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对银行课征营业税的政策误区(2)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方重 梅玉华 发表于:2012-08-07 23:08  点击:
【关健词】银行;营业税;取消
二、对银行课征营业税,不利于减少 银行经营风险 商业银行经营活动最突出的特点就是资本经营的时间滞后性。这种时间的滞后性,使得银行的经营风险因受到贷款及其利息能否及时足额收回等诸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而难于

二、对银行课征营业税,不利于减少
银行经营风险
商业银行经营活动最突出的特点就是资本经营的时间滞后性。这种时间的滞后性,使得银行的经营风险因受到贷款及其利息能否及时足额收回等诸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而难于控制。因为银行的经营成果,不仅取决于经营收入(利息及手续费收入)的正常与否,而且要依赖于信贷资产本金是否能够及时足额回收;依赖于信贷资金的循环周转是否正常有序。由于银行资产尤其是信贷资产从贷出到回收的时间较长,在此期间,社会各方面的原因和债务人经营情况的变化,使得银行作为债权人常常难以控制这种未来的经营风险。另外,在贷款企业获得银行资金后,银行与贷款企业间形成一种典型的委托代理关系,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使得银行在资金的控制上往往缺乏较为有效的手段。因此,银行的经营具有较高的风险性。
而按照我国税法规定,我国银行营业税按照权责发生制征收,它是以银行实际发生的收入和费用为确认基础,不受款项超前或滞后收付的影响。权责发生制原则要求银行在确认收入和支出时,应严格以应收应付为界限。银行发放的贷款,应按期计算利息并计入当期应税收入额。发放的贷款逾期(含展期,下同)90天尚未收回的,此前(含90天)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应按规定计入当期应税收入额,此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不计入当期应税收入额,待实际收回时再计入当期应税收入额。贷款利息自结息日起,逾期180天(含180天)以内的应收未收利息,应继续计入当期损益;贷款利息逾期180天以上,无论贷款本金是否逾期,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在表外核算,实际收回时再计入损益。对已经纳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在其贷款本金或应收利息逾期超过180天以后,金融企业要相应作冲减利息收入处理。
通常情况下,银行正常和逾期三个月内的贷款一旦逾期,其收息率是较低的。我国商业银行近年来逾期的不良贷款情况,如表1所示。
表1告诉我们,尽管近年来的不良贷款逐渐减少,但其数额仍高达数千亿元。这就意味着我国的商业银行每年仍垫付上百亿元的税款。由此可见,在基于权责发生制进行纳税会计核算的情况下,由于忽略了应收应付在客观实际中实现的可能性,银行按照既定合同在预定的时间内计算应纳税收入,而无论该贷款利息收入是否收到都要缴税。那么,银行在没有利息收入的实际现金流入的情况下,发生了因缴纳税费造成的现金流出,这就形成银行实际上的垫付税金问题。
银行运用营运资金垫付税款的问题不仅制约了银行的快速发展也给其带来潜在的经营风险,由此造成实际税收负担的增加。因为在现实经济生活中,银行应收的不一定能收到,贷款到期,银行未必能够获得预期的收益;应付的却不能欠,到期存款利息必须足额无条件地支付。正是这种权责上的不对等,造成银行资产负债表反映的信息不对称,资产业务中面临的风险不能及时、全面地得到反映,达不到采用权责发生制所要求的正确反映银行当期财务状况的目的。在权责发生制核算方式下作为营业税税基主要组成部分的应收利息,一方面因过高的营业税率使得银行缴纳的税金较多,另一方面因为滞收利息和低收息率,导致了银行应税收入夸大,虚收实付,实际税负高于名义税负,也不可避免地导致了银行为企业垫缴税款的比例居高不下的情况出现[5]。而银行实际上的垫付税金又会产生成本及费用开支,成本又会循环增大,这就必然地会影响到银行的现金流,导致银行经营风险的增大。所以,取消银行的营业税是有效减少银行经营风险的“避雷针”。
三、对银行课征营业税,不利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众所周知,营业税属于流转税范畴。流转税的主要优点就是税源充裕,课征方便。但另一方面,由于流转税是以流转额为计税依据,在税率既定的情况下,税额大小直接依存于商品和劳务价格的高低及流转额的大小,而与成本及费用水平无关,因此,流转税也具有分配不公,并干扰市场运行的缺点。更有甚者,流转税还具有转嫁税负的特性。这也就是说,银行并不是其所缴纳的营业税的完全负税者,而仅仅是纳税人。银行可以通过提高其所提供的金融商品的价格——贷款利率的方式,将其所缴纳的营业税的部分乃至全部都转嫁给贷款的企业。所以,营业税对商业银行信贷投资行为影响是,当营业税税率提高时,银行贷款利息收入的更大部分会以营业税形式缴纳,使得银行所得到的利息收入利润空间下降[6]。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银行会本能地提高贷款利率,转嫁税负,于是,贷款企业的融资成本就会相应地增加;反之,当营业税税率降低时,贷款企业的融资成本就会相应地减少。
但是,在我国现行金融体制下,政府对利率实行管制,利率市场化并未完全实现。银行存贷款的基准利率均由中央银行统一制定,商业银行只能在很小的范围内进行浮动。这是否就意味着银行营业税的课征及变动,对企业融资就没有影响了呢?事实告诉我们,我国银行营业税政策的变动与商业银行的贷款发放之间存在一定的负相关关系。尽管我国的商业银行对其提供的金融商品价格——贷款利率,并没有定价权,但在银行营业税税率提高的情况下,会收缩贷款发放的规模;而在我国银行营业税税率降低的时期,就会相应地增加银行的贷款发放。如图2所示。
通过对图2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1995年和1996年,银行的营业税率为5%,贷款的增速分别为23.84%和21.00%;1997年银行的营业税率上升到了8%,贷款的增速也相应地下降到22.5%,此后三年里,银行的营业税率虽无变动,但贷款增速却保持惯性下跌,1998年和1999年分别为15.5%和8.33%,到了2000年已跌至6.01%。政府从2001年开始,对银行营业税率进行为期三年的下调,每年下调一个百分点,即到2003年,将银行营业税率回调至5%。与此相对应的是,同期银行贷款增速相应回升,由2001年的13.03%,回调到2002年的16.90%,最后上升至2003年的21.01%。很显然,商业银行的贷款增速与营业税率的变动呈现出显性的负相关关系。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取消商业银行的营业税,必然会提高商业银行的贷款增速。这就意味着,企业可以在相对宽松的环境中,以较少的融资成本来筹集资金。 这一结论不仅在实践中得到了检验,而且在理论上也得到了论证。目前,国内已有不少专家和学者以我国现行商业银行体系和主要经营活动为基本分析前提条件,分别采用银行资产组合理论和风险决策理论,引入营业税变量,建立商业银行信贷资产供求模型和商业银行风险决策模型,分别从商业银行最佳资产组合和风险承担两个角度,来分析现行银行营业税对商业银行经营行为所带来的可能影响。研究结果表明,现行的银行营业税对于资产业务利息收入和贷款成本核算影响较大,对银行业的资产业务经营有直接影响,对其绩效和决策会产生扭曲效应,进而扭曲银行的经营行为,使资本流动的成本增加,促使商业银行减持信贷资产,增加央行超额准备金、政府债券等弱风险性投资资产的持有量,“激励”商业银行成为保守的“惜贷者”。这就迫使企业要花费较多的时间、精力和费用,向银行提供数量更多、价值更高的抵押物,以较高的融资成本来筹集资金[7]。所以,如果对商业银行的营业税“斩立决”,无疑会有利于企业减低融资成本。(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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