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亲属作证豁免的分析 世界上存在着亲情、友情、爱情,而作为以血缘为基础的亲情,存续时间相对较长,对人的影响也相对较大。亲情联系是人类最基本、最不可逃脱的联系,亲属之爱是人们最本能的爱。人类在发出
(二)对亲属作证豁免的分析
世界上存在着亲情、友情、爱情,而作为以血缘为基础的亲情,存续时间相对较长,对人的影响也相对较大。“亲情联系是人类最基本、最不可逃脱的联系,亲属之爱是人们最本能的爱。人类在发出这种最本能的爱时,通常是不计其他关系和厉害或不暇思索也无暇思索。”若法律赋予亲属有作证豁免权,由他们自己来决定,或许当事人在处理时便能协调好亲情与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做到既维护了亲情,国家利益也得到保障。而且现代社会对犯罪分子并不单纯是惩罚的目的,更多的是教育与改造,尤其是我国。我党一贯坚持是教育与改造犯罪分子的政策,努力使其成为重返社会,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
然而,由此产生的负面作用是有些特殊的案件因此可能无法被侦破,比如受贿、行贿等。这一类案件比较“隐蔽”,一般仅限于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知道事实,此时,近亲属的证言就非常重要,往往可以提供至关重要的线索,前提是在比较理想的状态下。司法实践中,近亲属证言的证明力并不大,如果没有它,那还有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书证、物证等,在科技日益腾飞的今天,刑事侦查手段相应更新,办案人员可以凭借其他证据来查明案情,不会因为没有近亲属的证言而对犯罪嫌疑人无可奈何。
(三)对我国亲属作证豁免制度的立法设想
笔者主张设立亲属作证豁免制度并辅以一定范围的限制。
1.亲属范围。借鉴国外的立法,笔者认为应限制在“现为或曾为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父母、子女以及与其一起生活的兄弟姐妹”。这些人曾经或现在长期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生活在一起,彼此之间的感情较深,若强制他们作证,对后者的伤害可能永远也抹不掉,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会将后者的感情底线拆毁。
2.适用案件范围。一般不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如间谍罪等,当然也不适用于亲属之间的犯罪,除此之外的案件皆适用。设立亲属作证豁免制度是要最大程度上地保护亲情,对亲属间的犯罪,我们鼓励告发、作证,因为此种行为本身是对亲情的极大亵渎。而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由于已经涉及整个国家的政治、政权、局势的稳定与否问题,若不加严惩,国家将受到颠覆,到那时,谈法律、亲情又有什么意义呢?
3.明文规定这是一项权利而非义务。司法机关在对他们进行调查取证时,应当告知他们有作证豁免权,未经告知程序而获取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应予一律排除,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权利的特征是由享有人自己决定行使还是放弃,义务则是只能履行不能放弃。这一项作证豁免制度赋予近亲属以决定权,让他(或她)权衡利弊作出最终抉择,以使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亲情)达到相对的“平衡”。
4.规定不得滥用此项权利,否则将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任何权利的行使都不能损害国家、个人的合法权益,此项权利亦不例外。亲属得以作证豁免并不说明他(或她)可以籍此包庇犯罪,收买或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如果这么做的,只要触犯了刑法,就得让其承担刑事责任,若程度还没有达到触犯刑法,也得根据相应法规的规定来对其进行处罚,将其看作是一个单独的触犯法律、法规的个体,而不是亲属作证豁免制度下的个人。
不可否认,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在证人作证方面的规定过于理想化,导致与实际相差甚远的境况。亲属作证豁免早已为世界各国所采用,况且我国古代也有类似规定,可谓“颇有渊源”。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我国有条件也有必要对一定范围内的亲属作证豁免加以规定,以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加速我国“依法治国”方针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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