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 在健全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方面,学者们都倾向于建立健全农村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23],实现依法监管。应通过制定法律制度和出台优惠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农村地区的资金投入和金融服务
(三)完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
在健全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方面,学者们都倾向于建立健全农村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23],实现依法监管。应通过制定法律制度和出台优惠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农村地区的资金投入和金融服务,支持农村经济的发展。一方面加快农村金融发展的配套机制建设,另一方面还需进一步完善担保抵押制度。除此之外,还应配套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加快法律法规制定的步伐,通过法律体系的完善,逐步实现“政府主导,人力助推,部门联动”的金融生态环境创建机制。
(四)优化金融监管环境
优化监管环境的做法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政府用立法手段来保障农村金融的支持力度;二是政府提供持续的正向激励措施扶持农村金融机构。另外,法理基础环境的完善也是优化金融监管环境的重要一环[24]。
(五)其他相应对策
完善监管服务、适度调整放宽准入政策、强化监管约束等也是广大学者讨论的对象。提高监管队伍素质,组织监管人员学业务、学法律,建设一支业务精、懂政策、会监管的监管队伍也是实现县域金融监管的有效途径[25]。以满足县域经济发展需要为前提,调动县域金融活动主体的内在动力,构建内生于县域经济、适合我国县域生产要素结构特点的县域金融体系[26]。适当实行金融分层安排,建立适合县域经济的中小银行,并且大力发展农村合作金融[27]。要建立规范化的银行制度,把总分行制改革为银行控股公司,矫正农村金融监管制度的价值定位,更新农村金融监管方式[28]。
四、总结
通过文献梳理可得出:已有文献对我国农村金融的基础理论、现状以及具体对策进行梳理且有一定针对性,但就法律问题分析的系统性来看仍有诸多空白,尤其体现在对县域金融监管的研究。在现有文献的分析中学者主要把县域金融的法律问题集中在制度、体制、改革等方面、且研究多为零散。
本文认为,县域金融监管除了要对我国县域金融机构的性质和职责进行分类,明确县域金融的监管主体和监管职责,设置多元互补的县域金融监管主体制度之外,还应从以下几方面完善县域金融监管:一是创新县域金融监管模式。在我国广大县域区域建立中国特色的新统一监管模式,是有效解决我国县域金融监管问题的一种路径选择。即设立县域金融监管委员会,统一制定《金融业监督管理法》,并专章规定我国县域金融监管的目标、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各监管机构的职责及其关系。二是完善我国县域金融监管立法。通过提高农村金融监管法律位阶,将金融监管政策“法律化”,扩大县域金融监管对象等手段,为我国县域金融监管提供良好的金融生态法律环境。三是强化县域金融风险防范体系。通过建立健全县域金融征信体系、完善县域信贷保险制度、设立风险应急基金以及拓宽补充资本金渠道来降低县域金融风险。■
(责任编辑:陈薇)
参考文献:
[1]戴文宝,蔡学安.边远县域农村金融存在的问题与改进设想[J].金融博览,2009(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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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曹洪军,马雯.关于县域金融萎缩若干问题的研究[J].生产力研究,2005(2):35-40.
[4]王芳.金融生态视角下的民间金融[J].经营管理者,2009(22):4-5.
[5]郝建华.提高县域农村金融机构监管效能之我见[J].中国农村金融,2010(6):84-86.
[6]秦宛顺,钟行宁.我国县域经济增长与金融发展关系的实证分析[J].综合竞争力,2010(4):64-70. [7]刘金顺,浅析我国金融法律制度下的分业经营和分工监管[J].现代经济信息,2010(19):159.(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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