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肉搜索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要发挥它的积极作用,需要政府介入规范人肉搜索,发挥作为一种搜索机制在事件传播中的积极作用。2009 年1 月《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立法禁止人肉搜索。有的
“人肉搜索”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要发挥它的积极作用,需要政府介入规范“人肉搜索”,发挥作为一种搜索机制在事件传播中的积极作用。2009 年1 月《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立法禁止“人肉搜索”。有的学者大声叫好,但有的学者认为人肉搜索从本质上讲,只是一个网络工具,重要的在于法律的规范、相关部门的监管、媒体的素养和网民的自律。
3.规范“人肉搜索”的几点建议
3.1通过法律途径规范“人肉搜索”中言论自由权和个人隐私权
从言论自由方面来说,“人肉搜索”的滥用主要是因为现实中公民话语权的缺失和网络中言论自由限制的缺位造成的。言论自由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普通民众的言论自由难以通过大众传媒来释放出来。“人肉搜索”为公众的言论自由权提供了一个新的平台,在现实中缺失的自由权在网络中被完全释放,任何人可以在网络中发表自己的意见,阐述自己的观点,分享网络中的信息。在网络上公众摆脱了对传统媒介的依赖,网络上的言论自由权无限放大,必然会侵犯隐私权。[ ]
在我国,言论自由作为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可侵犯。而对隐私权没有做出具体界定,相对于言论自由权来说,隐私权在“人肉搜索”中一直被漠视。虽然近年来,我国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以及《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中规定:“用户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互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侵犯他人隐私。”但是,这些规定由于法律位阶过低,显然不能系统地对网络隐私权加以保护,在法律实践中可操作性也不强。
随着对个人权益保障的日益重视,公民的隐私权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其作为单独立法的呼声也越来越高。要规范“人肉搜索”必须从法律上明确公民隐私的范畴,明确侵权者的责任及后果,只要这样才能对公众的行为起到规范的作用。
3.2通过制度途径规范网站建设,明确网站及管理者责任
网站在“人肉搜索”中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每一次“人肉搜索”所带来的轰动效应背后,总能看到某些大网站的影子,轰动效应的产生与各大网站的推波助澜是分不开的。“人肉搜索”的“人海战术”决定了参与者众多,同时,搜索事件层出不穷,直接追究相关参与者的责任的难度极大。监管部门通过规范网站管理的角度来规范“人肉搜索”中的搜索行为,应是一个切实可行的途径。
首先,规范网络媒体“把关人”角色。《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 因此,对于类似天涯论坛这种社区网站,它的大量内容由网民提供或是转载,如果其中内容违反法规,应要求网站管理员及时删除,如果不删除或引起侵权行为的出现,应当追究网站责任。网站必须接受社会公众和政府的监督,勇于承担社会责任,营造一个社会和谐发展的舆论和媒介环境。
其次,规范网络媒体中“意见领袖”的作用。“意见领袖”是社会学概念,它强调了个体对群体的影响。在人肉搜索事件中,一些资深网友事实上充当了“意见领袖”的角色。在一些论坛上,他们的观点代表着众多民意,在网民中也有一定的声望。网站管理者应寻找恰当的方式与这些“意见领袖”良好沟通,让网民中的“意见领袖”多一些建设性意见,少一些破坏性意见。可以考虑把意见领袖吸纳为VIP会员或纳入实名制管理,在享受论坛中一些VIP待遇的同时加强对他们的管理,规范以及发挥他们在论坛中的作用。
3.3通过宣传教育途径引导网民自律,维护网络信息传播环境
作为“人肉搜索”的参与主体,网民的参与方式以及网民的自身的素质决定了“人肉搜索”发挥作用的积极与否。因此,通过宣传教育途径提高网民的自律意识,也是规范“人肉搜索”的重要途径之一。
首先,提升网民良好的媒体素养。媒体素养是指使网民使用媒体的能力,媒体素养重要的就是对信息选择、理解、质疑、思辨和反应的能力。例如,路见不平这样的事情,当事人是不是就要拔刀相助?从人道的角度来看,肯定相助。但相助可以分为直接相助和间接相助,直接相助又分为拔刀相助、夺刀相助、口头相助等方式,而间接相助则可去打110。做这件事有多种选择,当事人就要根据当时的情境做恰当的判断和处理。相助之前多问个为什么,克服单纯的线性思维方式,多一些网络交叉式和纵横式比较。对事件及个体进行“人肉搜索”时,网民就会相对理性而至于不盲从[ ]。
其次,规范网民行为,增强网民自律能力。人们生活在两个世界:现实世界和虚拟世界。由于“人肉搜索”引擎的出现和网上越来越强大的民意表达方式,使网民对社会的干预力度和影响力不断加大,使虚拟世界也延伸为现实的一部分,同时网络行为也是现实行为的延伸。网上道德秩序的维护,归根结底还要靠现实中的我们的自省和自觉。“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要把持社会道德底线,要诚实、正直、不损害他人的权益和社会利益,遵纪守法。从社会自主管理的角度考虑,网民有自觉承担起维护网络秩序的责任。互联网需要秩序,需要良好的对话交流环境,需要依法管理,在网络舆论影响社会生活的情况下,网站和网民也需要积极自律,自觉成为和谐社会之一员,开展良性互动。
如果网民借助网络的隐匿性,肆意渲染和放纵自己的言行,在情节比较轻微的时候有必须受到网络监管者的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靠技术手段,必需追究其法律责任。
4.结论
“人肉搜索”既是一种信息搜索工具,又是一种信息的传播工具。不仅为公民提供了一个新的言论自由的平台,拓展了公民行使监督权的渠道;但也无可避免的涉及公开个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权、名誉权等问题。鉴于“人肉搜索”的特点及其搜索结果引起的二重性,有必要对其进行引导与规范。本文从法律途径、制度途径、宣传教育途径的角度,浅议了规范“人肉搜索”的几点建议,让人肉搜索充分发挥它的积极作用,规避它的消极作用。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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