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对银行课征营业税的政策误区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方重 梅玉华 发表于:2012-08-07 23:08  点击:
【关健词】银行;营业税;取消
银行由于其所经营的货币具有广泛的社会性以及货币在经济运行中的特殊地位,而成为国民经济的枢纽和资本流动的润滑剂。本文以尽量减少税收产生的超额负担及保持税收中性为出发点,阐述了对银行的主营业务——存贷款业务免征营业税的必要性,进而论证了对银行业课征营业税

 在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银行由于其所经营的货币具有广泛的社会性以及货币在经济运行中的特殊地位,而成为国民经济的枢纽和资本流动的润滑剂。银行的本质决定了政府不能像对待一般企业那样对待银行,而是应该给银行提供一个宽松的环境。这也是世界上发达国家通行的做法。因为发达国家清楚地认识到,无论是从理论上讲还是从实践中看,政府一般都应当对资本流动免征流转税,否则,就必然会导致资本流动的成本加大,从而限制资本在市场上的流动性[1]。因此,在税收政策的制定方面,发达国家一般是以尽量减少税收产生的超额负担及保持税收中性为出发点,对银行的主营业务——存贷款业务采取免征流转税的政策[2]。
我们不可否认,世界上大凡经济发达的国家,都有着与其发达的经济相适应的较先进的金融市场,以及适合其金融市场发展的较完善的银行税制。可以说,发达国家的银行税制理论与实践对建立和健全我国的银行税制,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镜像”意义。因此,借鉴发达国家的税收实践经验,对优化我国的银行税制而言,无疑是一条有效的途径。既然“它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不妨以发达国家的银行税制为“石”,揭示我国现行的银行营业税的政策误区,研究取消银行营业税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攻取我国科学完善的银行税制之“玉”。
一、对银行课征营业税,不利于避免政府重复征税
根据现行税法,我国政府对银行所征收的营业税税基主要包括贷款利息收入、手续费收入、外汇及有价证券等金融品的转让净收入等。而这几种收入在银行业务收入中所占比例,如图1所示。
通过图1不难看出,尽管我国商业银行的业务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日趋多样化,但从其最基本的业务出发,仍然是一个主要从事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的金融中介机构;是进行资产转换,开展市场间接融资的主渠道。这也就是说,目前对商业银行所征收的营业税主要来源于对银行贷款利息收入的课征。商业银行的信贷就是企业的资金筹集活动,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始终。而企业生产经营的最终成果既有可能征收增值税,也有可能征收营业税。这主要取决于企业的经营性质,如贷款企业为工商企业,其商品销售收入中通常就包含向商业银行支付的贷款利息成本,增值税的税基中也就包含贷款利息收入,即对贷款利息也同时征收了增值税;如贷款企业的经营业务为营业税应税劳务,其营业收入中通常就包含向商业银行支付的贷款利息成本,营业税的税基中也就包含贷款利息收入,即对贷款利息也同时征收了营业税[3]。由此可见,银行的贷款利息收入是贷款企业缴纳过增值税或营业税后的收入,因此,现行的对商业银行课征的营业税,则不容置疑地形成了重复征税。
目前,国内的一些学者就提出,降低税率,缩小税基,即将按照银行贷款利息收入征税改为按照银行利息净收入(贷款利息收入与存款利息支出的差额)征税。这些设想有效吗?
我们不妨先举例分析,降低营业税率对银行营业税的影响。现行的银行营业税可以用公式表示如下:
银行营业税= 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率
= 贷款规模×贷款利率×营业税率
假设商业银行的贷款规模为2万亿元,贷款利率为4%,现行营业税率为5%,那么商业银行目前应缴纳的营业税就应当是40亿元(20000亿元×4%×5%);如果商业银行的贷款规模和贷款利率都保持不变,而是将银行营业税的税率由目前5%降低到3%,则商业银行应缴纳的营业税就是24亿元(20000亿元×4%×3%),商业银行减轻税负16亿元(40亿元-24亿元);如果仅仅是商业银行的贷款规模保持不变,在将银行营业税的税率由目前5%降低到3%的同时,将贷款利率由4%上调到7%,则商业银行应缴纳的营业税就应当是42亿元(20000亿元×7%×3%),商业银行增加税负2亿元(42亿元-40亿元);同样,如果仅仅是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保持不变,在将银行营业税的税率由目前5%降低到3%的同时,将贷款规模由2万亿增加到4万亿,则商业银行应缴纳的营业税就应当是48亿元(40000亿元×4%×3%),商业银行增加税负8亿元(48亿元-40亿元),如果上述的银行营业税率下降、贷款利率提升和贷款规模扩大等三种情况同时发生,情况又会怎样呢?此时,银行应缴纳的营业税就应当是84亿元(40000亿元×7%×3%),商业银行增加税负44亿元(84亿元-40亿元)。
很显然,银行所缴纳的营业税要受到贷款规模、贷款利率和营业税率等三个因素的影响,单单降低银行营业税的税率,并不能确保降低银行的营业税负担。
如果我们再将眼光转移到缩小银行营业税税基这一设想上,结果又会如何呢?上述的银行营业税公式就会改变为:
银行营业税= 利息净收入×营业税率
=(贷款利息收入-存款利息支出)×营业税率
=(贷款规模×贷款利率-存款规模×存款利率)×营业税率
与上同理,银行所缴纳的营业税要受到营业税率、存、贷款规模和存、贷款利率等多重因素的影响。贷款规模的扩大;贷款利率的提高,以及存款规模和存款利率的缩小、降低,依然有可能使银行的实际存贷款利差大于现有的贷款利息收入。所以,简单地缩小银行营业税的税基,也一样不能确保降低银行的营业税负担。
正是因为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商业银行的贷款规模和贷款利率都是动态的,具有较大的波动性,进而导致了银行营业税与其税率和税基的关系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并不能简单地表现为比例关系或线性关系。
现在,国内又有一些专家提出,将银行业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即将银行营业税转变为增值税。这能行得通吗?笔者不敢苟同。因为,一方面,核定银行每一笔业务的增值额相当困难。银行在其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增值额通常是从存贷款差额中计算出来的,这一差额还要扣除相关费用和成本,而这些成本费用变化较大且难以确定;同时,银行在一定时期究竟发放了多少笔贷款以及多大的成本也难以核定和计算;另一方面,银行向企业提供金融服务时,由于企业可获得税收抵扣,故银行所缴纳的增值税实际上并没有增加政府的税收收入[4]。因此,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扩大到银行,既不能扩大增值税税基,也无法减少银行的应纳税额。尤其不能令人释怀的是,不论是降低营业税税率、缩小营业税税基还是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都不能从根本上摆脱对贷款利息收入的课征,自然也就不能彻底地避免重复征税。可见,要想有效地避免政府重复征税,只有取消银行营业税——这“华山一条道”。(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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