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暴力事件的恶性思维 在社会转型期,被损害的公民和群体出于对社会的不信任而可能实现团结。以强凌弱、社会暴力和寡头垄断,都是信任结构缺失之后形成的社会秩序的不可避免的组成部分。[5]当社会不信任被认为是
2.暴力事件的恶性思维
在社会转型期,被损害的公民和群体出于对社会的不信任而可能实现团结。“以强凌弱、社会暴力和寡头垄断,都是信任结构缺失之后形成的社会秩序的不可避免的组成部分。”[5]当社会不信任被认为是一种社会结构性排斥时,改变社会结构则成为社会弱者联盟的政治诉求。
在制度化不足的情况下,社会利益的个体表达往往难以取得实际效果,在一些人看来,个体信访之无效正在于公民个体力量无法实现与有组织的政府力量的对抗。在政治信任丧失之后,任何难以满足公民个体利益主张的政府回应都可能被视为强势政府的暴力压制。而从政府的视角,任何挑战政府管理的行为都可能被视为一种暴力反抗的个体行动,这种行动必须通过政府强制力加以约束。
当恶性思维支配政府与社会沟通渠道时,政治暴力与社会暴力都形成国家与社会沟通的后果。这种暴力思维定势在城管执法的困局中尤其得到体现。2010年8月30日,山东菜贩侯钦志因被江苏南通城管刘小兵暂扣电子秤索要未果,遂拔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刘小兵刺死。南通市中级法院2011年6月3日一审判决侯钦志死缓,并赔偿50余万元,同时,法院还作出对其限制减刑的判决[6]。但值得关注的是,在6月4日上午的网易评论中,1000多条的评论多倒向了施害者,而受害者的死亡及其家庭的不幸无人关注。
3.政府的碎片与社会的整体
当暴力思维成为社会普遍性思维方式时,社会的力量的爆发就会变得无法预测。在中国的群体性事件中,利益集团、社会排斥、社会组织等理论都无法能够充分回答这些特定的问题,中国的政府治理就是在这些无法用理论回答的复杂社会中进行秩序的维持;而中国的社会成长就是在这种复杂的利益格局中突围生长。
在巨大的社会压力下,特定地方政府的治理变得非常困难。所有容易激发当地社会矛盾的公共拆迁、公共卫生、公共教育乃至公共住房等方面的政策都可能成为某一个政府与所有社会暴力关系的开端。而在独自面对群体性的社会暴力时,任一地方政府都显得无助,在维稳的目标之下,一些违法行为可能被政府姑息。在湖北省浠水县,村民们将一投资百余万元的抗旱灌渠部分拆毁,理由是没有发挥应有的抗旱作用,而对于这样的行为,政府的应对措施不过是重新修补被损害的沟渠。
当社会刑事案件被广泛同情时,更多的犯罪行为以社会抗争的名义被激励起来,政府依托的法律基础也被消解了。地方政府的治理夹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民众之间,并越来越呈现非制度化的倾向。在具体调研中,一些上访人员成为政治精英,甚至一些人在特定时间进行上访以获得地方政府的“免费旅游”等所谓“维稳”手段,在制度化不足的情况下,政府失去基层治理的能力,同样群众也失去制约政府的道德勇气和公共力量,地方治理碎片化的趋势更加严峻。
三、暴力消解与治理重构——
双重压力下的整体政府
地方政府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这种双重负责的体制内在的张力正在日益增强,并有可能对社会暴力起着助推的作用。
1.社会暴力冲击下的政府结构
建国以来建立起来的我国现有的金字塔权力结构主要强调纵向的授权,因此形成了事实上的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负责的政治模式。在赶超性社会发展中,这一政治结构便于完成相对明确的重大经济社会目标。但是在目标多元与公民意识苏醒之后,这一政治模式正在受到社会暴力的冲击。
社会暴力多发生在国家社会边缘地带给地方政府增加了压力,但是由于地方政府事实上向上负责的体制,上级政府同样负有连带责任。因此要看到的是,并不仅仅是地方政府面临社会暴力的考验,上级政府乃至中央政府都面临大小不等的政治压力。于是地方政府不仅面临基层社会的权利主张,还面临上级政府维持社会稳定的权力要求。当地方政治权力和公民权利能够取得一致时,那么可能的社会暴力就会被抵消;如果二者不能取得一致,那么上级政府可能要求下级政府顺应公民的要求,修改其公共政策以满足公民的权利主张。在这一模式中,上级政府越过地方政府而与基层社会实现了和解,基层社会由于获得了上级政府的支持而更加凝聚起来,代价则是地方政府又一次失去治理合法性。
失去了合法性的地方政府在推行公共政策时将举步维艰,由于公共政策的历史承继性,当一项政策被上级政府否决之后,公共政策的逆向多米诺骨牌效应就会显现,从而显示地方政府的“管治困境”:“一般来说,造成管治困境主要有两大直接因素:一个是社会不满群体的存在;一个是政府管治能力的低下。”[7]事实上对于地方政府来说,上级政府的政治压力也从外部强化了这种行政能力的低下,也瓦解了严密的政府体系。当底层社会基于对地方政府的不信任越级上访时,他们对上级政府抱有期待,而当上级政府也无法解决这种信访中的社会矛盾时,这种不信任也自然逆向蔓延,直至中央政府。这种对于政府整体性的不信任感反过来又无助于社会风险的化解。
2.整体治理的内在价值
在政府单边治理的视角下,统一的社会难以形成,社会被肢解为一个个互不联系的单元。但是社会生长的整体性正在加强,在特定时期,普遍性社会问题的蔓延迅速突破了地方政府的治理边界,从而形成社会对政府体系的突破。我国从1970年代末期改革开放以后,政府改革就陷入了一场又一场理论的争论之中[8]。在吴志鹏看来:“合作和整合是整体政府改革的终极价值追求。作为后新公共管理改革时期一种必然趋势,整体政府对区域一体化发展有重大的借鉴意义。”[9]李瑞昌认为:“变动的世界日新月异,整体性公共治理就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对现实一种新的回应和动作。整体性公共治理的创新点在于从协调到整合,中国政府治理的国家中心主义趋势肯定无法改变,但是,社会参与公共治理将会是一种必然的趋势,我们可以借鉴整体性治理提倡的协调和整合方法,构造有效可行的中国治理理论模型,并指导治理实践。”[10]
事实上,整体政府理论并没有什么新意,不过是政府理论界在政府价值与政府工具之间的持续徘徊。在新公共管理过分强调公共服务供给的多元性,并最终导致治理碎片化之后,整体政府理论重新把公共服务供给的主要责任交还给政府。应该看到的是,整体政府责任的回归是对于政府关系的重新认识,一种建立在政府合作、积极回应的治理体系可能解决中国当下的社会风险问题。(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版权声明:因本文均来自于网络,如果有版权方面侵犯,请及时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