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德、日两国的发展趋势来看,家事案件这一概念呈开放形态,其范围不断扩展,涵盖的家庭案件的类型不断多样化。关于具体程序的架构,家庭案件这一集合概念却没有统一,如在德国《民事诉讼法》区分了婚姻案件和其他
从德、日两国的发展趋势来看,“家事案件”这一概念呈开放形态,其范围不断扩展,涵盖的家庭案件的类型不断多样化。关于具体程序的架构,“家庭案件”这一集合概念却没有统一,如在德国《民事诉讼法》区分了婚姻案件和“其他家庭案件”,一些程序还规定在《非讼事件法》中[7]。
借鉴国外和台湾地区的经验,尽快弥补和完善我国家事事件程序的缺失,当是今后我国法律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
注释:
[1]陈荣宗、林庆苗:《民事诉讼法》第936页,[台湾]三民书局1996年版。
[2]文敬:《试论建立民商事合一的现代审判制度》,载《人民司法》2000年第9期。
[3]陈计男:《民事诉讼法论》(修订新版)第479页,[台湾]三民书局2000年版。
[4][德]罗森贝克、施瓦布、戈特瓦尔德:《德国民事诉讼法》(下)第1257页,李大雪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
[5]冷罗生:《日本现代审判制度》第85、89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6]日本新人事诉讼法第4条规定:“人事诉讼由该诉具有身份关系的当事人的普通审判籍地或者死亡时的普通审判籍的家庭法院专属管辖”“ 依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管辖法院的,人事之诉依最高法院规则规定的家庭法院专属管辖”;第8条规定:“对因人事诉讼的原因事实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已形成诉讼系属的第一审法院,认为适当时,根据当事人申请,可以将该损害赔偿请求诉讼移送至人事诉讼系属的家庭法院。此时,受移送的家庭法院可以将关于损害赔偿请求的诉讼自行审理并作出裁判”“根据前款规定,受移送的家庭法院应当命令人事诉讼事件和移送的损害赔偿请求事件口头辩论合并进行”;第17条规定:“关于人事诉讼的诉讼请求和该请求的原因事实所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不受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的限制,可以一并提起。此时,对该人事诉讼有关的请求有管辖权的家庭法院,对该损害赔偿请求有关的诉讼可以自行审理和裁判。以人事诉讼请求的原因事实所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为标的之诉,除前项规定外,又可以向该人事诉讼系属的家庭法院提起,此时准用该款后段的规定。关于前款规定的该款人事诉讼事件以及该款损害赔偿请求事件,准用第8条第2款的规定。”
[7][德]罗森贝克、施瓦布、戈特瓦尔德:《德国民事诉讼法》(下)第1258页,李大雪译,各国关于家事案件程序法的立法情况详见第二章,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版权声明:因本文均来自于网络,如果有版权方面侵犯,请及时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