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于AHP法对地方税征管效率评估优化设计)
、文献回顾
税收征管效率是税收赋税原则的一个重要内容,在近300年的税收赋税原则发展过程中,效率问题始终是各个时期学者关注的重点。18世纪末期,亚当·斯密提出了赋税的四原则中就有两条与税收征管有关,一是便利原则,各种赋税缴纳的日期以及方法必须给予纳税人以最大便利;二是最少征税费原则,一
切赋税的征收,须设法使人民所付出的尽可能等于国家所收入的l 1 j。亚当·斯密以后,法国古典经济学
家中庸俗学派代表萨伊(J.B.Say)又提出了“最小程度的劳民伤财” 的赋税原则,即征收费用上,除了
正常征收费用以外,应该尽量减少其他征收费用 2,也与税收征管效率有关。19世纪下半叶,德国学者
瓦格纳将赋税原则加以归纳,集前人研究体系之大成,提出的赋税原则中关于税收征管原则的就有三条:
即确实、便利以及征收费最少原则。瓦格纳提出的赋税原则是对税收征管效率的第一次完整界定。
税收征管效率测算采用比较多的是成本一实效率法。税收成本包括税收行政成本和遵行成本,由于数
据衡量的困难,对税收成本的估算现在还没有一个公认的统一方法。Plamondon和zussman(1998)对联邦
和各省征收的一系列税收考察后估计,联邦税收的遵从成本大概在3.3% 一6.6%之间,而各个省之间的
税收遵从成本差异比较大。Plamondon和Zussman(1998)还对公司所得税的遵从成本进行了估算,认为国
际范围内公司所得税的平均遵从成本在公司所得税减免额的1% 一2% 之间,而加拿大的税收遵从成本大
概是这个数字的两倍,大概在2% 一4% 之间ll3。Jason c.,Niels v.和Milagros P.(2007)估计,加拿大商
品和劳务税的遵从成本在3% 一6%之间;企业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的遵从成本在2% 一5% 之间,工薪税
的税收遵从成本占3%左右。税收行政成本是政府部门制定和执行征收系统所发生的成本。税收遵从成本
和行政成本共同构成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4。
在税收效率的实际测算方面,国内部分学者进行了初步的尝试。周建军,王韬(2002)通过构建C—D
函数对我国税收效率进行了实证分析,把税收收入(Y)作为因变量,把税收行政费用投入(K)和税务
劳动投入(L)作为自变量,经过他们测量,全国税收收入一成本函数关系式为:Y=0.01542K~ L %,
但该模型忽略jr决定税收收入的另外两个重要变量——经济增长和税收体制变化因素,得出的结论缺乏说
服力l 。吕冰洋,樊勇(2006)利用数据包络分析技术,分析后认为分税制改革以来,绝大部分省份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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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F1期:2008—11—15
作者简介:肖加元,男,湖北f【IJ桃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财税理论与政策。
中央财经大学学报 2009年第l期
征管效率有较大幅度提高,特别是在东部地区,这是分税制改革以来税收迅猛增长的重要原因Lbj。曹魁
(2007)设计了一套对我国地税的成本和效率进行测算的指标评价体系 j,但其研究未将国、地税征管效
率进行有效区分,而且缺乏对数据可得性的考虑,实际应用价值并不大。
上述研究从不同角度对影响税收征管效率的因素进行了论证,但目前为止,对税收征管效率的影响因
素还没有达成一致性看法,而且对我国地方税征管效率的研究还缺乏具体测算数据,对税收征管效率的研
究也主要是定性分析为主,说服力和可比性略显不足。本文拟在相关研究基础上对地方税征管效率的影响
因素做出系统梳理,运用AHP法对分税制改革以来地方税征管效率指标体系进行优化设计。
二、税收征管效率评估:现状和影响因素
(一)现有税收征管绩效评估体系简介
为了加强对税收征管效率的考核,国家税务总局近年来陆续以内部管理办法的形式出台了一系列的税
收征管质量管理办法。
1999年国税总局颁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征管质量考核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9]52号
文),将税收征管质量用登记率、申报率、入库率、滞纳金加收率、欠税增减率、申报准确率、立案率、
结案率、处罚率和复议变更(撤销)率等1()个指标加以量化评价,这些指标中有些属于纳税成本方面
的,有的属于税收执法方面的,比较系统地反映了对税收征管方面的要求。2000年国家税务总局在国税
发[1999]52号文基础上对原有的10个指标进行了修改,颁布了修改后的《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
法》,将税收征管考核指标简化为登记率、申报率、入库率、滞纳金加收率、欠税增减率、申报准确率和
处罚率等7个指标,简称为“七率”。这次指标的修订更强调了指标的精简和可操作性。2003年11月国
家税务总局颁布了重新修订过的《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修订后的《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办法》分
4章18条,说明了进行税收征管质量进行考核的意义,并对考核工作的组织和方法做出了规定。税收征
管质量考核指标为登记率、申报率、入库率、滞纳金加收率、欠税增减率和处罚率。考核结果按所得分值
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4个等级。《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办法》的修订颁布表明国家税务总局作为税
收管理工作的最高当局对税收征管效率考核:[作的重视,但国税总局修订后的效率指标强调了税收征管的
效益指标方面的因素,却忽略了关于税收征管成本方面的相关指标,此外,个别指标设计也存在欠科学
性,比如欠税增减率以期初欠税数作为基数,存在期初欠税数额越多的单位压欠空问就越多,完成考核指
标就越容易;反之则更困难,因而采用该评估体系很难对不同地区税收征管质量进行对比分析。
(二)对地方税征管效率单独考核的意义
目前国内外学者对税收征管效率的研究都将国税和地税作为一个共同单位——税务系统来进行效率考
核的,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现有的几套考核指标体系中也没有将国税和地税区分开来分别进行考核。这种
考核方法优点在于考虑到了国税和地税两套税务机关的共性,实际操作时简便易行,但没有考虑到他们之
间的个性问题,在实践中容易出现同一地区的国税和地税税收征管效率差异巨大的现象。实际上,由于税
收征管效率的影响因素众多,国税和地税两套税务体系的税收征管效率在实践中受到的影响因素是不同
的,应该将国税和地税的税收征管考核系统分别进行设计,理由如下:
首先,国税和地税征收税种不同。税收效率同征收税种有很大关系,如果征收的税种税基大,同样的
税收成本投入,所征收的税收收人也会相应大。分税制改革后,国税和地税对原有征收税种进行了重新划
分,增值税、消费税等一些税基大、税收贡献能力强的一些大税种划归为国税征收;房产税、土地增值
税、契税等一些小税种则划归为地税部门征收。同一地区由于征收的税种不同,相同的人员和办公经费投
入下其征收结果可能会迥异。
其次,国税和地税税务纳税主体人员素质构成不同。纳税主体的自身素质高低是影响税收征管效率的
重要因素。如果纳税人纳税意识强,对税法掌握情况好,相对而言无论是考核指标中的申报率还是登记率
都会比较低。国税和地税分家时,由于国税主要征收一些大的税种,还有央企等一些纳税大户,而地税征
收对象则为地方企业,私营个体户等,在纳税主体上,国税和地方存在显著差异,反映在税收征管效率上(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