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学杂费水平高速增长,高等教育投资的公益性不断缺失
我国于1986年试行招收自费生制度,1989年正式确立大学生缴费上学制度,1997年开始实行统一的学费制度。现在江苏省每生每年交纳的学费是普通类本科学生4 600元,艺术类本科学生6 800元;普通类专业的学费为每生每学年4 140元,艺术类专业的学费为每生每学年6 800元。每生每年交纳的住宿费在800至1 500元之间。据崔世泉等人研究,大学生学杂费每生每学年为6 112元,江苏省为6 464元。江苏省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大学生学杂费水平由低到高排第20位。2008年全国全国高校学杂费占全部教育经费总额的17.54%,而2010年江苏省高校学杂费占全部教育经费总额却达32.9%。学杂费收入已成为继财政拨款之后的第二大经费来源渠道。学杂费的高速增长已大大超出了绝大多数民众的经济承受能力。据有关大学贫困学生人数调查统计,重点院校贫困学生为20%,一般院校则达到40%,一些农村家庭为支付子女的高校学费而负债累累。这显然有悖于政府应承担的公益性责任,造成不同阶层的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并不平等,严重影响了教育的公平性。
三、促进江苏省高等教育财政经费投入增加的建议
高等教育财政是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基础。现阶段, 江苏省应按照高等教育大众化的要求,努力构筑以大力增长的财政投入为基础,以更加完善科学的多元化投资体制为支撑的公共教育财政体制。具体如下:
(一)落实法定增长,明确投入目标,强化政府责任
1.树立法律意识,落实“增长”与“为主”的规定。1995年3月18日通过的《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七章——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第五十三条规定: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第五十四条规定: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第五十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1998年8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第七章——高等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第六十条规定:国家建立以财政拔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高等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因此,江苏省不仅要落实“增长”与“为主”的规定,而且在九年制义务教育已经落实之后,更要提高高等教育财政性经费占整个财政性教育经费总额的比例,同时,加大高等教育财政性经费的增长幅度,促进高等教育财政性经费的不断增加。
2.明确政府财政性经费投入目标。《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在第十八章——保障经费投入第五十六条加大教育投入中指出:“提高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2012年达到4%”;《江苏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在序言中指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是我省加快发展创新型经济、全面建设更高水平小康社会、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关键阶段,也是深化教育改革、推动教育创新、加快教育发展、建设教育强省、实现教育现代化的重要时期,在第一章——建设教育强省,实现教育现代化中指出:“以建设教育强省、实现教育现代化为主线”。但在(讨论稿)中曾提出在2015年前化解完高校债务,正式稿中却未再提到,同时在“保障教育投入稳步增长”中仅提出了“依法加大政府对教育的经费投入”、“健全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体制”、“健全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优化公共教育资源配置”、“健全教育经费监管机制”等定性概念,却没有提出在何年江苏省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达到什么水平,更没有提出在在何年达到4%的全国平均水平。而2010年江苏省财政教育经费仅占地区生产总值的2.23%,比全国平均水平3.66%低1.43个百分点。2010年江苏省地区生产总值为40 903亿元,如果能达到全国平均3.66%的水平,江苏省财政教育经费总额即为1 497.05亿元,比原实际投入的923.46亿元多574.59亿元。如果将其中的20%用于高等教育则为114.92亿元,并用于归还债务,那么江苏省高校债务即可降至101亿元。而2010年江苏财政系统按照全省教育工作会议和《江苏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要求,只提出“实现2012年江苏财政教育支出占一般预算支出比例高于中央核定的比例”的目标。在《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实施意见》中也只是提出“确保财政教育支出占一般预算支出比例明显提高并达到或超过省核定要求,确保到2011年全省这一比例超过17.5%、2012年超过18%”。因此,即使江苏省地区生产总值偏大,近期实现4%有一定困难,但也应明确今后一段时间内江苏省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努力去争取达到规定的目标。
(二)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政策落实
发展改革部门要落实用于教育的基本建设投资;教育部门要进一步推进部门内部教育资金整合,加强教育经费安排使用管理;财政部门要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教育投入力度,强化资金和资产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要保障教育项目建设用地;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按规定减免相关建设费用;税务部门要加强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工作;教育督导部门要加强对教育经费投入和使用管理的督导检查力度。
(三)多渠道筹集资金,增加财政性教育经费来源
第一,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教育费附加制度。教育费附加统一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际缴纳税额的3%征收。第二,全面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统一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际缴纳税额的2%征收。第三,计提教育资金。从每年以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方式出让国家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中,按照扣除征地和拆迁补偿、土地开发等支出后余额10%的比例计提教育资金。第四,切实落实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彩票公益金用于教育的政策。在安排使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时,要优先安排用于教育;要确保从彩票公益金中划出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教育,并逐年增长。第四,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教育。各地要积极完善财政、税收、金融和土地等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企业和个人资金投入教育。对企业和个人教育公益性捐赠支出,按规定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要落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规费减免政策,对教育工程建设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政府性基金,要按政策规定予以减免;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在服务双方协商的基础上,适当予以减收或免收。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