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信托公司尚且如此,相比资金实力和项目运作能力略逊一筹的中小型信托公司更要注重自身业务的专一性,做到将主营项目类型熟练运作,并且保障投资者的应得利益,与此同时壮大自身发展才是妥善的经营之道。这就需要政府相关部门或信托行业准入规则规定信托公司在设立之时选择一项或至多两项主营业务,待公司发展扩大到一定规模时得以拓展业务类型。并且可以从信托公司资产投入以75%或者更高的百分比这一标准,来量化监督信托公司的业务类型。这样一来,可以使得相应的信托项目运营状况显著提高,“刚性兑付”现象的出现也会得到遏制。
(四)房地产信托运作模式向新型股权型和REITs的逐步转变
1.新型股权型房地产信托。股权型房地产信托与传统的固定收益的债权型信托不一样,是浮动收益的股权投资,采取的是有限合伙企业的方式投资房地产项目的业务模式,通过参与股权分享项目收益。在这个过程中,投资者直接介入了一级市场,项目收益直接取决于房地产项目的销售情况和最终售价。
这样一来,投资者的收益将不再局限于投资额的固定比例,在可以获得更高的收益的同时也承担了相应的风险,也在一定程度上对信托公司的决策和管理有着更高的要求。而不同于固定收益的房地产信托运作模式,浮动收益的股权型投资可以使得“刚性兑付”的问题得到解决。
2.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是资产证券化的一种体现,是始于美国的金融产品创新,对其的经营局限在房地产相关领域,并对其业务能力有着较高的要求。这种运作模式是专门用于房地产投资、开发、销售和消费等方面的投资基金,是集众多的分散基金于一体,同时采用专家经验、专业化管理的一种投资体制,投资者的收益按照出资比例分享,风险共担。 在美国,REITs已经发展成熟,其具有良好的业绩表现和回报,和其他资产有着更低的相关性,具有更低的波动性和良好的可预测性以及稳定性,同时还具有更低的风险,具有相当不错的市场。
可以看出,房地产信托“刚性兑付”的存在一方面是由于信托公司为了吸纳资金而向大众承诺固定收益,将经营风险都从投资者的身上转移。以上的两种方式不仅有利于聚集资金,同时也可以分散风险,获得较高的规模效益。
(五)房地产开发商派专人参与项目的经营管理
对于股权型的信托运营模式,房地产开发商在将公司股权交予信托公司后,项目运营过程中对于信托公司是否尽到应尽责任,房地产公司很难监督。对于财产受益型的信托运营模式,由于房地产公司往往只保留劣后受益权,因此,一旦发生由于信托公司经营不善而导致的损失时,开发商的权益很难得到保障。 因此,在项目运营过程中,房地产开发商有必要派专人全程参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经营管理。这一措施具体包括:参与项目的重大决策,监督项目运营情况,提出必要的意见与建议,审核项目运营过程中的财物状况,在认为信托公司有重要事项存在缺陷或存在故意损害房地产公司利益的行为时暂停项目的进行等等。这一措施最好由专门的法律法规来保障,以防止中小型房地产公司因为在项目过程中处于劣势而无法实现。
(六) 信用评级制度的建立
信用评级是指由专门从事信用评级的机构或部门,根据客观公正的原则,运用科学的方法,对各类经济组织和金融工具履行各类经济承诺能力及可信任程度进行综合评价,并用特定符号揭示其信用度的一种评价活动。
信用评级的作用主要有:第一,给投资者提供足够的数据揭示企业的信用风险,从而帮助投资者提高投资效率。第二,信用评级良好的可以引导资本市场的资金流向,降低融资成本,也可以促进信用评级较低的企业改善信用状况。第三,监管机构可以参考信用评级的结果决定对有关企业的监管力度,从而提高监管效率。
而对信托公司建立全面的信用评级制度则有利于投资者全面了解信托公司经营状况和信用风险,从而做出使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投资选择。同时对于自身资质良好的信托公司来说,信用评级机构作出的优秀评价更有利于吸引资金和扩大经营规模,给委托人和自身都带来良好的发展,形成良性循环。
要建立对信托行业的信用评级,依靠私人的评价公司达不到信用评级的广泛影响力和公信力,需要国家和政府制定相关法律,出台相关相关政策,并不断完善信用评级结果的认可制度,使信用评级制度能够建立并起到预期效果。同时还需要建立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制度,保证信用评级的权威性和客观性。
(七)投资者风险意识的培养
我国《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这就意味着委托人将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之后,并不一定保证能够“保本”甚至盈利,也有可能造成亏损。然而实际情况是信托公司在推出信托产品时不但承诺“保本”甚至保证按照本金的一定百分比盈利,用这种方法来吸引资金,这种“零风险高收益”的口号确实引来了大量投资者。
事实上,这种保证收益的行为不单是违反现有法律的规定,也违背了金融市场的投资收益规律。在《关于加强信托公司结构化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我们可以看到,优先受益人和一般受益人是应该比劣后受益人承担更高的风险同时获取更高的收益。而现实情况中则是优先受益人和一般受益人承担低风险甚至是“零”风险,而劣后受益人承担高风险甚至是所有风险。这明显不公平的受益情况也是极其损害房地产公司的利益的。长此以往,房地产开发的热情逐渐消退,对我国房地产市场平衡弊大于利。
因而,应当在信托行业内明令禁止信托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对于受益率的承诺和约定,促使信托公司在进行业务推广时使投资者明确投资风险,打破“零风险高收益”的不灭神话,用正确的投资关键引导投资者,这样不但可以减轻信托公司的运营压力,也能够有效的保护劣后受益人的权利和利益。
注释:
程波,高杨.房地产信托中“刚性兑付”风险及其治理.法制与社会.2013(5).207.
于海涌.英美信托财产双重所有权在中国的本土化.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VII-IX.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代写代发论文_广州毕业论文代笔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