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新准则前后我国合并会计处理 方法的选择
1.新准则前我国合并会计处理办
法的选择 我国自1995年颁布((合并会计报
表暂行规定》,1997年发布兼并暂行 规定等有关规定以来,一直都只规定 允许采用购买法处理合并业务,从未 明确规定企业是否可以采用权益结合 法。但自1 999年清华同方以股权交换 方式吸收合并山东鲁颖电子使用权益 结合法之后,我国实践中已经产生了 多起采用权益结合法的案例。因此权 益结合法的使用称为我国会计制度之 外的默许行为。
(1)权益结合法,要求按照目标
公司资产和负债的初始“历史成本” 基础结转。采用权益汇总的会计方法 时,公司兼并后的合并主体的收益在 任何时期都得合并报告。如果后续的
财务报表包括先前年份的数据,那么
它需要反映权益合并汇总的会计处 理。
采用权益汇总法时,允许收购公 司以折旧面值处置收购的资产,以当 前的价值出售它们,并将资产出售收
入计入为随后年份的收入。例如,假
设公司A收购公司B,以价值一亿美 元的股票交换价值一亿美元的资产, 执行价值却为2500美元。合并后,A 公司可以出售其收购的资产并在财务 报表中报告资产面值和购买价格的差 价,即7500万美元,作为其盈利。这 样,汇总法可以被用来操纵净收入的 会计核算。
(2)购买法,要求为目标公司建
立新的“历史成本”基础。采用购买 法时,收购方只需从购买日之后开始 报告被收购公司的收益。采用购买法 时,收购公司将把收购成本分摊到收 购的资产和承担的负债中去。在公司 并购业务中所有可确认的收购资产和 承担的负债,不管是否在目标公司的 财务报表中列示,都应该承担一部分 被收购公司的成本,通常等于收购时 的公平价值。假设在一项应税交易中 (以现金支付时为应税交易,而以股 票收购时为免税交易),成本基础的 升高可使税前列支的项目扩大,减少 税收。
被收购公司成本超过分摊给可确 认的收购资产总额的超额部分减去其承 担的负债所剩余的值,即被计入为该公 司的商誉价值。这种价值在一个合理的 期限内(1993年美国税法规定为15年)要 在财务报表中核销。这样,采用购买法 时,报告的净收入要低于采用权益汇总 法所报告的收入。这是因为购买法允许 较大的折旧获商誉价值的分摊,同时购 买法也使得公司的现金流非常高,因为
折旧或商誉分摊都可作为税收扣项而减
少了税收的支出。 比较而言,权益法和购买法在
会计处理上存在许多不同的地方。第
一,购买法要求购买方案公允价值计 入购入的净资产,将购买价格与公允 价值之间的差额部分确认为商誉或负 商誉。第二,如果采用股权支付的办 法进行合并,购买法要求按换出股份 的市场价格将被并企业的所有者权 益加计到投入资本(股本与资本公 司),但不确认被并企业的留存收 益;而权益法则按被并企业的账面总 额合并投入资本,被并企业的留存利 润也全数计入。因此使用不同会计处 理方法对合并公司的资产负债表、现 金流、收入计量和杠杆比率等有很大 的不同影响。在我国实践中,合并会 计方法的选择对合并后的净资产收益 率和每股收益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使 用购买法时,购买溢价的摊销使合并 方的净资产收益率比使用权益法时有 较大减少,每股收益也均有不同程度 的下降。
2.新准则对我国合并会计处理方 法的规范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 合并》弥补了旧会计准则和制度中有关 企业合并的空白,使得我国企业会计准 则所涵盖的内容更加完善。新准则的最 大亮点在于权益结合法首次被明确规定 在准则中,规定了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 对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国际上 通行的购买法处理,而对同一控制下企 业合并采用权益结合进行会计处理,充 分体现了中国特色。新准则将企业合并 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 制下的企业合并。其中,同一控制下的 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 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非同一控制下的 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 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
(1)合并成本的确定。同一控制下 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包括合并方在 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它们 应当按照合并日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价 值计量。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 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 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 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 整留存收益。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应当 区别以下几种情况确定合并成本:① 一次交换交易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 成本为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 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 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 公允价值;②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 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每一单 项交易成本之和;③购买方为进行企 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也应 计入企业合并成本;④在合并合同或 协议中对可能影响合并成本的未来事 项作出约定的,购买日如果估计未来 事项很可能发生并且对合并成本的影 响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购买方应当 将其计人合并成本。
(2)合并损益的确认。同一控制下 的企业合并,参与合并企业整个年度 的损益都包括在合并后的企业中。非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企业的收益 包括当年本身实现的收益以及合并日 后被合并企业所实现的收益。
(3)合并费用的处理。同一控制下 的企业合并,合并方为进行企业合并 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应于发生时 费用化计人当期损益,但以下两种情 况除外:
①以发行债券方式进行的企业合 并,与发行债券相关的手续费、佣金 等费用,应当抵减权益性证券溢价收 人,溢价收人不足冲减的,冲减留存 收益。
②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 的,与所发行权益性证券相关的手续 费、佣金等费用,应当按照《企业会 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的 规定进行核算。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 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计入 合并成本。
(4)合并商誉的处理。同一控制下 的企业合并由于按账面价值计量,不 存在商誉确认问题。而非同一控制下 的企业合并,存在合并价差的情况下 取得的各项资产和负债均以公允价值 计量并确认了符合条件的无形资产以 后,剩余部分构成商誉,商誉在每一 会计年度期末进行减值测试。(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