保证交割品的质量、规格的确定性,最大程度减少可能出现的纠纷,我国不少期货品种交割制度在设计时,对交割品的品质、规格从严界定。例如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乘数为每点人民币300元,如按2010年12月2日的收盘报价3 155.06点计算,一张沪深300指数期货合约的价格为946 518元(合约价格=3 155.06×300=946 518元),按最低保证金比例12%计算,投资者仅购买一份合约就需要支付113 582.16元,再加上股指期货的开户门槛50万元,意味着超过90%以上中小投资者根本无缘股指期货。严格规定的初衷是好的,但也容易影响期货市场实物交割规模的发展及其业务的创新。(二)现行交割成本较高限制了股指期货的创新
  交割成本包括期货与现货的融资成本、交易费用、市场供给成本等,其高低直接影响投资者参与交割的意愿,进而影响投资者参与套期保值的程度。如果期货交割成本很高,投资者就不愿意通过期货市场交割实物,进而影响到期货市场套期保值功能的有效发挥。从目前指定交割仓库的交割方式看,还存在交割成本高、操作难度大、交割率低等问题。投资者在进行大笔交易时必须考虑的一个主要因素就是冲击成本。冲击成本是指在套利交易中需要迅速而且大规模地买进或者卖出证券,未能按照预定价位成交,从而多支付的成本,冲击成本=(成交价格-初始价格)/初始价格(%)。因此,在忽略资金成本的情况下,按当前期指市场手续费的普遍标准0.01%计算,加上冲击成本均值0.13%,则当前期指合约价格在2 950时,需额外加上4.13点的基差,才能保证成交后不出现亏损。
  (三)我国股指期货交易发展时间较短,风险监控技术的不成熟、不健全以及期货与现货交易活动的复杂性影响了股指期货业务的创新
  中国的股市比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风险都大,各种风险监管机制还不健全,且政府各项政策的推出对股市的波动很大,这些因素在短期内还很难改变,就连人民日报也呼吁大家反思:“中国的股市在IPO融资全球第一,涨幅世界倒数第二,回报率世界倒数第一。”我国推出大陆第一股指期货—沪深300指数期货才一年多,系统的研究期货风险防范理论成果不多,现有的研究成果也大多集中于对股指期货监管的初探,很少有学者对股指期货的风险特征进行分析。此外,由于股指期货在操作上难度很大,面临的不确定性很高,在逻辑上具有明显缺陷,而且得不到实证结论的支持,大规模、趋势性的所谓股指期货行情不大可能成为市场的普遍规律,虽然推动市场运行的因素与力量种类繁多,但严谨的经济史分析表明,从一个较长的时段来看,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基本形势和经济周期的变化才是股票市场运行的主要决定力量。因此,风险监管的不成熟、市场风险制度的不健全和交易活动的复杂性影响了我国股指期货的创新。
  (四)我国证券市场尚未摆脱“政策市和消息市”的特征,投资者容易受到各种传言信息的影响而导致股指期货创新的难度加大
  在股指期货推出后,通过散布关于宏观政策的传言、发布研究报告等方式进行市场操纵的成本更低,手法更为隐蔽,效果可能更为明显,对投资者利益的影响可能更大。从内幕交易的表现来看,以往证券市场上的内幕交易行为都是利用个股的相关信息,但股指期货推出后,内幕信息多为政府的宏观调控、财政、金融、税收和行业政策等信息,内幕消息范围可能更为广泛,内幕信息的传递途径更为多元,内幕信息来源的追查更为困难,内幕交易的影响更广、查处难度更大。
  (五)缺乏对投资者的适当保护制度和必要的基金机构投资者进行股指期货套利交易,不利于股指期货市场的发展和创新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在境外资本市场已经较为普遍,在国内信托产品发售和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等领域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理念,但均未形成较为系统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股指期货作为一种交易复杂、风险程度较高的金融衍生产品,建立投资者适当性保护制度对我国股指期货的创新具有深远的意义。此外,2010年4月21日,中国证监会正式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对保本型基金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目的、投资比例进行了限制,明确规定债券型基金、货币型基金不得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而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只能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这种缺少必要的基金机构投资者进行股指期货套利交易,将导致股指期货市场套利机会的过度存在,不利于中国股指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和创新。
  
  三、我国股指期货创新的对策
  (一)股指期货的创新要与市场的接受程度和投资者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以及香港雷曼迷你债券等重大风险事件再次启示,任何金融创新必须与市场的接受程度和投资者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做好针对性的制度安排。因此,我国要借鉴国际经验,在股指期货创新中探索与股指期货产品风险特征相适应的投资者管理制度,积极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就是通过对投资者的专业知识、资产规模以及风险承担能力设定有关标准,并根据投资产品的风险度限定特定的合格投资者范围的一种制度安排,其基本理念就是将金融产品销售给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
  1.建立个性化的信息披露制度。为了确保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落实,首先应确保衍生产品卖方充分、合理地进行信息披露。针对衍生产品信息披露笼统化、一般化的问题,建议监管机构制定相关规则,明确规定衍生品卖方对产品的信息披露须从笼统化、标准化转变为个性化。对于场内衍生品,因其在交易所内交易,产品简单且标准化,保证金交易、监管严格,可通过制定基本的风险揭示书方式,向投资者揭示产品风险。对于场外衍生品,尤其是结构性、杠杆性产品,除了制定基本的风险揭示外,应根据产品个性化特点附加一份“特别风险揭示”。
  2.科学划分买卖方责任。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有效落实是建立在买卖双方职责清晰的基础上的。对衍生品卖方,其主要责任为合理、明确地披露产品信息,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制定科学的产品合格投资者标准,严格筛选合格投资者,只将产品销售给合格投资者。对衍生品买方,其责任在不同的情况下有所不同:若卖方未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在产品合同中充分、合理地进行信息披露,使买方在对产品风险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投资,并且遭受投资损失,那么买方不承担损失责任,其投资损失应由卖方承担;若卖方已经在产品合同中充分、合理地进行了信息披露,买方在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的前提下,仍然自愿进行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符的投资,进而遭受投资损失的,其投资损失应由买方自己承担。卖方在筛选合格投资者上的过错则由监管部门采取行政措施进行处罚,如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停止其销售相关产品等。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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