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招投标行贿受贿行为动因与对策探析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梁亦 发表于:2011-09-15 20:30  点击:
【关健词】国企;招投标;对策
本文旨在通过分析国有企业在开展招投标工作过程中的权力运行过程,找出其中违规操作、行贿受贿可能发生的关键环节。在细致分析招、投双方动因的基础上,寻找解决国企招投标行贿受贿行为的具体做法和措施,规范招投标行为,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保护国家利益。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为增强招投标法律制度可操作性,促进招投标市场规则统一,加强和改进招投标行政监督,2009年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各级国有企业也根据投标法即实施细则,制订了本单位招投标管理的规章制度,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只要对一些国企腐败案件稍加分析就不难发现,国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过程当中,招投标环节仍然是是最容易发生行贿受贿行为的一个环节,而且往往涉案数额比较巨大,影响企业的健康发展,不能不引起我们对如何遏制招投标环节腐败行为进行深思。本文旨在结合一些案例对招投标行贿受贿行为的动因进行分析,并对如何遏制进行初步探讨。
  一、国企招投标行贿受贿行为频发的原因
  招投标直接决定了能否获得相应项目的承包权,也就直接决定了投标人能否得到利润。招投标的过程本应该是通过公平竞争,通过投标人实力博弈对比,选出性价比最高的企业中标,这对招投标双方是一个双赢的行为,也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但是,在招投标环节不够规范,“公平、公正、公开”的程度不够,过程监管存在很多漏洞的情况下,往往一些资质、实力不是很强的企业为了中标而采取一些不正当的行为,甚至采取行贿之类的违法犯罪行为。
  通过对一些案例的整理可以发现,在招投标的权利运行过程中,主要有以下四种违规操作区域:一是在发表单位为了让某投标人中标而设置很多明显具有倾斜的投标条件,在资格审查环节就限制其他投标人参与投标;二是在单个投标人通过违规手段打通各评标环节参与投标;三是投标人串谋对进行违规操作,即“围标”;四是招标中心关键人员在招标过程中违规操作,如通风报信等。
  在上述提到的招投标违规操作中,行贿受贿行更多是发生在单个投标人通过违规手段打通环节参与投标方面,主要是买通评委或投标方,以期中标。 如果忽略不同的招投标形式以及细节性的操作,根据重要的参与者与过程做一个简化的权力运行图(见下图),将那些容易发生行贿受贿的环节用虚线标出,就可以大致归纳出导致招投标过程中出现行贿受贿行为的具体原因。
   (一)投标人与评委之间的“权钱交易”
   投标人为了中标,通过行贿的方式与项目的评委建立“私人关系”,从而形成“合谋”,使得评委评分时对这些投标人进行“照顾”。在利润的驱使下,即使是招投标的相当程序和规章制度已经很完善,但是如果这些规章制度对投标人的约束不大,或者投标人认为通过行贿获得中标的可能性非常高,那么投标人就会想方设法地通过各种场合与评委认识,为将来有机会与评委进行“权钱交易”做铺垫。
  (二)承包公司向招标方领导行贿
   由于项目金额未达到招投标的要求,或者由于未建立起完善的招投标规章制度和程序,如果企业领导者的权力过大,难以制约,就会出现一些投标人直接向企业领导人行贿的行为。
   (三)监督部门的作用未得到有效发挥
  在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还不成熟的情况下,企业行政领导拥有强势的话语权,企业党组织的作用呈现弱化和边缘化的趋势,甚至在某些企业党委纪委被排斥在集团的重大决策范围之外。在这种情况下,党委难以参与企业重大决策,纪委无法正常开展各项监督工作。并且由于在招投标工作中不同的项目涉及的专业知识是非常广泛的,受贿者能够较熟练地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而将问题隐藏起来,但是纪委和相关部门却由于不熟悉相关专业知识难以发现这些问题。除了纪委监督乏力之外,国有企业的监督体系还很不完善,监督效果也极其有限。
  (四)“潜规则”对“正式规则”的渗透与腐蚀
   从整个招投标流程来看,“潜规则”为招投标的行贿受贿行为提供了肥沃的土壤。很多反映招投标过程问题的案例中,都会涉及到“朋友”、“同学”、“老乡”等关系,或者通过第三者的关系相互认识。中国的传统文化非常重视这些人情关系,行贿者也正是利用了这些关系,将自己的行贿行为渗透到招投标的重要环节,与招投标环节里重要的决策者建立“朋友”关系。
  二、遏制国企招投标行贿受贿行为的对策
  从上文分析可以看出,国有企业招投标环节案件频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体制机制,企业文化建设,市场经济环境、社会风气等外在因素,也包括党员领导干部和关键岗位从业人员的思想道德和职业操守等内在因素。因此,招投标环节案件治理是一项综合性工程,需要多方面的共同努力,共同构筑坚固有效的预防体系。
  (一)从源头堵起,加强法制廉政教育
  教育是预防腐败的基础,加强教育,可使公职人员不断提高品德修养和道德水平,增强遵纪守法的观念,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新加坡是世界上最廉洁的国家之一,为什么能够做到廉洁从业,其前总理李光耀认为首先是公职人员的品德,他就非常重视对公职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这对我们治理招投标环节腐败问题很有启示。一要以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及有业务处置权的重要岗位人员为重点,加强其政治理论学习,帮助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二要探索适合企业特点的教育方式和内容。要以灌输与引导相结合,通过开展“读书修德”活动、开设廉洁文化征文、讲座、论坛等多种形式,形成企业廉洁文化。三要加强法制教育。企业中许多高管和重要岗位人员法制观念淡薄,有时做了违法乱纪的事自己还不知怎么回事,所以要加强干部政策法规、廉洁法规的培训与学习,不断增强法制观念。
  (二)加强企业管理,健全规章制度
  邓小平曾经说过:“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一个人腐败可能是这个人的品质问题,但如果一个企业中出现多人腐败,那必然是企业的制度问题。所以要治理国有企业招投标等重要环节的腐败案件,必须建立健全企业的规章制度,堵塞漏洞。特别要针对招投标环节的风险点制定清晰的、易操作的管控细则,使整个招投标环节更加阳光、简单。当这些制度能够得到有效地执行之后,可以预计整个招投标环节也就能够达到阳光的标准,各个环节都是透明公正的,集团内部与投标人之间的人际关系也是简单的。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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