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务接待工作是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化解矛盾纠纷的一道重要防线。完善涉检信访工作制度,是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必要措施。本文从检务接待制度产生的背景、现状与完善等方面,对当前检务接待制度面临的突出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力求为首都经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贡献力量。
一、基层检察机关接待过程中面临的矛盾纠纷概况
经过对该院2006年1月至2011年6月共5年半的群众信访档案的分析,可以概括出以下几个特点:
1.群众来信来访数量居高不下,非常规信访现象突出。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深化,社会转型期矛盾多发,检察机关信访部门的工作量也持续加大,信访数量持续在高位徘徊。随着信访数量的增加,各类集体访、告急访等非常规信访形式也较以前有了显著增加。
2.矛盾纠纷类型多样,涵盖多个司法领域,大多数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或仅由检察机关办理权限不足。一些群众对所反映的问题性质存在误区,认为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可以全面监督公安机关、审判机关、行政机关的工作,若告知其所反映的问题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范围,来访人往往会认为是检察机关不作为,推脱责任。
3.越级信访、重复信访、多头信访情况严重。信访人往往对司法机关职能管辖和分工不了解,认为越级访、重复访、多头访有利于解决其反映的问题,因而造成了同一信访事项在各个部门间层层批转,耗费大量时间但问题并没有因为一信多投而得到解决 。
4.涉众型经济类案件引发的集体访大量出现,具备较大的规模性和一定的组织性。如2009年4月,某投资有限公司高管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的近二百名投资人到我院门前集体上访,上访人员众多,情绪激动。虽经我院的工作成功化解了这一群体访事件,但也从侧面反映出当前信访接待工作面临的极大挑战。
5.缠访缠诉、上访老户的问题难以得到彻底解决。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有的信访群众对法律的理解不够全面,看待司法机关的处理决定,往往不是站在法律的角度上。一些人身伤害案件中,被害一方当事人往往抱有强烈的“复仇”心理,坚持“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观念,片面要求从重处理,当所反映的情况在调查核实后的结果没有达到其预想的结果,就重复到检察机关信访 ;另一方面也有的信访人在要求得到实现后仍不满足,提出更多的要求。
二、基层检察机关检务接待制度运行存在的问题
(一)当前基层检察机关对接待工作认识不足
有的部门和干警认为,接待、答复群众的工作是控告申诉部门一家的事,接待当事人来访是控申处的职责,自己只管办案就可以了,而没有认识到涉检信访工作是全院的工作。这样,控申部门就成了其他部门的“挡箭牌”和来访群众的“出气筒”。这种观念现在在各基层检察机关内部还是很普遍的,这就导致了一方面有的干警对全院一盘棋的“大控申”接待制度有抵触情绪,认为会影响到自己办案,从而不严格落实首办责任制等相关制度,给息诉罢访工作带来困难。另一方面,掌握全面案情的承办部门往往因为怕麻烦而不愿意去直接面对群众,而控申部门对于其他部门办理的案件情况及办案过程不够了解,在答复群众时,往往事实表述不清,释法说理难度大,息诉工作效果大打折扣。
(二)当前基层检察机关接待队伍建设不足
1.人员配置方面,目前检察机关接待队伍人员结构不合理,平均年龄偏大。一方面老同志经验丰富,释法说理的能力要远远高于年轻干警,但另一方面老同志年龄偏大,在精力上不如年轻干警,且接受新思想新知识的能力也不如年轻干警,往往导致控申处工作的创新能力不强,理论成果较少。
2.接待能力方面,干警信访接待能力尚待加强。面对当前大量的并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信访事项,接待干警需要有全面扎实的法律业务功底、相当的工作实践经验、较强的处事协调能力以及其他各方面的基本知识,引导群众按照法律规定的管辖提出诉求,同时就来访群众反映的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问题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使这些问题纳入正常司法程序解决。同时,接待干警还需具备细致、耐心、专心、诚心的接待态度。目前还存在极个别干警在会见当事人时,采取冷、横、硬、推的态度,不仅来访群众的问题得不到解决,极易造成涉检信访案件,还损害了检察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造成不好的影响。
三、检务接待制度自身问题的成因
(一)制度构架方面
1.在法律、法规及规章层面缺少对检察信访工作的专门规定,没有相应一整套健全的机制和配套的措施来保障信访工作的运作。例如,与行政机关的信访部门相比,当前检察机关信访部门至少缺少3项重要的权利。一是督办权,《信访条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信访部门有权向被转办部门督察办理情况。二是建议权,有权向直接负责的主管机关提出对事项的处理建议。三是问责权,《信访条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权益或者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做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等对信访件处理不负责人的行为,追究行政、纪律处分,这是法律责任 。而检察机关相对信访部门来说缺少类似的机制和措施,保障信访工作的运作。
2.对信访工作的答复及息诉、善后责任规定缺失。信访答复是信访接待工作的重要一环。目前在实践中,答复工作主要有口头(包括电话)答复和书面答复两种形式,但哪些应当书面答复,哪些应当口头答复,哪些必须实行下访、上门答复等目前还缺少具体可行的规定。另外,办案过程中的息诉和善后规定缺失,没有将案件的息诉和善后处理纳入案件的督察考评体系,使得在当前案件量成倍增长,案件承办人工作量巨大、办案时间紧张的情况下,对案件的善后息诉工作不够重视,造成“案结事不了”。
3.信访信息采集尚未制度化。主要原因在于目前的信访信息采集尚未形成制度化规定,如信访信息采集的部门、渠道、信息资源的汇总及共享等具体分工各程序没有得到确立,在实践中往往会出现办案部门发现信访苗头而不能及时通报控申部门的情况,影响了信访事项的预防和处理效率。
(二)实践运行方面
1.首办责任制的落实过程中存在力度不强、责任不清等问题。一是推行不够,尚未达到各部门都能统一认识,达到“大首办”的要求。有些部门在办案中重办案、轻息诉,而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又要求答复工作由控申部门来完成,有违首办责任制“谁主管谁负责、谁承办谁负责”的基本要求;二是考核落实不够,在一定程度上形同虚设,实践中还存在只有控申部门实行首办责任制,其他业务部门配合不力的问题,并且缺乏责任落实等进一步考核办法,工作标准难以量化,责、权、利不统一,奖惩措施难以兑现,致使制度难以有效落实。首办责任不清的问题,主要表现在首办部门与控申部门在接待、答复、息诉责任承担等3个问题上有相互推诿的问题。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