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官二代”的界定依据——权力的传递
时下,“官二代”这个社会群体越来越受到社会公众的关注,人们对于“官二代”这个群体的看法也是众说纷纭,而且又常常与所谓的“仇官”心理交织在一起。由此引发了人们对于“官二代”这个社会群体的诸多遐想以及其背后的社会原因深刻思考。那么“官二代”到底是一个怎样的社会群体,笔者以为可以将其与另一热门的社会群体“富二代”作一比较。“富二代”与“官二代”极为相似,一则都是“二代”,二则无独有偶,“富二代”和“官二代”一样,同样引发了一种社会心理——“仇富”心理。那么,两者之间究竟有什么区别,“官二代”与“富二代”相较,有有何特别之处呢?
所谓的“富二代”和“官二代”,由于它是作为网络词汇出现的,对其的认定也是见仁见智,学术界对其也没有进行过明确的界定。但是一些原则性的共识还是有的,笔者以为有一个的因素是考量这两个群体的必要条件,即其产生途径。就“富二代”而言,财富直接传递是界定这个群体的标志性的要素。因此就其产生途径而言,“富二代”是通过财富的直接传递的手段而产生的。从理论上说,财富的直接传递实质上就是财富的代际间继承,而代际间继承一方面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另一方面也是得到社会观念的普遍认可的。那么既符合法理,又符合情理的东西,如何会引发“仇富”心理的产生呢?原因在于不少“富二代”经常公然出现炫富行为,比如飚名车,曝豪宅等等,甚至在各类媒体上公然发表歧视社会公众的具有挑衅意义的言论。因此产生了破坏社会心态的不良影响,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强烈愤慨,于是“仇富”心理应运而生。由此可见,公众对于“富二代”的质疑不是基于其财富来源的合法性考量,而是基于其自身作为及其带来的社会影响。
那么,“官二代”的产生途径又是怎样的呢?“富二代”是通过财富直接传递的方式产生的,那“官二代”能不能认为是通过权力的直接传递而产生的呢?显然不能进行这样的简单演绎。因为权力如果可以直接传递,就是世袭制,在社会主义民主社会的今天是于法于理都是不允许有这种封建残渣制度存在的。因此,权力从父辈手中传递到二代手中不能通过这种赤裸裸的直接传递,因为这是制度所绝然不允许的。然而事实上官场上的父业子承又是通过什么样的方式实现的呢?如果说干部民主选拔制度是一股时代潮流,那么权力的传递当然不能“逆流而上”,那么他们可以选择“绕道而行”。
二、“官二代”的产生方式——隐性权力传递
从学术上理解,这种绕道而行的权力传递可以称之为隐性权力传递。而隐性权力传递主要有表现在三个层面:
第一,权力传递的分段化。简而言之,就是权力传递不是一次性完成的。这里面需要两个过程:首先是谋职。因为权力的传递是需要一定的载体的,这个载体就是具体的职位。因此要实现权力的传递必须要以占据职位为前提,但是职位的谋取又不可能是直接移交,而且职位的级别有高低之分。一般情况下,父辈常首先为其子女谋得一个进入仕途的门槛性职位。简而言之,如果父辈是局长,他们可以通过自己现有的权力为子女安排一个科长或者处长的职位,这是完全有可能办得到的。比如安徽省委原副书记王昭耀利用职权,让安徽师范大学毕业的大儿子出任共青团安徽省委联络部副部长。①其次是铺路。至于在其今后的职业生涯发展上,也就是所谓的仕途发展,则再通过自己的权力为其子女进行重点培养和优先提拔。当然子女能否在父辈的特殊照顾下,最终获得与父辈相同级别甚至更高级别的职位,这一过程中固然也需要个人的能力,然而其父辈的荫护显然为其子女的发展开了一路绿灯,与其他同等条件的人相比,显然是近水楼台。因而,有官二代光环的官员往往更会得到提拔的垂青,其仕途的上升机遇也比一般的人多得多。谋职和铺路就成为了权力分段化传递的两个关键过程,由于这两个过程并不是一次性完成的,所以在一定程度上迷惑了公众的视域,也就避开了权力直接传递的质疑,但这丝毫不能改变其权力传递的封闭性和不合理性。
第二,权力传递的非制度化。非制度化方式体现为基于个人关系和领导职位的影响力,以手中的权力资源作为利益交换的筹码进行官场潜规则的交易为其后代谋职和铺路。然而这种权利传递结果却以制度化的外衣加以包装。甚至“官二代”在其职位的获取和仕途的升迁常常打着民主选拔旗号,蒙混过关,混淆公众视听,从而被误认为是合法合理的。权利的非制度化传递首先表现在父辈官员为“官二代”谋职阶段,这种经不起监督的非制度化方式——即在政府职位招聘过程中的暗箱操作,如打招呼、写条子等方式就开始发挥作用,而其结果还被冠以合法的名义。例如,2009年,《广州日报》报道了这样一则新闻:河南省固始县在2008 年全县选拔正科级和县局级干部中,最后确定的12名乡长,基本上是当地官员和房地产老板的子弟”。②当然,我们不能够武断地认为这12名乡长都是通过非制度化途径任命的,但是12名乡长全部是出自官员之后,就不可能不让公众浮想联翩。其实要排除公众的质疑也并非难事,只要将选拔程序公开,选拔标准公开,候选人情况公开就可以证明选拔途径的制度化,也不会再引起公众对其的质疑。而组织部长以一面之词出面进行维护性的调停,岂不又有欲盖弥彰之嫌。甚至还有的地方,直接以组织的名义下红头文件为官员子女谋取政府职位。如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委组织部、人事劳动局、监察局几年前联合发文招录公务员,红头文件的名字很坦率——《关于考录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子女的补充规定》③,这张制度化的外衣实在是做得登峰造极。权利的非制度化传递还表现在父辈官员为“官二代”铺路阶段。其次是在父辈官员为“官二代”铺路阶段,这些人一旦进入了官场体制内,凭借父辈的余荫,其仕途往往一马平川。例如,2010年2月初,山东省新泰市提拔的年仅23岁的国资局副局长王然,她被曝是当地市委组织部副部长的准儿媳,2008年8月才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新泰市纪委工作,担任案件审理室科员不足2年。④虽然之后组织部门及其个人也作出了一些解释,然而这两位刚刚走出校园的年轻干部就其实际工作年限的刚性条件而言,其资质和其实际工作能力如何能够得到公众的切实认可。可见,组织部门的这种任命从在形式上都是符合程序的,但是作为官员选拔任命的严肃性和慎重性是否真正为组织部门所考虑。虽然我们不能片面地将年轻人和官员之后看做升迁的刚性障碍。然而,这种无独有偶的默契难道真的仅仅是一种巧合吗?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