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资产减值准则概述
财政部于2006年2Yl 1 5日正式发布 了《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 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并规定 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
行,这意味着资产减值会计作为一个相 对独立的财务会计分支的地位已在我国 确立。这些准则在参照国际会计准则、 考虑我国现阶段基本国情的基础上,在 引入公允价值、规范资产减值计提方法 等方面实现了诸多突破。本文将从新资 产减值准则与原企业会计制度的比较分 析中揭示新资产减值准则的主要内含。
1.引进了单项资产、资产组、资产 组组合、总部资产等概念
新准则对资产组、资产组组合及总 部资产的减值处理的原则、程序和方法作 出了详尽的规定,使其更具有操作性。例 如,对于单项资产,如果难以估计它的可 收回金额,应当按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估 计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再进行资产组减 值损失的确认和计提,根据资产组内各资 产的账面价值比重分摊到各资产进行各项 资产的减值损失确认。这是原制度与准则 所没有的全新的规定,从而使企业在资产
减值处理上更趋于合理。
2.新资产减值准则适用范围扩大 原会计制度在计量程序和方法上,
只对短期投资等八项资产作出了明确规 定,其他资产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新准 则扩大了其适用范围,明确规定除存 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计量的投资 性房地产、消耗性生物资产、建造合同 形成的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融资租 赁中出租人未担保余值、金融资产、未 探明矿区权益计提减值外,相关准则有 特别规定的,应当按其规定处理。此 外,新准则适用范围还包括单项资产和 资产组,并规定了两项在适用范围上各 自的特定范畴。
3.资产减值损失的计量及转回 新准则规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应当
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 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
者之闯较高者确定。然而,企业会计制 度所规定的可收回金额,是指资产的销 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 用寿命结束时处置中形成的现金流量的 现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这个定义与新 准则相比较而言,并没有采用公允价值 这一计量属性,因而存有较大的差异。 在资产减值损失转回的问题上,新准则 废除了以前期间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可以 转回的条文,明确规定固定资产、无形 资产及其他资产(不包括存货、投资性 房地产、建造合同资产、生物资产及金 融资产等)减值一经确定,在以后会计 期间不得转回。该条规定有力遏制了企 业利用减值准备转圆进行利润操纵的不 良现象,是新准则的一大亮点,也更体 现了谨慎原则。
二、新资产减值准则执行中出现的 问题
新资产减值准则规定“对资产计 提的减值准备一经确认在以后的会计期 间不得转回”,这一规定,使得企业利 用计提减值准备操纵利润、粉饰财务报 表的空间缩小,能有效地制止企业利用 资产减值准备进行盈余管理的行为。但 是,新准则体系实施的效果要受到诸多 因素的影响,其主要表现是新准则执行 中出现的问题。
1.资产减值损失的确定 首先,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运用
给资产减值损失的确定带来了一定的困 难。由于我国目前的资产信息和价格市 场尚不透明和完善,不能定期、及时公 布各种资产的最新市价,使企业很难获 得当前真实、合理的市场价格,从而难 以客观的计量依据来确认可收回金额 等,这就使企业资产减值损失的计提缺 乏客观的资料基础。其次,对资产组计 提减值准备可操作性差。资产组概念的 引入,在理论上是科学的,同时也体现 了与国际惯例的接轨,但是在实际操作 中却存在很大的困难。因为认定资产组 最关键的因素是该资产组能否独立产生 现金流入,在多项资产共同作用带来现 金流量的情况下如何对资产进行组合, 需要依赖会计人员大量的职业判断,缺 乏客观性。此外,资产组的划分缺乏 明确的标准和应用的经验,在这种情况 下,不管是监管部门还是注册会计师都 难以对此进行判断,客观上可能诱使企 业利用资产组的划分来操纵资产减值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