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银行调控货币流通规模的功能与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的职能紧密相联系,因为中央银行调控货币供应,在需要时只有她可以创造货币,并通过对商业银行及对政府的贷款向经济体注入所需要的资金,这一点在经济下降
中央银行调控货币流通规模的功能与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的职能紧密相联系,因为中央银行调控货币供应,在需要时只有她可以创造货币,并通过对商业银行及对政府的贷款向经济体注入所需要的资金,这一点在经济下降周期或者经济危机时显得尤为重要。我们看到美联储在金融危机之后启动两轮量化宽松货币政策,就是在落实其最后贷款人的职能。
现代中央银行当然还有另外一个职能,那就是政府的银行。这是逐渐派生出来的中央银行的一个职能,也就是中央银行代行政府的出纳,为财政部代行收付。由于这一职能不是中央银行所必须的职能,对于中央银行履行其基本的货币发行和调控的职能没有内在的逻辑关系,所以有些国家政府财政部并不在央行开户,而是在专门的指定的商业银行开户来代理政府收付的职能。由于现代政府的行政部门存在不断扩大开支,不断向中央银行借钱的倾向,通货膨胀在纸币流通制度下便逐渐成为一种难以克服的经常现象。于是,有些国家国会还制定了相应的法律限制行政部门向银行借钱,比如规定政府的债务上限,比如禁止政府向中央透支等,有些国家还在法律上赋予了中央银行一定的独立地位,不把中央银行隶属于行政部门管辖。但是,这些制度安排总体上都只是保障中央银行不过度服从行政部门财政扩张的要求,避免严重通胀,而并不是否定中央银行作为最后贷款者的职能,甚至不是为了限制中央银行作为政府银行的基本职能。号称具有非常大的独立性的美国联邦储备体系在美国经济需要时毫不犹豫地配合美国政府的经济政策,直接购买美国政府债券,履行其最后贷款人的职能就是最好的说明。
所谓“最后贷款人(Lender of Last Resort LLRS)”概念最早由英国著名评论家、商人沃尔特·白芝浩(Walter Bagehot)于1873年在其名著《伦巴特街》中提出,当时他建议英格兰银行要公开宣称在市场发生恐慌时扮演“最后贷款人”的角色。自那时以来,经典的中央银行教科书都会提到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的职能,即在市场资金普遍紧缺,市场恐慌发生时,中央银行是最终能够向商业银行提供信贷的主体。对于最后贷款人的职能,后来的学者们又不断地提出了很多见解。一般得到公认的两条原则:一是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最后贷款人角色必须被限制在只向资金暂时周转不灵的商业银行贷款,而不能向资不抵债、濒临破产的银行贷款;二是只能为了维护金融系统安全,而不是为了解救个别银行而提供最后的贷款。20世纪80-90年代,一些西方学者对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的角色提出了质疑,他们认为中央银行毫无顾忌地在需要时向银行提供贷款,将会助长道德风险。另外一些人认为,如果银行间市场功能完善,中央银行并没有必要作为最后贷款人对周转不灵的银行提供贷款,银行间市场可以为其提供资金。但是,也有学者考察了战后中央银行的实际行为后发现,大多数中央银行都扮演了最后贷款人的角色。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能仍然有必要存在,只是行使这一职能的时间应该是在金融危机来临时,或者市场存贷利差急剧扩大时。东南亚金融危机后,一些学者甚至提出了国际最后贷款人的角色的问题,这也正成为国际金融体系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因此,尽管对于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能在理论上有争论,在实际运行中,各国中央银行在需要时都扮演了这一角色。美联储在此次金融危机后的行为更加证明,中央银行这一职能是无法缺失的。
最后贷款人的职能为什么那么重要?实际上这一职能是在金融危机和经济衰退来临时,整个金融体系保持稳定、避免崩溃的重要保障。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职能可能会令货币额外增发,并可能加剧通货膨胀,但是即便仅仅为了维持金融体系的秩序和正常的清算功能,恐怕两害相权取其轻,也不得不付出这样的代价。当然在全球层面,最后贷款人职能是由IMF还是由美联储来承担,这是另外一个话题,涉及国际金融治理,不在本文讨论范围。
三、欧洲中央银行制度设计上的缺陷
欧洲中央银行于1998年6月1日在法兰克福成立,这是货币银行史上的一个重大的创举,因为在没有一个相应的联邦中央政府的基础上创建了一个新型中央银行。说它新,不仅是因为它没有一个与之对应的政府赋予它独断的货币发行垄断权,这个权利是通过参与国政府以协议的形式让渡的
欧洲中央银行的地位依1993年通过的《欧盟条约(the Treaty on European Union, 简称TEU)》而建立,2009年生效的《里斯本条约,(全称the Treaty on the Function of European Union,简称TFEU)》除了在第119、121、127、129、130等条款中对ECB/ESCB作了规定外,还以专门议定书 4(Protocol No 4 )形式对欧洲中央银行和欧洲中央银行体系的地位作了详细规定(简称ECB/ESCB地位条款)。
;还在于它不仅是一个欧洲中央银行(ESB),而且还有一个欧洲在中央银行体系ESCB,各个成员国的中央银行是这个体系的组成部分。
欧洲中央银行的管理委员会(Governing council)是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制定货币政策和欧元体系的其他规则,执行理事会是最高行政机构,负责执行货币政策和其他管理委员会赋予的管理和监管任务,该两个委员会都由欧洲中央银行行长担任主席。而全体委员会只是一个咨询协调机构,对欧元区货币政策不负任何责任,只是负责在欧盟非欧元区成员国与欧元区的政策协调和非欧元区成员国货币与欧元固定汇率的事务。这个体制保障了欧洲中央银行行长实际上具有非常大的货币政策独立决定权。
为了保证欧洲中央银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和权威,欧盟在制度上作了非常详细的规定,避免成员国政府和欧盟委员会的任何机构对欧洲中央银行执行理事会施加影响(TFEU第130条款)。并规定欧洲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首要目标,就是维持价格稳定,只有在与这一目标不相违背的情况下,欧洲中央银行才应该支持欧盟的经济政策和为TEU第3条款规定的目标作贡献(TFEU第127条款)。这种体制上的独立性,使得欧洲中央银行可以专心致志地控制物价稳定,抑制通货膨胀,不受欧盟成员国政府其他政策目标的影响和扰乱。这些规则已经在实际运行中被贯彻,并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自欧洲中央银行成立以来,欧元区的通胀水平一直被控制在较低的水平(见图2),且比美国还要稳定。由于这一点学术界已
经有比较多的论述,笔者不想在这里重复。本文要强调的是欧洲中央银行在以稳定物价为目标的货币政策制定和执行上的成功并不能证明整个欧洲中央银行体制没有缺陷。因为中央银行的职能不仅仅是货币发行和维持货币币值的稳定,中央银行还负有在经济发生危机时保证经济和金融稳定运行的职能,这个职能与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职能相联系。而恰恰在这个职能上,欧洲中央银行存在缺失。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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