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从储蓄向投资转移”的市场导向型金融制度改革的逐步推进,金融商品与服务日益向个人生活渗透和扩展。一个庞大的个人金融服务需求市场正在形成,金融消费的范围与内容不断扩展,金融消费已成为社会成员的一种重要消费活动。如此同时,金融服务领域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情况也日益严重。遍观我国的金融立法,都是以规范金融机构、构建金融机构与金融监管者之间的关系为内容,对金融消费者行为的调适和规范完全交由民商法(主要是合同法)或刑法(违法后承担刑事责任)来完成。将金融消费者保护作为金融监管的重要目标,其理念在于金融业中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者与消费者之间存在极大的信息不对称——金融创新更加深了此种信息不对称,给金融商品提供者利用信息优势欺凌盘剥消费者提供了渠道和机会,而消费者的利益如果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和保障,则会动摇公众对金融业的信心,危害一国整个金融体系和经济,因此,金融消费者保护是金融体系的一个重要基石。
已经有学者提出,我国可以参考美国立法,在现有的“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架构下,在央行内设置与货币政策委员会序列一致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委员会,负责制定有关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协调并监督“三会”下设的金融消费者保护部门及相关部门的执法状况。B26
统观未来,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金融监管法以经营者主权为中心到以消费者保护为中心,、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不受以金融创新为名义的金融滥用行为之害将是大势所趋。关注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将是金融监管法制的一个重大变革。
六、结语
这场肇始于过度金融创新的次贷危机促使各界对金融监管法治状况予以深刻反思。发端于20世纪六七十年代的金融创新对金融业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但是也因屡屡制造金融危机而给全球金融市场发展蒙上了阴影。B27也许根本原因不在于市场基于营利冲动的金融创新,而在于我们的监管法制。金融创新的发展要求金融监管法制随之发展,包括从结构、体系、内容等各方面的发展。
经过三十年的金融改革,尤其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中国的金融市场发展无论是广度还是深度都是改革开放之初的状况所无法比拟的。当前中国金融业面临着从传统赢利模式向现代赢利模式的转变,金融创新成为当代金融发展的主旋律之一,金融衍生产品的发展和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将对我国金融监管模式和金融法制提出新的挑战。此次危机并没有对我国的金融安全和金融体系造成大的影响,我们虽然不必像美国一样“危机立法”,但是在这个创新、开放的时代,我们应该确立以创新为导向的立法指导思想,来构建我国的金融监管法制。一方面要防止僵化的金融监管法规束缚了金融创新的深化,另一方面,要通过次贷危机的教训认识到金融监管法制对金融创新风险的监管和防范的重要作用。
本文讨论的金融商品横向规制、功能监管、原则导向监管、金融消费者保护等域外金融监管已经采取或正在实行的变革,从长远的全球化战略来看,这些也是我们金融监管法制变革的趋向。中国的金融监管模式根植于国内的金融环境,域外的视角提供了经验和教训,需要加上本土的智慧来消化和吸收。可以预见,这些变革在我国的发生和发展并不会很顺利——面对混业经营、金融交叉新产品的滚滚潮流,横向规制和功能监管在我国虽然也是大势所趋,但是学者也发出了“横向监管能走多远”的疑虑。B28而我国现在“一行三会”之上的联席会议制度和金融控股公司的主监管制度作为统一监管、功能监管的初步探索,其实际运行效果差强人意。原则导向监管较规则导向监管对金融创新有更大的包容度,但原则导向监管强调监管对象的主动参与,需要监管机构与监管对象之间应保持透明、密切与合作的监管关系,从我国目前金融监管者的监管经验和被监管者的行业自律等的现实情况来看,我国还并不具备全面推行原则导向监管的现实条件。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也经常被金融经营机构侵犯,并且并没有得到监管层的重视。但是次贷危机让我们认识到,欺诈横行的创新市场隐藏的巨大风险,如果不重视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损害市场信心,一样会导致系统性风险爆发,引发金融危机。这为我们现在的金融监管法制开辟了一个新的领域——金融消费者保护。但在这个新领域,我们该如何从立法上重视,在监管实践中面对利益冲突和经营机构的强势地位,监管者如何权衡和偏向等等都是有待探索的。
总之,这些应对金融创新的金融法制变革能否在我国真正实现,如何实现都需要我们进一步分析论证。本文的意义可能更在于“大胆假设”,故题为“变革趋向”,“小心求证”需要我们充满智慧的金融实务工作者来完成,也许前进的道路是蹒跚的,但是我们终将前行。
注释:
①徐克恩、鄂志寰:《美国金融动荡的新发展:从次贷危机到世纪性金融危机》,《国际金融研究》2008年第10期。
②关于美国次贷危机爆发的原因,学者给出了很多解释。有代表性的观点是:一是美元与黄金脱钩,变成不受约束的货币,二是美国内部经济结构失衡,储蓄率过低;三是货币超发,导致物价上涨或股市、房市价格上涨。参见吴敬琏:《吴敬琏详解美国金融危机》,《湖北日报》2009年1月20日,第009版。笔者认为以吴敬琏为代表的观点揭示了次贷危机的深层原因,但这些深层次的问题都是借着“金融创新”这个载体来危害金融体系的。
③See,Zachary J. Gubler:” The Financial Innovation Process: Theory and Application”,(2011) 36 Del. J. Corp. L. 55。
④新华社记者综述:《布什试图为二十国集团峰会定下基调! 》( 2008 年11 月14 日), 载新华网,http: / /news .xinhua .net.com /world/2008.11 /14 / content_ 10357675.htm, 2011-02-16。
⑤英国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涵盖证券市场、期货市场、货币市场、外汇市场。其中的“投资商品”定义包含“存款、保险合同、集合投资计划单位、期权、期货以及预付款合同等”。通过金融变革, 伦敦金融市场的国际地位日益加强。欧盟内部则出现了金融服务区域整合, 欧盟成员国的金融法制也逐渐呈现统一和国际化趋势。德国通过2004年的《投资者保护改善法》对《证券交易法》进行了修改, 导入了新的“金融商品”概念, 对“有价证券、金融市场商品以及衍生品交易等”作了界定。2006年日本制定并实施《金融商品交易法》,该法将传统规范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外汇交易、投资信托、证券化产品、产品基金等金融商品的法规统一起来,彻底整顿金融法制。2007年7 月3日, 韩国国会通过了《资本市场整合法》。该法于2009年2月4日正式施行。该法使韩国的金融产业结构三分为“银行业”、“金融投资业”及“保险业”。该法使韩国的《证券交易法》、《期货交易法》、《间接投资资产运营法》、《信托业法》、《韩国证券期货交易法》、有关综合金融公司法律、企业重组投资公司法等多部法律被废止,由《资本市场整合法》统一调整金融投资业。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