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在实践中,发现许多企业之间的敲竹杠现象并没有导致兼并。为了解释这些观察到的现象,寻租理论有两种选择:第一,断言观察到的套牢现象中利用了不可让渡的工具,以至于出现不可让渡的套牢现象;第二,认为观
然而,在实践中,发现许多企业之间的敲竹杠现象并没有导致兼并。为了解释这些观察到的现象,寻租理论有两种选择:第一,断言观察到的套牢现象中利用了不可让渡的工具,以至于出现不可让渡的套牢现象;第二,认为观察到的套牢现象要比其选择兼并带来的问题少,从而丰富了理论,并涉及到了兼并的缺点。除此之外,寻租理论并没有说明兼并属于两害相权取其轻,这就使得上述预测存在缺陷。到目前为止,较大的AQRs使得不兼并更加昂贵,但是,由于没有明确给出有关兼并成本的信息,因此不能得出有关兼并可能性的结论。
(二)财产权
正如上文所述,财产权理论(Grossman和Hart,1986;Hart和Moore,1990; Hart,1995)试图回答如下问题:权威如何在兼并企业中施加影响,兼并的成本是什么,以及兼并到底意味着什么。
Grossman和Hart(1986)模型将兼并定义为统一控制,并且强调合约不完全是兼并非常重要的条件。合约不完全是指,在最初的合约中,并没有包含了所有可能关系上必须做出的决定。那么,谁做出这些不明确的决定?他们认为,在合约没有规定的条件下,非人力资本的所有者有权决定资产应如何使用,所有权将变为“剩余控制权”。
这种方法产生了资产所有权和企业边界的理论。在标准模型中,一旦出现合约中没有包含的意外事件,双方就会意识到合约不完全。当协商发生在对称信息的条件下,即双方都观察到了意外事件,那么,双方将达成事后有效率的结果。然而,剩余部分取决于资产所有权的分配。假设甲和乙都可以承担没有写入合同的投资,只要他们拥有资产A,这些投资就能给他们带来更多的产出。如果乙拥有A,然后乙就可以用乙的剩余控制权拒绝给予甲分成,从而减少甲事后剩余的份额,这会降低甲的投资激励。另一方面,如果甲拥有资产A,那么甲就可以使用剩余控制权,让乙靠边站。一旦了解到这些信息,乙就会减少投资。因此,A资产的所有权应分配给投资更重要的那一方。该理论很好的解释了:为什么人们有时会选择成为一个企业家(使用自有资产),为什么有时会选择成为一个雇员(不拥有资产)。
Grossman-Hart-Moore(GHM)或财产权模型的主要贡献之一是为兼并的成本和收益提供了统一的解释,即假定经济环境固定,他们分析了选择性的治理结构,并比较结果。这是所有企业理论必须面对的一个挑战,但是在此之前,没有任何正式理论解释这个问题。
然而,企业财产权理论与企业寻租理论不同。在财产权理论中,高效的谈判引起各方分享其特定投资的剩余。各方的剩余份额又决定着该方的投资激励。反过来,每一方的资产所有权决定着该方的剩余份额。在一定的可分性假设下,拥有更多资产就保证了更大的剩余份额,所以会创造出更强的投资激励。因此,在这些假设下,如果最大化一方的投资很重要,则该方应拥有全部资产;而如果各方的投资激励都是重要的,那么在各方之间分配资产是有效的。总之,财产权理论假设高效率的谈判,而寻租理论设想事后具有社会破坏性的讨价还价;在财产权利理论中,兼并决策决定事前投资和(此后)总剩余,而在寻租理论中,兼并决策决定着事后讨价还价和(此后)总剩余。这些区别已经明确表示,财产权利理论绝不是形式化的寻租理论,即,Grossman-Hart并没有形式化Williamson的理论(Holmstrom和Roberts,1998)。
财产权理论和寻租理论之所以会出现上述差异,要涉及到其假定的企业内部组织不同。Hart(2011)认为,财产权理论的一个重要特征不仅为了它定义和评估一体化下的生活,而且它这样做是为了相同的环境下,它定义和评估的非一体化下的生活。没有了这个功能,财产权理论就不能提供兼并的成本和收益的统一解释。然而,财产权理论仅仅描述了独自经营的企业家(拥有整个资产组合)和不劳而获的员工(不拥有资产),并没有分析经理人的活动。换言之,财产权模型假定有效的事后重新谈判,这意味着它不太可能有助于了解大企业的内部组织。
(三)激励机制
企业的激励机制理论(Holmstrom和Milgrom,1991,1994;Holmstrom和Tirole,1991;Holmstrom,1999)可以被视为是非主流的企业理论。并没有关注寻租和产权理论提出的“制造和购买(make-or-buy)”问题,激励机制理论重视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激励问题。然而,作为该代理理论侧重的结果,企业的激励机制理论有利于分析内部激励,避免了财产权理论中不劳而获员工的问题。
经理人和所有者之间的利益冲突,是目前大量委托—代理文献讨论的焦点。在James A. Mirrlees(1999)和Bengt Holmstrom(1979)早期的道德风险模型中,假定经理人是风险回避的,并且在激励和风险分担的权衡中存在着最优的补偿合约。Holmstrom和Milgrom(1991)认为,研究的重点应放在代理人存在多任务时,会采取怎样的行为。在这种多任务的文献中,高倍奖励是昂贵的,即高额激励有成本,不是因为经理人承受太大的风险,而是因为激励会导致经理专注于企业所有者眼中错误的活动。例如,在高额激励机制下,经理人很可能会关注如何提高他的个人财富,可能从事可疑的做法,如操纵账目。这将是一个特别的问题,如果经理预计将离开公司,他的激励是短期的。例如,21世纪初的安然及相关案例中,可以看到一些操纵账户的负面后果。
一个与委托—代理问题相平行的文献是公司金融,同时也有助于解释企业的融资结构。在教科书上的模型中,经理代表了股东的利益,市场是完善的,MM定理指出,在一个理想的无税收的市场环境下,企业的市场价值与其资本结构(即股票与债券的比例)无关(见Modigliani和Miller,1958)。要解释融资结构,Jensen和Meckling(1976)把代理费用与企业的筹资方式联系在一起,并得出结论,即最优的资本结构应权衡两种筹资方式的利弊,使代理费用最小。在最优点上,两种筹资方式的边际代理费用应该相等。在现实中,这一结论得到了验证。有趣的是,Jensen和Meckling经典的委托—代理思想,引发了有关最优资本结构,而不是最优激励机制的思考。资本结构和激励机制之间的关系,以及在何种程度上说明一个人而不是其他人的委托和信息问题,在公司金融文献中,这些仍然是尚未解决的问题。在实践中,对于控制管理上的不当行为,这些问题都很重要。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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