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 演变及与税法差异浅见(2)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谭亚勇 发表于:2010-03-19 16:04  点击:
【关健词】财 务,资产,税法,合并形成
三.我国合并会计处理方法与税法 比较 我国合并会计处理方法对纳税 有不同影响。采用购买法进行企业合 并的会计处理有节税的作用。这主要 体现在以下方面:减少合并企业留存 收益,增大未来税前利润补亏的可能 性,

三.我国合并会计处理方法与税法 比较
我国合并会计处理方法对纳税 有不同影响。采用购买法进行企业合 并的会计处理有节税的作用。这主要 体现在以下方面:减少合并企业留存 收益,增大未来税前利润补亏的可能 性,从而增大了潜在的节税作用;增 加合并企业资产价值,相应计提的折 旧也增加,这就带来减轻税负的作 用,即加大资产的未来“税收挡板’’ 作用;确认被并企业商誉,并在规定 的期限内加以摊销。商誉的摊销,加 大了合并企业未来经营成本,减少了 合并企业的未来利润,从而可为企业 实现节税的目的。相反的,权益结合 法则不具有上述节税作用。按现行制 度,我国企业合并中有关企业所得税 处理规定如下:
1.控股合并的税务处理。税法没
有明确规定控股合并方式下合并方的税 务处理,但是,按照所得税法的基本原 则,不论该项控股合并是否属于同一控 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均应按其公允价值作为计税基础;同 时,付出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处理, 即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计税基 础的差额确认应纳税所得额。
举例2008年5月2日,A公司与B公 司达成协议,约定A公司以无形资产 和银行存款作为对价,取得B公司80% 的股权。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原价为
900万元,已计提累计摊销100万元, 已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50万元,公 允价值850万元;银行存款3000万元。 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合并日,B公司 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5000万元。
如是同一控制,合并方A公司在 合并日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4000
银行存款              30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250
如是非同一控制,合并方A公司在 合并日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             3850 累计摊销                 100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50
贷:无形资产                900 银行存款               3000 营业外收入              100
但从税法角度看,不论A公司、 B公司是否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两个公 司,甲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 均应为6050万元;同时,均应将无形 资产的公允价值850万元与其计税基础
800万元(假设无形资产的会计摊销额 与税法一致)的差额50万元确认为处置 损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同一控 制下,A公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 万元;在非同一控制下,A公司应调 减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1   00-50)。
2.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的税法处 理
(1)应税合并。通常情况下,被合 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 全部资产,计量资产的转让所得,依 法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 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 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有关资 产,计税时可以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 确定成本。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取得合
并企业的股权视为清算分配。
(2)免税合并之一。合并企业支 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 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 价证券和其他资产(以下简称非股权支 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 (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 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事各方可选 择按下列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
一是被合并企业不确认为全部资 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 得税。被合并企业合并以前的全部企 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 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
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 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 关的所得弥补。具体按下列公式计 算:某一纳税年度可弥补被合并企业准则解析l Analysis of Criteria
都净资产公允价值)。 二是被合并企业的股东以其持有
的原被合并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
交换合并企业的股权(新股),不视为出 售旧股,购买新股处理。被合并企业 的股东换得新股的成本,须以其所持 有旧股的成本为基础确定。但未交换 新殷的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取得的全部
非股权支付额,应视为其所持旧股的
转让收入,按规定计算确认财产转让 所得或损失,依法缴纳所得税。
三是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全 部资产的计税成本,须以被合并企业 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
(3)免税合并之二。关联企业之 间通过交换普通股实现企业合并的, 必须符合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的原 则,否则,对企业应纳税所得造成影 响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
(4)免税合并之三。被合并企业的 资产与负债基本相符,即净资产几乎 为零,合并企业以承担被合并企业全 部债务的方式实现吸收合并,不视为 被合并企业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 部资产,不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合 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全部资产的成 本,须以被合并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 础确定。被合并企业的股东视为无偿 放弃所持有的旧股。
2.企业合并中税收优惠制度的继 承。
我国目前对企业合并税收优惠 是采取有条件的继承。对合并前各企 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未享受期满, 且剩余期限一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
审核批准,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可继 续享受优惠至期满。剩余期限不一致 的,应分别计算相应的应纳税所得 额,分别按税收法规规定继续享受优 惠至期满。合并后不符合减免税优惠
的,照章纳税。
3.有关企业合并的其他减免税政 策。
企业合并除了有条件的所得税免 税外,也给予了少量其他税的减免。 比如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营业 税;转让企业的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 货物的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对于两个 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 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对 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 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等。口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


在当今市场环境下,企业面临的 风险和不确定性越来越大,单纯的历史 成本核算已不能反映企业资产的真实状 况。于是,资产减值会计准则应运而 生,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成熟。 但是,对于准则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 题,还有待我们进一步探讨。(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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