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则的作用
规则,是一个社会体系中被正式确立并要求其社会成员共同遵守的制度规定和相关准则。在这些相关准则中,即有法律、纪律等强制性的规则,又有道德准则等非强制性的规则。这是从社会层面探讨的规则,由于社会的层面较大,本文在这里所探讨的规则只是从组织机构的角度探讨的规则。从组织的角度探讨的规则面要窄,内容也较简单。但是,它也具有强制性与非强制性的内容。
规则是保障组织正常运行发展的重要基石,有了规则才能更好整合组织内部的各种力量和倾向,协调各方面的社会利益诉求和冲突,形成一种相对稳定的组织秩序,保证组织的正常运行和发展进程的顺利展开。反之,如果没有规则,任何组织都会是一片混乱,一事无成。组织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因此规则也在一定程度上需要做一定的、相应的调整。否则,组织就会因规则的不到位或缺失而出现无序与混乱的状态。
这是规则的正向发展的状态。由于我们所处的社会,具有一种转型期的特点,同时还处于社会经济的较快速的发展阶段,因此就很容易出现各种畸变,这种畸变的表现主要就是:在有正常规则的状态下出现“潜规则”与“反规则”。
“潜规则”是一种存在于特殊社会状态下的特殊规则,它的特殊之处在于非正式的、不成文的、潜在运行着的。它基本上与规则处于背向前进的状态。为什么说它存在,并与规则同时存在着,就在于它也是具有“协调社会利益诉求,缓解社会冲突的作用”。只不过这种“协调社会利益诉求,缓解社会冲突”后,会给社会造成更大的社会利益诉求与社会冲突,因而,它造成了极大的社会危害。由于“潜规则”的影响较大,因此有时规则在“潜规则”面前就往往失去了主导力量,使规则流于形式。
与规则、“潜规则”同时并存的还有“反规则”。“反规则”其实并不是一个完整的有具体内容的规则,而是对已经具体化的、有效实施的、正式确立的规则的一种反动。这种反正常规则的行为,都是组织中的个别领导者为了达到或实现自己的特殊目的(特别是某些极端自私的利益诉求),有意地违背或破坏既定规则的行为。这种“反规则”由于是领导者所为,因此其对公众与社会的危害性,对党的形象的损害是不可估量的。
二、领导者制定规则的科学性
制定规则是一个科学的活动,规则制定得好,会使工作做得更好,规则制定的不好,不仅正常工作不能顺利完成,而且还会造成组织的混乱状态,更可能使组织活动向相反的方向发展。
在我国的云南发生一起案件:一民警涉嫌枪杀自己的妻子及其同事,在作为杀人的重要证据之一的枪支尚未找到的情况下,法院判决该民警死刑。在等候上级法院复议期间,一作恶多端的杀人抢劫黑社会团伙被打掉,在审讯时,这个团伙供出了他们曾经杀害过一男一女。经核实被害男女正是那位被判了死刑的民警的妻子与同事。案件终于大白于天下,民警也被无罪释放。这个结果是一个非常好的结果,有的人甚至会认为这个民警拣了个大便宜,但是有没有人认识到,这是我们这个国家在法律规则上的不科学性导致的。这个案件表现出我国的司法审判规则与审判程序上都存在着问题。我国的司法审判规则中,缺少“任何人不能自证其罪”的原则,即当事人的口供仅是证据的一部分,而判决必须同时有足够的实物证据。而上述案件的法院判决,则是依赖于法院在特定的情况下,使民警承认自己杀了人,同时陈述的内容与案发现场十分吻合,进而判决其故意杀人罪成立。如果这个案件发生在今天,这个失误就不会出现,因为今天有了零口供判决的规则,犯罪嫌疑人不论你开不开口,只要我收集到了足够判你罪的证据,就可以判决你。可以说中国的司法规则正在逐步地走向规范、完善与科学。
法院的判决行为,就是一项公共决策行为。从这项公共决策来看,法院是以伸张正义为主体,积极地进行工作,在执行规则过程中没有“潜规则”,没有“反规则”都是在执行着正常的规则,但是,却出现了错判的事实,这个事实说明,规则制定的不够科学。只有有科学合理的可操作的规则与程序,就可以有效地化解各种可能出现的状况。
以上是对已经制定的规则的科学性的探讨,还有些规则是临时制定并执行的,这个时候更需要领导者在制定规则时的科学性。
在南方某河边有一块滩头地,这块地的承包归属权在各个农户手中。在过去承包期里,由于年年有或大或小的洪水,因此这块滩头地根本就没有什么收成。后来,乡里统一将地收回并转包给一个外地来的养蟹专业户,并对农户进行了一亩地100元的补偿。农民们起初非常高兴,因为他们在这片地上多少年一亩也收不回100元钱。但是,这种高兴感只持续了三年。三年后,河滩地出效益了,外地人赚大钱了,这时农民却眼红了,要求将已经改成池子的地收回。乡干部劝农民说你们不懂养蟹技术,收回了也没有用,而且合同期当时一订就是十年。农民们却说宁肯荒了地也不能便宜外人,否则就要告到《焦点访谈》。此事把乡干部愁得不行了。最后高乡长想出了一个办法,河滩地继续由养蟹人承包,但让养蟹人再每年给农户每亩地增加补偿50元,而农户在承包期内再也不能单方面修改合同。这个方案一出台,农户都没有意见了,但养蟹人一开始有意见,甚至说要法庭上见。高乡长先是耐心地给养蟹人讲了这样一个道理:凡是关于农民土地被转包的官司,最后都可能因为触及中央关于农村问题的一些根本政策而十分敏感,而且地方法庭不可能不受到当地农民的民意的影响。所以,即便官司打赢了,也得脱一身皮。然后,高乡长给养蟹人算了一笔账:50亩的河滩地,养蟹每年平均净收益8万元;现在再给每亩增加补偿50元,也就减少收益2500元;而如果不承包了,净收益为0。这样一算帐,养蟹人服气了,十分高兴地接受了。
高乡长的办法充分体现了基层乡官的智慧,而他所思考出来的办法,是在不知不觉中运用了“公共选择经济学”。在这个公共决策的解决方案中,有两个标准在使用着,一个标准是“希克斯标准”,一个是“卡尔多标准”,只有同时运用了这两个标准,才能既民主又有效率。
在这里,高乡长为承包者和农户之间的协作制定了一个执行的规则,而这个规则,从结果来看无疑是十分科学的,他既让农户获得了根本的利益(从每亩基本不收,到每亩收益150元);又让承包人安心地承包,获得更大的收益;同时让乡里的工作得到了推进,也获得较大的收益。这一规则的制定,成为了多方共赢的行为规则。从高乡长制定的规则,我们可以看到他没有利用手中的权力去“潜规则”与“反规则”而是积极地运用现有的条件考虑多方的利益,坚决贯彻执政为民。如果高乡长想“潜规则”与“反规则”一下,他完全可以做到,那么受益的人在承包人不变的情况下,只有高乡长一人,乡政府只是做了一件工作。而农民虽然有一百元的收益,但是,在精神上却受到了较大的创伤。因此,高乡长在当时所制定的规则与决策,应该说是上上之选。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