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三十年劳资关系发展的回顾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中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些变化都是源于改革开放。中国的劳资关系亦是如此,今天劳资关系与改革开放前相比,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从国家分配到自主择业,从计划用工到市场选择,从行政管理到法律法规,从终身制到合同制,从固定工资到协商劳资报酬,从劳动保险到社会保险变化数不胜数。简单的说,劳资关系是从国家化、行政化向企业化、市场化的一个发展,并且初步实现了法制化。所有这些变化是渐进的,是谨慎的,但它的影响是巨大的,广泛的,因为劳资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是最普遍的社会关系,其变化的影响是深远的。
市场化劳资关系逐步形成并占据了主导地位
中国的经济改革政策,其突出特点是在保持原有制度不变或对原有国有企业和计划经济实行渐进改革的同时,允许非国有经济特别是非公有经济在体制外的发展;这种改革政策在城镇形成了两种不同的用工制度,一方面是政府管理部门,另一方面是市场主导部门。在市场主导部门即非公有制领域,其劳动关系从一开始就是典型的市场化劳资关系:劳资关系双方主体明确,是典型的劳资关系和雇佣关系;劳动力资源的配置完全由市场价格来决定,身份、等级和地位在这里不起作用,不存在对农村劳动力的就业歧视,企业也没有诸如干部和工人的固定身份;劳动力的价格完全由市场调节,并且反映不同素质劳动力的稀缺程度和劳动者的实际贡献;劳动关系双方保持着明确的契约关系,企业和职工按照雇佣合同保留着解雇和辞职的权利,等等。
从就业人数来看,我国非公有制企业的从业人数已经远远超过国有企业,私营企业的从业人员占了多数,也就意味着市场化的劳资关系在数量上逐渐占据了主导地位。
(二)计划经济的遗留问题亟待解决,向市场化劳动关系过渡还面临艰巨的任务
改革开放的过程中一个重要的,艰难的变化就是从计划经济到商品经济的改变,经济体制的变化对劳资关系的影响是深远和巨大的。在中国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主要实行全民所有制,国家代表全社会直接管理企业生产,从政治上说,劳动者和企业管理者都是国家的主人,双方处于同等的地位,权益也都由国家决定,双方都没有形成独立的利益主体,因而,从形式上看,那时的劳动关系是一种平等合作的关系。但是,由于当时国家是通过指令性计划和行政手段来管理企业的,企业中的员工和管理人员都处在不同的行政等级中,所以,这种劳资关系实际上是一种行政等级的上下级关系。企业劳动关系直接表现为政府的劳动行政管理。在这种劳动关系形式下,工人和管理者都缺乏努力工作的动力和压力,企业管理也难以适应社会需求,由此造成的效率低下和经济浪费等已成为人们所诟病的问题。有效供给的不足,使表面上的平等合作的劳动关系掩盖了工人之间、工人与管理者之间、管理者之间由于短缺引起的利益矛盾和冲突,劳资关系实际上处于一种隐藏在行政约束下的状态。
市场化劳动关系已经占了主导地位,并不等于说我们已经完成了由计划经济的劳动关系向市场化劳动关系的过渡。在实现向市场化劳动关系过渡中,我们面临的主要任务有两个方面:一是清除旧制度下形成的等级制和身份制,消除劳动力市场的行政分割和扭曲,建立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实现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上的平等竞争和公平就业,特别是实现城乡劳动者的平等就业;二是解决下岗职工的劳动关系和转制国有企业职工的身份转换问题,用支付经济补偿的办法,使其实现市场化就业,转入市场化的劳动关系。 (三)市场经济加速转型的过程中劳资关系逐渐紧张
近些年来,我国一些企业包括某些国有企业中发生的问题不容忽视,而一些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中的劳资关系更令人忧虑。如部分企业用工不规范,滥用“试用期”,不与职工签订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强迫工人长期加班加点,拖欠、克扣工人工资、逃缴社会保险费等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另外,一些企业为了降低生产成本,设备陈旧,无安全措施,工伤事故频繁,职业病有增无减,使劳动者的身心受到伤害。由于我国劳动力资源总体上供大于求,雇主常常以“你不愿意干,有的是人干”相要挟,使得劳动者不得不作出让步。就是正规企业内部也普遍存在两类用工,以减少正式职工而大量招用非正规就业者来规避现有的劳动法规。一味追求低成本,使劳动力市场出现“寻低竞争”。再者政府的干预和查处力度不够,这集中表现在劳动执法的力度不够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更为重要的是,在劳资力量对比严重失衡的情况下,缺乏一种明确而正确的劳资政策。
据统计,2008年劳动争议呈现井喷式增长,各级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受理劳动争议均大幅上升。据全国总工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统计,2008年全国各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共受理劳动争议44.6万件,调解成功17.1万件,调解成功率为38.3%.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96.4万件,结案86.1万件,结案率为89.3%.各级人民法院审结劳动争议案件28.6万件。与上年同期相比,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受理争议增长4万件,增幅为9.9%;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数增长34.3万件,增幅为98%;人民法院审结案件数上升93.9%。虽说劳资矛盾和冲突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运行的必然结果,但劳动争议案件的快速增长是有其内在原因的。首先,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一方面为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另一方面也成了劳资矛盾和冲突的高发区。由于民营企业普遍“低、散、小”,在激烈的同质化竞争中主要靠压低生产成本来获得竞争优势,一些企业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往往无视职工权益,肆意压低劳动力价格、延长工作时间。其次,国有企业的改革也使原来相对稳定的劳动关系出现了局部紧张。由于国企改革没有现成经验可循,再加上相关政策措施不完善,致使部分职工利益在改制中受到损害。如经济补偿金标准偏低、社会保险关系没有接续、职工没有得到妥善安置等,使得原来相对稳定的劳动关系出现了局部紧张。
目前,在我国,大部分劳资之间的矛盾呈现出显性状态,但我们依然不能掉以轻心,和谐社会应是各方面利益关系不断得到有效协调的社会,要及时化解不满情绪,避免演变成对抗性矛盾,而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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