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肉搜索”网络传播规范的路径研究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王印红 吴晶晶 发表于:2011-09-21 23:35  点击:
【关健词】人肉搜索 个人隐私保护 媒体素养 网络自律
:“人肉搜索”作为一种独特的互联网现象,在信息传播的影响上具有典型的二重性。但从本质上讲,它只是一种网络工具。为规范“人肉搜索”的信息传播,在法律途径上,需要立法部门对个人隐私权保护做出明确的规定;在制度途径上,需要政府相关部门明确监管者以及网站建设

“人肉搜索”作为一种独特的互联网现象,伴随着一些网络事件已经成为管理学、传播学、社会学、法学等研究的热点。“人肉搜索”起源于猫扑网络社区,2001年该社区建立了一种“赏金猎人制度”,由信息征集者借助网络平台提出问题,由信息搜集者通过人工搜索给出答案,从而获得一定数量虚拟货币。早期搜索的对象多是音乐、歌曲、图片,到了后期,由于信息搜集者增多,信息来源更广泛,搜索效率更高。网民逐渐利用“人肉搜索”开始调查个人的背景身份或探求公众事件的真相。“人肉搜索”作为一种新型的互联网搜索引擎,反映了网络对人们社会生活、思想观念以及道德实践等方面带来的深刻影响。
  
  1.“人肉搜索”及其特点
  
  古时江湖上被悬赏缉拿的逃犯,一般称被缉拿者为“人肉”。从“人肉”这个词的来源上看,有两个特点:“非官方”和“嫌犯”。现在把搜索方式冠之为“人肉”,既区别于传统的机器搜索,又包含上述两层意思,还带有黑色幽默以及调侃的味道。2008年,Google 给出了人肉搜索的定义:“人肉搜索”就是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变传统的信息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变枯燥乏味的查询过程为“一人提问、八方回应,一石激起千层浪,一声呼唤万颗心”的搜索体验。[ ]
  “人肉搜索”是相对于机器搜索而言的,“人肉搜索”和传统的机器搜索引擎相比,具有群体性、信息传播的迅速性、结果的两面性和自力救济性等的特点。
  (1)群体性。“人肉搜索”是针对个体事件的集中搜索,但却不是一个人所能独立完成的。它是依托成千万网民的自发性和集体性来完成,具有群体性,体现的是群体的心理、群体的智慧和力量。[ ]
  (2)主体行为的复合性。“人肉搜索”的参与主体有四个:网络平台的提供者、信息征集者、信息回复者和论坛参与者。每一次人肉搜索都是由信息征集者发动搜索主题,信息回复者通过搜集、调查而作答,论坛参与者对事件本身发表评论。在搜索过程中,多方主体的行为相互影响,共同推动事件的发展。
  (3)信息传播的迅速性。“人肉搜索”一般在知名网络平台上提出,这些网络平台往往具有很高的点击率;在进行人肉搜索时,信息的征集者为引起更多人的关注,常常起一个比较吸引人的标题,被“人肉搜索”的主人公的行为和行为的结果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夸张嫌疑。这些都使得“人肉搜索”事件的传播力极强。
  
  2.“人肉搜索”影响的二重性
  
  对于“人肉搜索”的影响有两种截然相反的看法,有人认为它弘扬了网络正义,有人认为它侵犯了个人隐私。在现实的生活中,这两种情况确实存在。“人肉搜索”作为一种搜索机制,不仅为公民提供了一个新的言论自由的平台,拓展了公民行使监督权的渠道;但也无可避免的涉及公开个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权、名誉权等问题。对于“人肉搜索”人们形象地描述道,“如果你爱他,把他放到人肉搜索上去,那里是天堂;如果你恨他,也把他放到人肉搜索上去,因为那里是地狱。”它的积极的作用表现在:
  (1)提高公民民主参与意识。互联网作为人类最重要、最丰富和最便捷的信息平台,它提供了低成本参与公共管理的渠道。同时,也为信息公开和民意的充分表达提供了媒介。“人肉搜索”体现了网上人人平等、人人参与、信息共享的信息权利。虽然网上民意的表达有的 不是那么贴切得体,有时语言还很尖锐,充满火药味,却体现了现代公民积极地参与公共管理的愿望,是网民参与公权力运行的主人意识的起步与开端。
  (2)体现了网络的互助合作精神。当信息的征集者启动搜索引擎时,网民不求回报参与其中(早期是网友通过悬赏“社区币”),在一定的程度上体现了互联网的互助精神--信息共享与互助合作。
  (3)推动了公众监督。《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现今“人肉搜索”已成为公民行使监督权的一种手段,如果没有人肉搜索,我们不会认识猥亵女童还口出狂言的深圳海事局的林嘉祥、没有人肉搜索我们不会认识“说风凉话、抽天价烟、戴名牌表”的周久耕,他们被“人肉搜索”后都为自己的言行付出了代价。而林、周的“落马”,也再一次见证了公众监督的力量,也凸显“人肉搜索”在反腐倡廉中的强大威力。[ ]
   “人肉搜索”一方面在公众监督、民主参与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同时,它的消极作用也不能坐视不见,如网络暴力、信度的缺失等。
  (1)消解传统主流道德。现代社会道德观、价值观呈现多元化的倾向,人们更注重个体的差异。文明社会需要对个人价值观的予以承认和尊重,但同时更需要一种主流的声音,一种核心的价值观,比如正义、勇气、信心、同情,这些美好的品行,它是支撑我们这个民族的核心价值理念和道德规范。而这些核心价值和道德规范需要我们共同维护和发扬光大。人肉搜索在事件的传播中充斥着个人英雄主义、拜金主义、恶性竞争、黄色庸俗等方面的内容,在各种回复中充满对事件当事人的谩骂和肆意的攻击,这些行为却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支持和褒扬,这必然会渐渐颠覆传统主流道德。
  (2)引起社会信度的缺失。社会学中的匿名理论认为,当个体处于匿名地位时,不必承担破坏规则的后果,就降低了社会规范的约束力,因此,网络中的这种匿名参与的搜索方式受到大家的追捧,在虚拟的网络环境下,不必担心承担任何的后果,另外大多数的网站还是要以赢利为目的,以点击率的多少论英雄成败的。这些网站常常以媚俗为取向,任意夸大事件或以传播虚假信息吸引眼球,骗取点击率。这些网站上的“人肉搜索”事件扩散了缺失的社会信度。如果任由这样的人肉搜索在网络上泛滥,必会使公众处于情绪焦虑,安全感缺乏的状态之中。
   (3)侵犯个人隐私、引发网络暴力。人肉搜索事件中信息提供者的虚拟性、隐蔽性让网络成了部分网民不负责任的宣泄工具,起哄、谩骂、造谣甚至恶意中伤屡见不鲜。而网络监督一旦超出了公共事务的范围,即使其初衷是出于高尚的目的,其后果仍可能是侵犯了公民的权利,甚至演变为网络暴力。当网民自认为站在维护道德的层面上对当事人进行横加指责,甚至侮辱、诽谤时,当事人处于网民谴责和声讨中,但此种“以暴制暴”的方式,最终会导致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暴政”。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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